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無損司法獨立

2020-06-29
来源:香港商报网

        文/何子文

  對於「港區國安法」,一些法律界人士不斷作出種種捕風捉影的指控,包括指由特首指定若干名法官處理國安案件是「行政機關干預司法機構」、「影響司法獨立權」,更稱此舉「聞所未聞」云云。而中央保留對部分案件的「管轄權」,也被這些法律界人士指責損害香港司法獨立。

  特首委任法官非新鮮事

  國安立法竟會損害司法獨立,這種說法才是真正的聞所未聞。全世界大多數國家都有國安法,包括英美歐洲這些所謂法制健全的國家,都有完備以至嚴苛的法例,如果「國安立法」會損害司法獨立,像香港一些人說得「十惡不赦」,為什麼這些國家還要訂立?而且不單是訂立,近年因應反恐等需要,美國等國家不斷加緊、強化國安法例,為什麼這些法律界人士從來沒有批評半句,沒有質疑華府在損害司法獨立?這完全是雙重標準,外國有國安法是理所當然,香港訂立國安法就是打壓人權,這些法律界人士的中立理性何在?

  以法論法,目前公布的「港區國安法」細節何來損害司法獨立?一些法律界人士指由特首指定若干法官審案,是行政干預司法。這完全是罔顧了香港的憲制,也罔顧了香港法庭慣例。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既是行政機關首長,也是整個香港特區的首長;各級法官都是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而任命的,這個任命權是實質性的。

  既然法官本身就是由特首委任,為什麼特首不能指派若干法官負責涉及「港區國安法」的官司?所謂特首指定法官,是指由特首委任一批法官負責審理案件,但指派誰來審案還是司法機構負責,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分配。至於法官在審訊時也不存在所謂干預,法官完全是在獨立的環境下審案,這樣又何來損害法治之理?難道這些法律界人士認為這些被委任的法官就不可能專業、中立審案?他們憑什麼作出這樣的「無罪假定」?

  而且,由特首委任法官並非新鮮事物,例如在《竊聽條例》下,就是由特首委任特別處理竊聽申請的法官。香港現時的商事法庭或仲裁法庭,同樣會先定出一份法官名單,遇到這類案件時,就由名單內的法官處理。特區將來審理國安案件時,仍將依照現行司法程序進行,終審庭首席法官有權在名單中挑選法官處理不同案件,而負責的法官也可獨立作出裁決,並不存在所謂損害司法獨立的問題。

  至於中央保留極少數案件的管轄權,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維護國家安全本身就是中央事權,現在中央將絕大多數案件交由香港審理,已是對香港最大的信任,但卻不代表中央要將所有權力都交給香港,例如一些國家級的案件、一些極度複雜的案件、一些嚴重損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香港未必有能力審理,這樣就需要中央介入處理,這樣的立法不但合理,而且也是國際慣例,大多數國家的國安案件都是由中央審理,為什麼香港可以例外?

  抹黑言論自損專業

  一些法律界人士,不知是專業不足還是有意誤導大眾,動輒就指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但從定義講,司法獨立是指法官在審案時不受任何干預,可以獨立行使審判權,而不是可以掌握全部的管轄權。任何法院的管轄權和審判權都是依據法律確定的,也必定有限制,不可能有無限權力,香港的法庭也不例外。人大出台的「港區國安法」正是明確香港法庭的權力,一些法律界人士怎可能因為香港法庭沒有掌握全部權力,就上綱上線指司法獨立受損呢?

  基本法第三款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這樣也不夠清楚嗎?一些法律界人士不斷散播各種沒有根據、罔顧基本法的抹黑言論,肆意攻擊「港區國安法」,不但是不負責任,更是自損專業,極不可取。

[责任编辑:黄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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