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家暴出轨等诉讼离婚不受“冷静期”限制

2020-05-29
来源:红星新闻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下午举行闭幕会,表决各项决议草案、法律草案和决定草案。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终于要走进我们现实生活中了。回顾参与立法过程,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啸用“感慨万千”四个字来描述。民法典刚刚表决通过后,他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说,几代民法学人的立法梦想得以实现。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法学界一起努力推动,在立法中建言献策,现在通过了,每个民法学者都会感到自豪。当然,这是万里长征迈出第一步,民法典1260条,接下来如何具体理解和适用,还任重而道远。”

  这部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能否顺应信息网络时代?其中一些热议条款,是如何一步步写入的?颁布实施后,对人民日常生活有怎样的影响?程啸对此进行深度解读。

  “民法典顺应了现代社会科技、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对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回应。如网络购物、网络侵权、个人信息收集等。”程啸表示,民法典是一部面向21世纪的、对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有重要作用的基本法律。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啸

  30天“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

  家暴或出轨等诉讼离婚不受限

  红星新闻: 民法典中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您怎么看?

  程啸: 立法过程中,离婚冷静期的争议比较大。我们首先要明确的原则是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是,所有的自由都有限制,如直系亲属之间不能结婚,法律会基于公序良俗作出限制。

  离婚自由方面,也要一些问题有所考量。“冷静期”只适用于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协议离婚。他们当初可能是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一气之下就要去离婚。事后可能又反悔了。我们要防止这类冲动型离婚。

  另外,离婚对整个社会有一些不良影响。社会由个人家庭组成的,离婚会带来一系列后果,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尤其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所以,法律上对这种协议离婚,规定一个30天的冷静期。彼此经过30天的深思熟虑,觉得还是要离婚,这当然就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他们的离婚权利。

  “冷静期”制度并不适用所有的离婚情形,发生家暴或婚内出轨现象,确实导致感情破裂,到法院去离婚的话,就没有所谓的“冷静期”适用问题。 立法者在规定很多制度时,会对多种利益有所考虑,不会维护一种绝对自由,因为这种自由其实会对其他权益或利益构成影响。

  如何在各种利益间划出很好的边界,这是很重要的问题。民法就是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的平衡器,它要达到最好的平衡。

  单位要建立性骚扰预防和投诉机制

  雇主可能会为雇员性骚扰行为担任

  红星新闻: 民法典对防范“性骚扰”的规定,有何现实意义?

  程啸: 性骚扰话题,是社会上很关注的问题。之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有规定,但其缺陷在于,只是一个宣誓性规定,如规定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另外,性骚扰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实际生活中,同性之间、异性之间都可能存在性骚扰。

  民法典在人格权编的身体权和健康权部分,对性骚扰问题作出规定,而且非常全面。首先,民法典规定身体权、健康权部分,体现了性骚扰是侵害别人对其身体的自由支配,如别人的隐私部位不能去触摸。另外,性骚扰对他人的身心健康会造成损害。长期的性骚扰,会让受害者饱受压抑,心理健康受损。

  其次,民法典明确界定了性骚扰,其本质是违背他人意愿。 性骚扰不同于刑法上的强制猥亵情形,那些情形已经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如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若没有达到这种程度,规定其承担民事责任就很重要。

  在民事责任中,一方面,当然要让实施性骚扰的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同时也要注意,性骚扰者为何可以做到违背别人意愿。 受害者往往有忍辱偷生、不敢反抗的情况,因为很大程度上双方有职务上的从属关系。上下级之间,受害者碍于施害者的地位,不敢做声。甚至在某些高校,老师对学生有学业上的控制关系,要是说出去了,他可能就毕不了业。所以,民法典特别强调这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要建立起预防机制和投诉机制。

  实际上,单位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后,一旦发生这类事情,可以很快启动调查程序。有时单位的处理会比到法院诉讼更有效率,也更有威慑力。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实施性骚扰,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予经济补偿。高校里,按照教育部师德师风建设要求,对存在性骚扰的老师,可以一票否决。别说晋升职称,连饭碗都保不住,会被直接被开除。

