多個商場屋苑禁警察進入,涉嫌違法

2019-08-12
来源:大公报

   暴力衝擊蔓延全港,警隊頂住壓力堅守崗位,竭力維持社會秩序,但執勤期間不時面對刁難。有商場及屋苑張貼告示拒絕警察進入執法,甚至有商場在社交媒體發文,對警員事前未有通知便進入商場借用洗手間表示遺憾。有市民批評商場帶頭製造社會分化,反問「警察有生理需求有何不妥?」「警察亦是人,何解需要這樣排擠和歧視?」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質疑,商場貼告示拒絕警察進入是向暴力示弱,對於有商場疑似拒絕警員使用洗手間,他認為完全是不人道及不可接受。

  近期暴力衝擊蔓延多區,部分商場及屋苑沒有抵制惡勢力,甚至張貼告示,公開拒絕警察介入,有縱容暴力之嫌。警方昨日在深水埗清場期間,西九龍中心職員竟然關閉出入口,禁止警員進入。《大公報》向西九龍中心查詢職員拒絕讓警員進入的考慮,截稿前未獲回覆。

太古城

  另外,亂港派原擬發起昨日港島東遊行,網傳太古城、西灣河太安樓等屋苑均張貼告示,稱除非住戶需警方協助或警方有法庭手令,否則管理處不會貿然讓警方進入。

  地契條款列明可進出執法

  太古城物業管理公司回覆查詢稱,公司是應業主要求列明就未經許可人士及警方進入大廈時的安排,告示只供住戶參閱。稱「在緊急情況下、或有人致電999報警,管理公司會協助警方執行職務。」太安樓管理處接受查詢時確認有貼出相關告示,但問及是業主要求或管理處自行決定張貼有關告示,職員聲稱正在忙,並掛斷電話。

  部分商場地契條款清楚列明警方可暢通無阻進出執法,包括早前發生衝突的沙田新城市廣場、沙田中心、沙田廣場、好運中心、金鐘太古廣場和上水廣場等,而即使部分商場沒有相關條款,但不少商場因設有公共空間,地契條款中有因應公眾安全訂立的條款,例如業主需確保該等地方暢通無阻。

愉景新城

  除地契條款外,根據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0條,如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居住在該處或管理該處的人須容許警務人員自由進入該處,並給予合理便利,當中更列明「免使須予逮捕的人有機會逃離警務人員而未取得該手令的情況下」,入內搜查乃屬合法。換言之,警方按執法需要可以在無手令下進入私人地方。而根據《警隊條例》第63條,意圖妨礙警務人員執法,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商場指引不能凌駕警例

  有專家指出,在香港法例中有多種法例可以不用法庭手令可以進入,甚至強行進入任何處所、地方進行拘捕或搜查,這些法例包括警隊條例、毒品條例等。「並不是個別的管理公司再另立規例來規管依據香港法律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的執法權力,這個是完全錯誤和荒謬的」,分析指,這也會令執行阻止這些公職人員依據法例進入該處所的物管人員無端犯上官非。

太安樓

  《警例》列明有權進入商場執法

  ●《警隊條例》第50條(3):如任何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則居住在該處或管理該處的人在該警務人員提出要求時,須容許該警務人員自由進入該處,並給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他在內搜查。

  ●《警隊條例》第50條(4):如未能根據第(3)款獲准進入該處,則任何人在根據手令行事的情況下,及在本可發出手令但為免使須予逮捕的人有機會逃離警務人員而未取得該手令的情況下,該人進入該處及在內搜查,乃屬合法;該人如在妥為宣告其所具權能、目的及內進的要求後,仍無其他方法獲准內進時,則他為得以進入該處而擊破任何地方的外部或內部的門或窗,均屬合法,不論該地方是屬於須予逮捕的人或其他人的。

  早前網傳東區醫院有醫護人員抵制警員在醫院飯堂使用職員價,並貼出抗議警方的標語。

  ●《警隊條例》第50條(5):警務人員或其他獲授權執行逮捕的人,為使自己脫身或為使任何其他合法進入任何地方以執行逮捕而被扣留在內的人脫身,可強行闖破任何地方。

  ●《警隊條例》第63條: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或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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