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份上調工傷保險待遇 廣東增加最多

2020-11-13 10:47
來源:中新經緯客戶端

 近期,廣東、青海、天津、陝西等四省份調整了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其中,廣東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上調最多,每人每月加發445元至370元。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具體來看:

 廣東

 2020年9月29日,廣東發布通知,調整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符合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調整條件的人員,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加發445元,420元,395元,370元。根據以上定額調整後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傷殘津貼仍低於3776元/月的,按照3776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2020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含本日)內首次享受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核定的傷殘津貼仍低於3776元/月的,從首次享受之月起調整按照3776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

 供養親屬撫恤金也有調整。廣東規定,符合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加發190元。如果屬於工亡職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則每人每月加發250元;屬於工亡職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則每人每月加發310元。符合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條件的人員,按照以上定額調整之後其發放標準仍低於2020年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所在市有多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就高原則確定)的,從2020年1月起調整至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額發放。2020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應發放標準低於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從首次享受之月起調整至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額發放。

 青海

 9月30日,青海發布《關於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具體調整標準為: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一至六級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24元;按月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調整後實際領取低於每人每月1148元的,調整到每人每月1148元。

 青海指出,調整範圍為2019年12月31日(含)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一至六級的工傷職工和按月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並領取養老金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調整的待遇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天津

 天津10月11日也規定,2019年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津貼:一級傷殘190元,二級傷殘180元,三級傷殘170元,四級傷殘160元。退休工傷人員補貼,一級至四級傷殘退休工傷人員分別增加60元、50元、40元、30元。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53元。

 在此基礎上,天津對在職和退休的工傷人員按照傷殘等級分別設定了待遇下限,即一級3874元、二級3706元、三級3537元、四級3369元;對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發放也設定了最低下限,即配偶1631元、其他供養親屬1222元。10月26日起,1-4級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能夠領取到調整補發的工傷保險待遇。

 陝西

 10月21日,陝西同樣發布通知,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11月10日前完成。傷殘津貼方面,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25元、118元、111元、104元,增加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3371.75元的,增加到3371.75元。五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97元,六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83元,增加後,五至六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717.5元的,增加到2717.5元。陝西還規定,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2453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2207元。

 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方面,陝西表示,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月人均調整增加56元。生活護理費方面,以2019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265.0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612.0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959.02元。為保證待遇支付公平性和政策連貫銜接,原生活護理費高於今年調整標準的,按就高標準執行。

 誰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的新版《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責任編輯:黃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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