  民法典专门对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作了顶层设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下一步,会有各种具体规定,如劳动法、教育法等许多法律中都要有相应的措施。民法典规定的预防、制止义务,单位违反了也要承担责任,雇主可能因没履行这种安全保障义务,要为雇员的性骚扰行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网购下单、快递签收、网站VIP会员……

  民法典对网络社会生活规范周全

  红星新闻: 民法典能否跟得上网络信息时代的步伐?

  程啸: 民法典充分关注了我们处在信息时代、网络社会的情况。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包括我在内的一些学者,建议在合同编里规定一个网络服务合同章,最后没能专设这一章。但这并不影响民法典对网络社会的规范。

  比如,总则部分提到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合同编中有关网络合同的订立,规定订单提交时合同就已订立,快递签收了就意味着合同已履行交付。还有一些信息服务,如购买了一个网站的VIP会员,对方将相关数据发送给购买者,会员身份可以识别了,这算合同履行了。

  另外,对网络上多发的涉及侵害他人隐私、名誉、肖像等行为,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都有相应的规范。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原来的侵权责任法只有第36条规定,如今民法典里采取4个条文来详细规定,如采取通知删除等必要的措施规则,赋予了网络用户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的权利,而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网络服务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以便预防和制止网上的侵权行为。

  当然,网络技术发展很快,有一些问题可能还不适于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如大家很关注的网约车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承担责任。

  红星新闻: 那生活中真遇到乘网约车发生事故,民法典时代该怎么处理?

  程啸: 关于网约车的问题,当初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时,早期是有写入的,后来删除了,考虑到这个问题还处在发展变化中,民法典作为一部基本法,一旦规定就不能频繁修改,所以,这类不是很成熟、很稳定的规则,放到民法典中反而不利于对其规范。

  网约车属于新业态,发生交通事故后,乘车人、开车人、网约车平台,到底谁担责?民法典没直接对其进行规定,并不意味着现有规则不足以解决这类问题。人民法院可依照侵权责任编里的相关规则,解决不同情形下网约车的责任承担问题。

  熊孩子偷着打赏主播,家长能要回吗?

  民法典有规定来解决这类问题

  红星新闻: 现实中,一些熊孩子背着大人巨额游戏充值、打赏主播。民法典如何解决这类问题?

  程啸: 确实有过类似案件发生。如一个孩子把父母的几十万元用于打赏主播。对于这类行为,民法方面有规范,他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从事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现在的孩子很小就懂得用手机、电脑玩游戏,还有给直播打赏的。

  最高法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在强调网络直播平台对于打赏人身份的审核义务,应该判断他是否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一个八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涉及到他的行为与其智力、理解力相适应的问题。有的时候,孩子一冲动,可能几十万就没了,这也超出了他的认知范围。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可以解决这类问题的。

  扶不扶、劝不劝,还有后顾之忧?

  民法典为善意之举撑腰:免责!

  红星新闻: 扶不扶?劝不劝?这可能是一些人遇事时的纠结。民法典如何为公民的善意之举撑腰?

  程啸: 民法典通过之前,民法总则就规定,首先要分清这个行为到底是不是在救助他人?是不是他实施的侵权行为?如果是你把别人撞伤,从法律上你有义务去救助别人;如果只是个路人,看见有人摔倒了,你不是法定的救助义务人,而自愿救助他人,这种情况下,就算给这个人造成损害,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有规定,见义勇为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可以找侵权人赔;在救助倒地人时,自己被另一辆车撞伤,可以要求撞人者赔,如果这人逃逸或根本没有赔偿能力,也可要求被救助人给予相应补偿。

  所以,民法典从两个方面保障人们见义勇为。 对于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民法典总则里规定,自愿救助他人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是免责的。生活中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民法典在此回应了群众的呼声。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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