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擾亂社會秩序虛假信息或被處以最高100萬元罰款

2021-01-08 16:17
來源:中新網

 據中國網信網消息,國家網信辦8日發布通知,就《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稿)。意見稿提出,編造、傳播險情、疫情、警情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信息,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意見稿提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的網站、通信群組、網絡賬號、移動智能終端應用,不得開辦用於實施違法犯罪的互聯網服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明知他人利用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違法犯罪而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代辦網絡服務等幫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倒賣流動電話卡、上網卡、物聯網卡。用戶將已依法辦理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的流動電話卡、上網卡、物聯網卡轉讓給他人使用的,應當依法辦理過戶手續。

 此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有償提供刪除、屏蔽、替換、下沉信息服務;不得從事虛假點擊、投票、評價、交易等活動,破壞互聯網誠信體系。

 意見稿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誌信息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誌信息洩漏、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洩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絡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意見稿還提到,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範、制止和查處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所收集、紀錄的身份信息、日誌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互聯網信息監督管理過程中獲取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只能用於相關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的需要,不得洩露、篡改、非法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責任編輯:朱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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