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頒令緊急狀況可禁重要地方集会

2019-08-14
来源:香港商报网

   

湯家驊 资料图片

       【香港商报网讯】反修例風波引發的暴力愈演愈烈,激進示威者一連多日堵塞機場,不仅阻止旅客登機離境不說,有暴徒更公然使用私刑,非法禁錮綑綁內地記者和遊客,野蠻圍毆,並阻止救護人員和警方帶傷者離開,完全是目無法紀、喪心病狂、泯滅人性。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表示,不願看到香港要借助北京力量平息亂局,認為政府應先引用本港法例處理,如立法禁止在機場、港鐵站等重要地方集會,以免香港蒙受損失。

  法例列明,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任何法例,而無需經立法會。

  湯家驊認為,機場集會反映亂局已到臨界點,若持續下去,政府應考慮引用權力,以免香港蒙受重大損失,例如禁止在重要地方集會,令警方更易控制場面。

  湯家驊認為,比起宣布戒嚴,引用此權力對香港的影響較小。他更不希望要出動解放軍或引用《基本法》第18條,由全国人大常委會頒令緊急狀態,全國性法律可以在港實施。

  湯家驊不願透露行會有否討論引用此權力,只表示目前香港損失以億計,政府要適度回應。

  【科普】《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香港回归前一直有关于紧急状态的立法,即《紧急规章条例》。香港回归后,《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政府是否有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只是在第56条第2款规定行政长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可以不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这说明特区行政长官有一定的紧急情况处置权。为此还香港特区立法机关修改了《紧急规章条例》,改为《紧急情况规例条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香港法例》第241章),授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发生紧急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时制定特别规例、采取特殊措施的权力。

  该《条例》规定,如果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发生了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以不经过立法机关,制定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并公布实施。这说明,宣布紧急情况的权力属于行政长官,尽管行政长官不需要民意机关立法会的同意,但是需要征求行政会议的意见。

  一旦宣布发生紧急情况,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以制定任何他们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任何规例并公布实施。这些权力包括:

  1、对刊物、文字、地图、图则、照片、通讯及通讯方法实施检查、管制及压制;

  2、实施逮捕、羁留、驱逐及递解离境;

  3、对香港的海港、港口及香港水域和对船只移动实施管制;

  4、对陆路、航空或水上运输,以及对运送人及东西实施管制;

  5、对贸易、出口、进口、生产及制造实施管制;

  6、对财产及其使用作出的拨配、管制、没收及处置进行管制;

  7、有权修订任何成文法则,或者暂停实施任何成文法则,以及应用任何不论是否经修改的成文法则;

  8、授权有关人员进入与搜查任何处所;

  9、授权这些规例指明的主管当局或人士发布命令及规则,并授权他们为施行这些规例而制备或发出通知书、牌照、许可证、证明书或其他文件;

  10、就为施行这些规例而批给或发出任何牌照、许可证、证明书或其他文件,收取该等规例订明的费用;

  11、代表行政长官取得任何财产或业务的管有或控制;

  12、命令某些人进行特定的工作或提供特定的服务;

  13、向受该等规例影响的人支付补偿及报酬,以及就上述补偿作出决定;

  14、对违反该等规例或任何在香港施行的法律的人实施拘捕、审讯及惩罚;

  另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还有权为施行这些紧急规例而制定必需或适当的附带条文和补充条文。可见,该《条例》赋予了行政长官以广泛的紧急情况处置权。

[责任编辑:程向明]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