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聯贊同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2020-09-23 00:35
来源:香港商報網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22日致函四個傳媒工會,通知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根據修改後的「傳媒代表」定義,只是持有記協和攝影記協所發出的會員證,不再符合相關定義。當日,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致函警察公共關係科郭嘉銓總警司,表示完全贊同警方對傳媒代表定義的修訂。

  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認為,某些所謂協會本身並非新聞媒體,根本沒有資格也沒有必要持有記者證。但這些機構卻濫發記者證,給同行形象和媒體聲譽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特別是去年香港發生一系列暴亂活動中,有人假冒記者,持所謂的「記者證」出現在現場,不僅擾亂了媒體記者的正常採訪,而且更嚴重阻礙警方執行公務;有假記者更藉機襲擊警務人員,在現場推波助瀾惡化事態。這些亂象在海內外造成了惡劣影響。

  新聞聯認為,警方對傳媒代表定義進行修訂,有助於前線警員及社會大眾及時、有效地辨別合法、合規的傳媒代表,也讓新聞從業者能夠在前線更順利、客觀、高效地進行採訪報道工作,從而更有效地保障香港市民的知情權。

  新聞聯同時希望,警方在執行新安排前,向合法、合規的傳媒機構詳細講解有關登記制度,確保記者採訪便利。

[责任编辑: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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