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輕判社服令 律政司上訴得直 青年侮辱國旗改囚20日

2020-04-25
来源:香港商報

  案發當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示威者污損破壞國旗,羅敏聰(小圖 )是其中一人,上訴庭判處其入獄20日。資料圖片

  【香港商報網訊】一名年輕運輸工人去年9月中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涉多番拋高及踐踏國旗,又將國旗噴上黑漆及不明液體示眾,再把國旗扔進垃圾手推車後推進水池。被告去年承認侮辱國旗罪後,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指判刑明顯不足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指被告辱國旗行徑惡劣,昨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原審裁判官判處的社會服務令,改判即時監禁20日。

  陳曼琪:判20日監禁仍過輕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表示,這次上訴庭的判刑亮點是「即時監禁」,以後不要以為緩刑或社會服務令便可了事。她說,用任何方法侮辱國旗都會坐監,不要以為不用火燒、無預謀便沒事。但她認為:「可惜,相對《國旗國徽條例》第7條所訂的最高3年監禁,20日監禁仍是過輕。」

  上訴庭指犯案情節十分嚴重

  21歲被告羅敏聰,被控於去年9月2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及沙田大會堂一帶,公開及故意以毀損、塗畫、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潘兆初首席法官、朱芬齡及彭偉昌上訴庭法官上月聽畢律政司及羅敏聰的代表律師陳詞後,昨在高等法院宣布書面裁決。上訴庭指出,國旗法立法目的旨在全面保護國旗免遭侮辱,以維護獨有象徵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之國旗的合法利益。

  上訴庭認為,羅在大眾面前公然以一連串不同的手法侮辱國旗的犯案情節十分嚴重,當中包括羅與其他示威者一邊叫口號,一邊把國旗拋高,有人拱手搭橋讓人龍邊穿越邊踐踏國旗;羅把被噴上黑漆及不明液體的國旗遊走示眾,從新城市廣場帶至東鐵沙田站,再帶到新城市廣場和大會堂中間棄掉,羅亦把國旗猶如垃圾般放入垃圾手推車,把裝國旗的垃圾手推車推進水池。上訴庭指,羅拋高及踐踏國旗的行為儼如在表演及嬉戲,亦有鼓動在場其他人的效果,嚴重貶損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行為明顯表達對國旗輕藐、污衊、嘲弄、鄙視和棄絕。

  原審法官無看片段犯錯

  上訴庭又指,原審裁判官李志豪處理本案的事實上犯了嚴重錯誤。由於李官沒有在內庭看過被傳媒拍下羅和其他示威者侮辱國旗的過程的錄影片段,以致他未能充分及全面掌握和理解實際的案情,判刑時低估了本案的嚴重性,沒有充分考慮本案有關「夥同犯罪」的加刑因素,也沒有考慮阻嚇的判刑元素、侮辱國旗罪的立法目的和控訴要旨。上訴庭認為,李官判處20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屬明顯不足,而即時監禁是唯一合理的判刑選擇,但考慮到羅認罪、已完成64小時的社會服務、刑期覆核一向對刑期的再行減免,最終判其監禁20日。

  量刑須考慮具阻嚇性刑罰

  上訴庭指出,就侮辱國旗罪作量刑時,需要考慮相關條文的立法目的及控訴要旨,而終院於1999年在一宗案例中已表明,控罪旨在全面保護五星紅旗免受侮辱,量刑亦須包括考慮具阻嚇性刑罰;但表明毋須就侮辱國旗罪定下量刑指引,因干犯該控罪的形式可以有多種,不能一概而論,典型的加刑及減刑因素都會適用,法庭只須按實際案情判決。

  去年9月底,一名13歲女童於屯門大會堂外以打火機燃燒國旗。她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责任编辑:肖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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