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見指現任內會主席有權處理事務 李慧琼:周五開會履責

2020-05-05
来源:香港商报

  梁君彥引述外間法律意見表示,現任內會主席李慧琼可在新任主席未選出前,召開會議以處理內務委員會的事務。記者 蔡啟文攝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馮仁樂報道: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先後舉行16次會議,逾半年仍未選出正副主席,主持會議的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容許反對派議員拉布,「政治攬炒」之心昭然若揭,社會各界均質疑其違誓瀆職。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昨早會見傳媒時引述外間法律意見表示,現任內會主席李慧琼可在新任主席未選出前,召開會議以處理內務委員會的事務,特別是急切或重要事務。建制派立法會議員發表聯合聲明,認同有關法律意見分析,盡快處理積壓事務。李慧琼下午表示,將按照《議事規則》和《內務守則》賦予的權力,於星期五召開兩次內會會議。

  梁君彥指有責任確保立會運作

  梁君彥表示,內會是立法會最重要的委員會,預備大會議程上的事項,以及處理大會交付的事務。根據歷屆經驗,內會都是在一次會議內完成正副主席的選舉,但今個會期發生的情況前所未見。他說,自己一直密切留意事態的發展,並多次公開呼籲議員放下政治分歧,盡快完成內會主席選舉,使立法會能夠正常運作,惟內會至今仍無法正常運作,令立法會無法履行《基本法》第73條所述的多項職能,特別是審議法案及附屬法例。作為主席,他有責任確保立法會能有效履行憲制責任,必須要尋求解決辦法,因此在3月底透過秘書處尋求外間法律意見。

  梁君彥表示,相關法律意見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資深大律師孫靖乾提供。法律意見認為在新任主席尚未選出前,現任內會主席具有一般權力以處理內會的事務,但行使這些權力是受到一定的規範,亦要謹慎考慮是否行使這些權力。例如由於現任主席是新任主席選舉的候選人,所以她無權主持選舉;現任主席亦不應故意拖延新任主席的選舉,令自己可以繼續擔任新會期的主席。

  積壓大量法案及報告

  在正常情況下,新會期首項要處理的事務是選舉主席,然後才處理其他事項。法律意見認為,郭榮鏗在選舉主席時所採用的方法,與主持選舉議員的職能並不相符,他讓內會討論多項與內會主席選舉不相關的事項及議案,包括立法會大樓保安的安排及執行詳情、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管轄的事宜及多項無約束力議案。

  由於內會未能選出主席,其間有過百條附屬法例的審議期已屆滿,現時已積壓14條法案、20多項附屬法例、委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決議案和多份法案委員會的報告須要審議。秘書處和外間資深大律師都認為在目前情況下,李慧琼有責任及權力去處理因選舉主席出現過度延誤而引致的問題,特別是處理重要或急切的事務。他已將法律意見交給內會所有委員參考,希望盡快解決現時的困局,使立法會回復正常運作。

  建制派聯合聲明支持決定

  根據立法會法律顧問在去年10月提供的法律意見,曾就現任內會主席的職權作解釋,指現任內會主席只能決定會議日期及時間,議程須經由選出的新主席去決定。被問到今次是否違背立法會的法律意見,梁君彥解釋,當時的法律意見是按正常情況作出,惟6個月來的「拉布」及選舉主持人表現,令他需要尋求外間法律意見。

  建制派立法會議員發表聯合聲明,認同有關法律意見分析,認為現任內會主席在新主席未選出前,具有內會主席所有一般權力以處理內會事務。他們認為,現任主席雖然具備主席擁有的所有一般權力,但正如外間法律意見指出,其行使權力時必須小心謹慎。他們指出,主持會議的郭榮鏗已用了超過六個月時間,期間處理大量與選舉主席無關程序,根據外間法律意見,郭榮鏗的行事方式是越權。他們表示,反對派議員已多次表明要利用癱瘓內會去阻礙《國歌法》恢復審議,形容是過去從未出現的極端狀況,導致立法會未能履行《基本法》第73條訂明的憲制責任。他們認為現任內會主席有足夠理由行使權力,盡快恢復內會正常運作,處理積壓事務。

  冀市民了解誰壞規矩

  李慧琼透露將按照《議事規則》和《內務守則》賦予的權力,於星期五召開兩次內會會議。她說,早上的會議會繼續進行主席選舉,由於她亦是候選人,因此會讓副主席主持選舉;下午則會跟進梁君彥發出的法律文件和額外資料等,並跟進其他事項。如果周五上午已選舉產生新一任主席,之後的議程則會由新主席決定。

  李慧琼強調,自己的任期是直到新一任主席選出,根據《議事規則》和《內務守則》,亦有權制定議程。她指出,以往多屆的內會主席選舉都在15分鐘左右就可完成,希望大家明白是誰在破壞規矩。

[责任编辑:郭玉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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