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情報】暴徒計劃致命襲擊 炸彈工場搜獲無人機及投擲器 空投炸彈可致重大傷亡

2019-10-17
来源:香港商报

 

  鄒旺忠警司展示在網上搜尋到的同類無人機和投擲裝置。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馮仁樂報道:警方昨日下午舉行特別記者會,詳細交代前晚在大角咀及紅磡黃埔花園搗破一個軍火庫、製造汽油彈及土製炸彈工場情況。警方指出,除了在工場檢獲汽油彈及原材料、一批製造炸彈裝置及工具、引爆炸藥的手提電話裝置、大批武器及護具外,更檢獲3架無人機及可安裝在無人機上的投擲器。警方明言,暴徒近日在衝擊中使用汽油彈及土製炸彈,情況已令人擔憂;如果檢獲的無人機及投擲器被具體使用,在空中投擲炸彈,或會造成重大傷亡。案中被捕的2名青年涉嫌曾參與過去2個月在銅鑼灣的非法集結,正追查背後是否有人操縱及汽油彈與炸藥裝置的來源。警方強調,存有、管有或控制任何爆炸品,最高可判處監禁20年。

  警方指出,根據已偵破的炸藥相關案件及情報均顯示,有核心暴徒正計劃致命襲擊,襲擊手法與恐怖主義接近。

  警方檢獲的無人機和投擲裝置。

  男生及無業漢涉案被捕

  2名被捕男子分別姓丁學生(17歲);姓董報稱無業(23歲),懷疑早前曾參與非法集結,他們涉嫌「非法集結」、「管有炸藥」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名,現正被扣留調查。

  指揮調查行動的警方毒品調查科警司鄒旺忠表示,探員根據線報及經深入調查後,前日(15日)晚上7時30分在大角咀洋松街8至10號對開截查2名目標男子,將他們帶到橡樹街73至75號1個租用單位搜查。

  檢引爆炸藥改裝手機及信號彈

  探員在單位內檢獲6個懷疑汽油彈、一批製造汽油彈的原材料,包括天拿水、汽油、砂糖、玻璃樽和金屬粉末。另搜出2個疑經改裝的手提電話,相信是可用作引爆炸藥的裝置,並搜獲3部無人機、3個可安裝在無人機上的全新投擲器;大批可放入鋼片的護甲、棍、防毒面罩及過濾罐。

  疑經改裝的手提電話,可用作引爆炸藥的裝置。

  爆炸品處理課人員奉召到場,檢查後將2個電話裝置檢走作進一步檢驗。探員稍後將其中1名男子押到紅磡德安街寓所,再搜出1支長棍、15把摺刀、3把已開封長刀、4把短刀、1個丫叉、4個信號彈及5個煙霧彈。

  暴力升級土製炸彈殺傷力大

  警方爆炸品處理課警司李展超表示,近月的暴力活動,由投擲汽油彈改變為使用遙控的土製炸彈,由於土製炸彈殺傷力更大,爆炸方位無定向,殺傷無差別,在大型活動中任何人均可被傷害。他特別指出,由於製造炸彈裝置的環境均十分簡陋,運送過程亦存在不穩定性,只要發生碰撞和摩擦都有機會發生爆炸,對任何人均極度危險。

  鄒旺忠續稱,今次破獲案件顯示有人正計劃襲擊,直指手法已接近外地的恐怖分子。今年7月至今,警方已分別在荃灣工廈、火炭工廈、天水圍和灣仔檢獲TATP炸藥和汽油彈等違法物品,嚴重威脅市民安全。他又引述網上資料,檢獲的投擲器可在空中投擲物品,如果是有殺傷力的炸彈,在人多如大型活動中會造成嚴重傷亡。

  搜獲的爆炸品製作工具。

  據透露,橡樹街的單位在10月11日起才租用,警方會循多方面展開調查,包括背後是否有人操縱,追查被捕者的同黨及汽油彈與炸藥裝置的來源。

  警拘1漢涉網上煽動圍堵行動

  另外,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聯同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人員,在上月發現有人在網上號召示威者包圍政府建築物和警察設施。經調查後,昨早7時到葵涌邨旭葵樓拘捕1名姓潘(37歲)男子,涉嫌「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行動中檢獲1部電腦及3部手提電話,相信與案有關。

  暴徒惡行錄--襲警(3)

  8月25日 荃灣持棍追打

  荃灣數十名暴徒持棍棒追打警員,警員向天鳴槍警告。

  8月11日 尖沙咀警署縱火

  一名警員被暴徒擲汽油彈燒傷雙腿,左腿一成皮膚二級燒傷。

  7月30日 葵涌施襲

  一批暴徒在葵涌警署外向數名警員擲雜物及用雨傘施襲,被「光頭警長」劉澤基擎槍嚇退。

  7月14日 沙田咬斷警手指

  一名警員於商場清場時,被一名男示威者咬斷右手無名指。

  深水埗「私了」的哥案 會計師所經理提堂

  本月6日深水埗有的士疑被人干擾撞向人群後,駕車的士司機被一批示威者圍毆「私了」,先後有兩男子被捕。其中一名報稱在會計師所任職人事部經理的男子,被起訴各一項暴動、傷人及違反《禁止蒙面規例》罪,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獲准擔保候訊。

  控方指,因搜證需時,包括被告衣物的DNA報告、受害人X的醫療報告及翻查閉路電視影片和網上影片,申請案件押後3個月獲准。

  32歲被告張子龍一度在庭上掩面抽泣,他獲准以現金1萬元擔保外出,期間不准離港、每周一次往警署報到及居住在報稱的住址。

  被告張子龍。圖:星島

  法官質疑事主要匿名處理

  由於控罪書上只列出被告及案件主管,即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案調查組高級督察吳振耀的姓名,受害人卻以「X」代替。

  法官指,鮮有傷人案會匿名處理,多次質問控方提出匿名的原因。控方回應指,受害人X遭到電話滋擾,故不想披露其身份。惟錢官稱,受害人早前接受訪問,身份一早暴露。最後錢官指匿名處理的理由不充分,並要求控方在下次提訊前7天向法庭作書面陳詞。

  被告涉三項罪名,包括被控在10月6日在九龍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以及在上述日子和地點意圖使中國籍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另一控罪指他同日在上述地點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黑色口罩。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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