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強簽署《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工資專款專用 逾期不付重罰

2020-01-08
来源:香港商报
《條例》明確,拖欠農民工工資逾期不付的,將加付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 資料圖片
 
  【香港商報网訊】臨近年底,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如約支付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話題。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企業對農民工工資須專款專用,不得與工程款混淆;對逾期不支付的,將加付50%以上賠償金。
 
  逾期將加付五成以上賠償金
 
  昨天上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條例》有關內容。據了解,目前,內地有逾2.88億農民工。司法部數據顯示,2018年,全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共辦理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48.1萬餘件,同比增長7.6%。其中,農民工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案件29.3萬件,同比增長2.4%。2019年上半年,農民工受援人次達28.6萬人次。
 
  一直以來,農民工工資沒錢可發或工錢與工程款相混淆的問題比較突出,為解決農民工工資「沒錢發」和「專款專用」問題,《條例》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要開設專項用於農民工工資支付的銀行賬戶,建設單位從源頭上將人工費用從工程款中剝離出來,確保人工費優先撥付到位,防止人工費與材料費、管理費等資金混同或者被擠佔。
 
  政府部門監管不力將受處分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長王振江還介紹,按照《條例》規定,對違反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勞動者加付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條例》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未按約定及時足額撥付人工費用,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等違法行為,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中的一些違法行為還規定了責令項目停工、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此外,對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工資、未編制並保存工資支付台賬、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於支付工資的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等違法行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對單位給予罰款的同時,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出台的《條例》對於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的責任也予以了明確規定。王振江解讀稱,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條例》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政府批准後,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情節嚴重的,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對於農民工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導致被欠薪時無法取證的難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規司司長芮立新回應稱,《條例》已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這一規定主要就是為了解決發生拖欠工資之後證據不足的問題。」
 
  總包單位須直發工資到個人
 
  為減少工資支付環節,避免克扣農民工工資,《條例》要求推行分包企業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農民工的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通過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發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確保工資發到本人的手裏。
 
  不僅如此,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台賬,並至少保存3年,還對書面支付台賬的內容作了詳細規定。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這一規定也有利於解決產生工資支付爭議之後難以取證的問題。」芮立新說。
[责任编辑:李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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