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话题】完善國家安全執行機制

2020-06-29
来源:香港商报网

         文/意橋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說明出台,目的是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可以看到,國安法的制訂,不單是個法律制度,同時亦涉執行機制。

  最大程度信任依靠香港特區

  眾所周知,一條法律要達到效果,必須有效的執行機制配合;否則的話,空有法律而無法貫徹,這不過是一紙空文,沒有什麼意義可言。所以,《草案》說明所提到的主要內容,第一條正是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而在第二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第三條則明確規定香港特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及其職責——這就是國安法的執行機制關鍵。

  其中,香港特區將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該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三位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處處長、海關關長,以及特首辦主任,而委員會亦將下設秘書處,由特首提名、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的秘書長領導。至於委員會職責,就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特區國安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訂香港特區國安政策;推進香港特區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特區維護國安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也就是說,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是香港特區維護國安的主要執行機關,這個包羅香港特區最高層官員,以及執法相關紀律部門主管的委員會,既須制訂上層、宏觀的國安政策及措施,作為執行機制裏的總指揮,而同時亦會反饋完善國安相關法律制度。

  國安顧問助港更好維護國安

  此外,委員會還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諮詢意見。反對派馬上批評,這是違反了「一國兩制」,並形容這位顧問猶如「太上皇」云云。必須明白,國安立法對香港特區來說,是套全新的法律制度、亦涉全新的執行機制,香港本身未必有充分經驗處理,包括本港的執法部門亦無相關訓練,更何況,國家安全亦涉國防和外交的考量,根據基本法第13條和第14條,兩者皆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由此可見,上述安排所體現的,一方面是中央人民政府最大程度信任和依靠特區政府,將國安法的執行機制主要交予由特首領導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另一方面,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則扮演提供諮詢意見的角色,從而令特區政府本身更好地完成相關工作。事實上,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已釐清了,《草案》說明界定了關於國安顧問的角色,清楚表明與特區政府職責沒有衝突;對於國安顧問的意見,委員會若然認為意見不對或不適用,可以不接受顧問的意見,不同於「太上皇」擁有尚方寶劍或無限權威。

  堵塞法律及執法的漏洞

  畢竟,去年修例風波所暴露的問題,已令大家痛定思痛,必須防範類似亂局再次發生。其中,法律必須加以完善,堵塞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漏洞,所以國安法草案說明明確規定四條罪行,即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安罪;同一時間,執行機制亦須同時完善,既要確保有力地將違法者繩之以法,也要從根本上預防類似行為及思維。

  不必諱言,過去香港特區無論在國安罪案的預防抑或執法兩個方面,效果均未如理想。一些組織和人員既明目張膽地鼓吹「港獨」,侮辱和焚燒國旗、污損國徽,甚而公然勾結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包括積極推動美國制訂《香港人權和民主法》,但由於香港特區未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因而沒有針對性的法規維護國家安全,所以相關人等一直可以肆無忌憚、胡作非為。更慘的是,相關人等居然還將「反中亂港」付諸行動,黑暴既在光天化日下「私了」政見不同者,還會肆意攻擊以至企圖謀殺秉公執法的警務人員,出現大量治安無法確保、公義無法伸張之窘。若然任由問題不管,不去堵塞危害國家安全的法律及執法方面的漏洞不足,上述情況不排除他日捲土重來,繼而反覆令香港墮入恐怖深淵。

  所謂對症下藥,首先是「斷好症」,相信社會各界均不會反對,香港絕對有病要治,故此必須「下足藥」,精準針對問題所在,並且確保藥力到位,不會因為藥力過輕而令病情反彈,亦不會因為藥力過重而帶來太大副作用。國安法所涉的執行機制,無疑是最大程度體現及尊重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政策,由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要負責,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則提供諮詢意見。相信這個「一國兩制」下的國安執行機制,可將國安法的執行全面準確貫徹,從而令「一國兩制」進一步行穩致遠。

[责任编辑:黄莺]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