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70年:两性关系经历了什么?

2020-04-13
来源:凤凰网读书

  1950年的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标志着中国正式实施一夫一妻制。中国历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国家,妾是自己的财产,丫鬟也是,收房丫鬟做了妾也还是自己的财产。《婚姻法》终结了这种制度。所以《婚姻法》的颁布给当时的中国人,尤其是上流社会,带来巨大的改变。除此以外,《婚姻法》也开启了中国性别平等的历程。

  这篇文章讲述了女性从传统的“分利”角色,到生产力解放后的“能顶半边天”,再到今日的女性困境的变化过程。作者沈奕斐,是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教授,原标题为《中国的性别平等历程》,因篇幅所限,有删减。

  01 梁启超认为,传统女性是“分利”之人

  “女权”这个概念完全是个舶来词,在中国的传统社会,讲究男尊女卑,长幼有序,不要说女权,连权利这个词都是含糊不清的。 据须藤瑞代考证,“女权在中国的初出,……是1900年《清议报》上登载的《男女交际论》,其序言里就已提到‘(福泽)先生喜言女权’”。 所以,讨论中国女权运动的开始,一般从20世纪开始,这一时间节点也是中国在西方与日本强大的经济和武力入侵时,不得不改变闭关锁国政策,逐渐开放的重要节点。 因此,从一开始,女权的运动就纳入民族解放、国家崛起的大事业中,最早是由男性知识分子提出和发起的,这是和其他国家的女权都不同的地方。

  梁启超是中国近代史上杰出的学者、思想家,其关于人权方面的理论极为丰富。 作为人权分支的女权思想也颇具特色,既包括了人权普适性的基本理论如: 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内容,也包括为了实现女权从具体层面予以考察的不同视角: 保护妇女健康,支持妇女接受教育,倡导女权运动,实现妇女解放。 在他的著作中从来没有用过女权这个词,但是他的女性论影响很大,因为他提出的不缠足和女子教育的议题在当时引起很大的关注。


  梁启超批判缠足的理由是,缠足会妨碍女性能力发展,“女性在开始学习时期”,就不得不开始缠足,这样,势必造成女性的“衰弱”。 而之所以女性应该受教育,是因为要改变女性“分利者”的身份。 1902年梁启超就中国经济落后问题,提出了“生利分利”的说法,认为国力的兴衰,取决于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多寡,“生之者众而食之者寡”,可至国富民强; 反之,则难逃贫弱的命运。 为了进一步引申他的观点,梁启超举出十三类“不劳力而分利者”,其中包括“妇女之一大半”。 按照梁启超的逻辑,如果一大半的人口都不生利,而只是“分利”,那国家怎么可能强大呢? 为了国家强大,就要改变女性的状况,梁启超在《论女学》 中,强调了如下四个部分的观点:

  (1) 为了富强国家,有必要打破几个人依赖一人生活的状况,不要增加“分利”之人,而要增加“生利”之人;

  (2) 女性的“无才”不是德,反过来,女性应开阔视野,不依赖别人生活,因而有受教育的必要;

  (3) 母教(母亲给孩子幼儿教育)的重要性;

  (4) 胎教的重要性。

  换言之,在梁启超的眼中,传统女性是“分利”之人,对国家没有贡献,而要对国家有贡献,就要成为一个受过教育的母亲,有强健的体魄,能生育具有优良品质的孩子,把孩子培养成才,这是女性贡献国家的重要方式,甚至是唯一方式。

  梁启超的“妇女分利”论述,不但简化了人口与生产力之间的关系,也抹杀了传统妇女的经济角色; 不过,他的观点对后来鼓吹妇女职业产生重大影响。 五四时期,倡议家庭革命的知识分子更把经济独立视为妇女解放的一大关键。 因此,梁启超的女性论对中国女性发展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尤其是女性论的两个特点: 第一,他认为女性的资质不是生来就落后的,是能改良的;第二,国家强弱与女性强弱成正比。 第一点改变了女性天生弱的思维定式,使得女性的改变有了可能性,而第二点则表现了中国男性知识分子在考虑女性议题时的分析框架: 放在民族国家的框架下,把经济独立看作是重要的女性解放特征进行阐述。

  当时的男性知识分子认为,是因为女性的愚昧无知才导致了国家的落后,其中缠足是父权制文化对妇女压迫的象征性符号,“愚妇”则不利于新国民的造就,因此维新人士在“天赋人权”思想启发下提倡“男女平权”。 但是维新人士的“兴女学”“富国强种”,是从妇女的自然性和传统家庭角色出发,只不过多了一重——强调妇女对“国”和“种”的责任和作用。

