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雷射筆案 改控藏武器罪成

2019-11-08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網訊】修例風波以來首宗雷射筆案件,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少年庭裁決,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考慮所有證供及證據後,引用《裁判官條例第二十七條》,將剛滿16歲被告藏有雷射筆的控罪,由「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用具」,改為「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並裁定被告1項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押後至本月25日判刑,期間索取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勞教所、更新中心、教導所報告。已被還柙近7星期的被告須繼續還柙,面臨的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及3年。此案也是修例風波以來,首宗同類定罪案件。

  法官指關鍵在管有意圖

  蘇官甫開庭即引用《裁判官條例第二十七條》,指如控罪有缺憾、證供與控罪不符時,裁判官必須及有責任修訂控罪,即將首項控罪中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攻擊性武器」。辯方大律師趙嘉銘反駁指,修改控罪無必要性及造成抗辯不公,無論是工具抑或是武器,控方只須證明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該物品,惟蘇官考慮後,認為辯方早前沒有對證供或證據作出重大的挑戰,直言此舉不會對被告帶來不可挽救的不公,最終決定行使權力改控。

  可罰款5000元或監禁2年

  就讀中三的少年,被控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十七條》下一項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9月21日,在屯門站公共交通交匯處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發出綠色強光的雷射筆。他同被控在《公安條例第三十三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長80厘米經改裝的長傘、長55厘米的行山杖。首項控罪修訂前後最高刑罰同樣為罰款5000元或監禁2年;後者刑罰則為監禁3年、判入勞教所、更生中心或教導所。

  被告繼續否認兩項控罪,審訊毋須重開。蘇官認為,兩名警員的證供均為誠實、可靠,被告屬自願回答警員查問,承認出現在該處的目的是參與遊行。蘇官認為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但考慮現場因素:「如只是身處和平示威中,毋須帶備雷射筆或其他涉案裝備。」

  另擁改裝雨傘可作攻擊用途

  蘇官又形容被告砌詞開脫:「若然兩傘爛咗,為何不立即拋棄,反而要將行山杖藏在雨傘內?」加上雨傘經改裝露出47厘米的傘柄,被告能躲於傘後攻擊警方,使攻擊範圍增加。

  被告聞判後落淚,不時緊咬雙唇望向前方。

  趙大狀庭上呈上7封求情信,透露患有讀寫障礙的被告因此事使其七旬老父操勞,已深感後悔;又稱此事源於前所未見的社會運動,被告犯案非為個人利益,重犯機會極低,目前遭還柙近7星期已得到很大教訓,冀法庭判短期監禁式刑罰,令其可即時獲釋。

  扮記者藏伸縮棍 港大生囚6周

陳子謀。資料圖

  【香港商報網訊】7月28日中上環爆發嚴重暴亂,警方共拘捕49人。其中一名香港大學二年級內地學生聲稱怕被襲,故穿黃色反光背心「扮記者」,並被遭搜出一支伸縮棍,他早前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考慮過背景及勞教所報告後,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其監禁6星期。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指,控方選擇以《公安條例33條》起訴,判刑只限於監禁或勞教中心,考慮到被告陳子謀(24歲)管有的伸縮棍是用作自衛,從未展示或使用,故無任何證據證明陳是參與暴動之一員,因陳承認控罪故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最終判處監禁6星期,不得緩刑。

  男子刑毀旺角站保釋 再涉太古城襲擊案

  【香港商報網訊】有人因不滿警方8月31日太子站的搜捕行動,於9月6日在太子站、旺角站及油麻地站聚集,要求港鐵交出當日的閉路電視片段。期間一名29歲男侍應涉手持棍棒,毀壞港鐵站內價值約22萬元的閘機、電視、售票機等,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案件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裁判官應控方申請,將押後案件至12月5日再訊,以待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惟被告涉於保釋期間,於日前太古城中心的血案襲擊傷人男子當場被捕,控方反對其保釋外出。最終裁判官拒絕其保釋申請,被告須還柙看管。

  毀壞值22萬入閘機售票機等

  被告容志強報稱任侍應,被控於本年9月6日在旺角港鐵站近E出口大堂內,無合法辯解下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6部出入閘機、8部售票機、1部電視螢幕、1條扶手電梯、1部閉路電視、1支光管及天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透露,當日價值約100萬元的旺角站設施被毀,其中被告涉嫌揮棍破壞五分之一,即約22萬元的設施。

  據了解,有新聞片段拍攝到疑為被告的男子,於本月3日太古城衝突中,至少兩次以金屬伸縮棒攻擊咬甩太古城西選區候選人趙家賢耳朵的施襲者,他其後被警方當場拘捕。

  的士藏40支汽油彈 的哥申保釋被拒

資料圖片

  【香港商報網訊】警方10月20日在大埔截查可疑車輛時,發現一輛沒有載客的的士上有40支汽油彈、3樽汽油及2個打火機。聲稱在休息日接生意的的士司機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安排在12月18日再訊。該名司機昨到高等法院申請保釋,陳慶偉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表示控罪嚴重,一旦罪成司機須面對長期監禁,故拒絕其保釋申請。

  報稱任職的士司機的31歲被告曾偉龍,被控於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近汀角路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共40支汽油彈、3樽汽油和2個打火機。

[责任编辑:朱剑明]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