  同时代的女性知识分子,如林宗素、陈撷芬、秋瑾、张竹君、何震等不同,她们不是建构未来的女性形象,而是具体讨论现在的女性应该如何脱离目前的状况。 这意味着围绕女权的讨论开始朝着女性自己如何获得“女权”的方向展开。 此外,男性女权论者把天赋人权和对国家贡献结合起来,就变成希望女性能够当“国民之母”。 而同时代的女性女权主义者则更关注男女平等。


  秋瑾,中国女权和女学思想的倡导者,近代民主革命志士。 第一批为推翻满清政权和数千年封建统治而牺牲的革命先驱,为辛亥革命做出了巨大贡献; 提倡女权女学,为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1907年7月15日凌晨,秋瑾从容就义于绍兴轩亭口,年仅32岁。

  总体来说,从晚清到民国,有关女权的争论比较激烈的话题主要有四个: 缠足、受教育、参政、做有职业的新女性。 由于当时的新文化运动并不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虽然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并未动摇当时社会的基础,因而,从1915年开始制定,到1930年才出台的《中华民国民法》充满新旧交替特有的矛盾和悖乱: 既承认男女平等、婚姻自主,但又不彻底废除纳妾; 既承认妇女有姓名权,但妻子又必须在己姓前冠以夫姓; 妻子仍应以丈夫之居处为居所,将原有财产交丈夫统一管理、使用。 所以,毫不夸张地说,现代中国第一部民法保留了传统社会性别制度的精髓——夫权至上。

  02 妇女能顶半边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使几代妇女为之奋斗的权利,在立法上得以兑现,“妇女能顶半边天”,“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男同志能办到的事女同志也能办到”不但是口号,也是事实。 与此同时,国家延续革命战争年代的妇女动员政策,用集体主义自上而下地发动妇女从家庭走上社会,投入生产活动。

  公有制计划经济也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改变社会性别关系的作用。 国家父权制的巨大权力剥夺了家庭内男性家长在历史上享有的权力,他甚至对财产都没有支配权,更无法决定儿女的职业、教育、住房,有时包括婚姻等人生大事。 “一切听从党安排”把男性在家庭中的权力降低了,而他的具有独立职业和经济能力的妻子则比传统社会中的女子有了更多的自主权。

  1950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重要法律——《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颁布,当年5月1日起施行)沿袭了苏区和延安时期一贯的男女平等原则,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禁止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保障妇女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 此法的颁布被视为是“废除具有压迫性质的封建父权社会体系所迈出的关键性的第一步”。

  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 · 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国“男女都一样”思想体系下的男女平等实践,成果是非常巨大的。 中国通过一系列社会变革措施,有计划地组织、大规模地宣传妇女进入各个行业和各个职业——尤其是那些成为传统男性特权及特许的领域。 政府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以确保实现社会现实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真正是“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 男同志能做到的事情,女同志一样能做到”,“妇女能顶半边天”。 相比西方女性,中国的女性所能进入的职业范围之广和介入的程度之深是其他任何国家的女性所不能比拟的。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虽然在公领域的性别分工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私领域,主要是家庭领域的两性分工却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女性依然承担主要的家务劳动和照顾老人孩子的职责。

  03 要享受男人的特权,女人必须成为男人?

  随着市场经济的展开,就业压力的增大,女性和男性同样的就业能力的现实状况导致了男性的失落,许多男性知识分子指责妇女广泛就业导致了把男子赶进厨房使他们成了“小男人”,使中国社会失去了“男子汉”。 他们借批判计划经济来抨击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认为是女性的就业增加了社会问题。面对劳动力过剩,男性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们纷纷向政府献计献策,“让妇女回家”的呼声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今不绝于耳。

  而以男性为准则的妇女解放也令妇女们感到不堪重负。 这不仅是因为她们在背负传统女性家庭角色的同时被要求在社会上承担同男性一样的责任,还因为在以男性为准则的国家界定的妇女解放运动中妇女无法表达自身的多样需求和面对的问题。 因此,伴随着批判“男女都一样”的政策而出现的对“男女不一样”的强调,演变发展成了强大的“女性味”话语。 美国研究中国妇女的学者Emily Honig和Cail Hershatter发表于1988年的《美国学者眼里的中国女性》,用翔实的资料呈现了20世纪80年代中国传媒制造“女性味”话语的社会景观。 女性重新被要求成为贤妻良母,要求具有女性的特征。同时,市场经济带来的消费文化也改变了人们对美的理解。今天的女性在外表上已经基本上抛弃了男性化和统一化的特征,而努力向“女人味”靠拢。

  实际上,从20世纪80年代到今天,关于性别的平等究竟应该是男女都一样还是男女各司其职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 虽然,“男女都一样”的建构中西方是不同的。 西方的启蒙运动建构“人”的主体形式,完全是以男性为主体,并且,这个男性主体的构成是以排斥女性来完成的,所以,西方女性主义的目标不是要成为这个以男性为模式的主体,而是要推翻这一主体概念。 而中国新文化启蒙运动在建构人的概念时是有意识地包括女性的。 可以这么说,西方女权运动来源于欧洲启蒙运动对女性的排斥,而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出现则是中国启蒙运动包括女性的结果。

  但是,中国在新文化运动中,在追求女性的权利过程中,受到了西方文化的影响。 从新文化运动到今天,表达中国男性知识分子对西方男性主体倾慕的文字不计其数。 作者并没有从社会性别角度探究现代中国知识男性的构成,但是他引用的翔实资料却反映了从20世纪上半叶开始的中国知识男性对西方文化表达的雄性的仰慕和接受。 尽管“人”字在中文里是中性的,在西方启蒙运动影响下建构起来的“人”的内涵显然是“男人”。 因而,有学者总结道: 基于对“人”的内涵这种社会性别的分析,我们看到两个启蒙运动对女性的排斥和包括的意义是,西方的启蒙运动既不让女人享受男人的特权,也不要女人做男人;中国的启蒙运动既让女人享受男人的特权,也要女人做男人。这里的内在逻辑是:若要享受男人的特权,女人必须成为男人,即以男性价值准则来要求自己,同男人一样在社会领域里运作。


  学者戴锦华曾说:当代中国女性,她们甚至没有木兰这样的“幸运”。她们一方面和男人一样承担着公民的义务与责任,在一个阶级的、无差异的社会中与男人“并肩战斗”;而另一方面,仍然接受着传统道德的约束,在家庭里扮演“贤内助”的角色。

  虽然,男女都一样的实践取得了巨大的成果,然而,“男女都一样”它既是对性别歧视的颠覆,同时,由于主体构建是受到以男性为主思想的影响,因而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女性作为一个独立的性别群体的否认。 “男女都一样”的表述,不仅意味着男女平等,而且意味着对男性、女性间的对立与差异的抹杀与取消。 当女性不再辗转、缄默于男权文化的女性规范的时候,男性规范(不是男性对女性,而是对男性的规范)成了唯一的与绝对的规范——“男同志能做到的事情,女同志一样能做到”。 于是,这一空前的妇女解放运动,在完成了对女性的精神性别的解放和肉体奴役消除的同时,将“女性”变为一种子虚乌有。 女性在挣脱了历史枷锁的同时,失去了自己的精神性别。 女性、女性的话语与女性自我陈述与探究,由于主流意识形态话语中性别差异的消失,而成为非必要的与不可能的。

  强调男女不同,男女应该各司其职成为另一股主流思潮。 赞同男女不同的人,强调两性之间的差异,认为性别之间的分工不仅是需要的而且是必然的。 大多数的现代人都同意女性有权利进入公领域,但他们认为那是被迫的,是社会还不够发达的权宜之计。如果社会发展了,理想的状况还是女人有女人的气质、做女人适合的工作、承担女人应该承担的责任,而男人则应该像个男人。 持这一观点的人常常把日本看作典范,认为性别的合理分工会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持社会的稳定,并且每一个人都能享有个体的幸福。 让女性回家,就是这一观点的集中体现。

  虽然这种重新强调女人味和女性气质的讨论对后来市场经济体系下的女性发展带来了重大的影响,阻碍了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平等发展,但是,这一阶段也重新开始考虑女性特质,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女性利益的法律,还是有其正面意义的。 如1988年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0年颁布《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对中国妇女的劳动权益作出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保证。 尤其是对女职工的孕、产、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女性在怀孕期间可以调换较轻的工作,生育后享有带全薪的产假,1988年前是56天,1988年至今为90天。 一些单位的女职工还享有半年至几年不等的育儿长假,哺乳期有哺乳假,生育医疗费用由单位全额报销。 此外,很多单位建有女职工哺乳室、孕妇休息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普查、普治等,对妇女生育劳动给予尊重和保护。

  总的来说,改革开放以来,关于男女平等的争论和实践更趋多元化,既有强调男女都一样的,也有强调男女不同的,还有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这种多元化的讨论和实践对性别平等的发展而言,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人们只有在争论中才能更明确自己的问题。

  本文节选自


  《透过性别看世界》

  作者:沈奕斐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年: 2019-8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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