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媒:透視各地民法典第一案,裁判背後體現了什麼?

2021-01-13 10:22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今年1月1日,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的《民法典》開始正式施行。

 此前不久,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與《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釋,內容涉及《民法典》時間效力、物權、婚姻家庭、繼承、建築工程合同、勞動爭議等方面,與《民法典》同步施行。

 連日來,《民法典》及其配套的司法解釋正式施行後,北京、上海、廣東、江西等地人民法院陸續審結了《民法典》實施後的「第一案」,案件裁判不僅對原告、被告的生活產生實際影響,而且對民眾在類似民事活動中如何行事樹立了行為規則,產生積極的導向作用。

 縱觀《民法典》施行後的多起「第一案」可以看出,案件裁判背後無不體現了《民法典》堅持以依法保護民事權利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的價值導向,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思想在我國社會生活中生根發芽。

 保護「頭頂上的安全」,高空拋物致人損害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1月4日上午,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庾某某訴被告黃某某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這也是《民法典》實施後廣州市的第一案。經過1個小時的審理,合議庭適用《民法典》當庭宣判。

 2019年5月26日下午,年近七旬的庾某某在小區花園內散步,經過黃某某樓下時,黃某某家小孩在自家35樓房屋陽台拋下一瓶礦泉水,水瓶落在庾某某身旁,致其受驚嚇摔倒。報警後,庾某某被送入醫院治療。

 次日,庾某某親屬與黃某某一起查看監控,確認了侵權事實後雙方簽訂了一份確認書。協議簽訂後,黃某某賠償庾某某1萬元。

 醫院診斷認為,庾某某右側股骨轉子間粉碎性骨折、右側眼眶骨折,住院費用花費數萬元。經法醫鑑定,庾某某傷情構成十級傷殘。此後,庾某某向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某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鑑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之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故本案應適用《民法典》。對侵權事實確認後,法院根據《民法典》及相關規定,確定由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合計8.2萬餘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近年來,全國各地陸續發生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成為「城市上空之痛」。對此,《民法典》將對高空安全的保護推向了新高度,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對高空拋物、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進行了厘定,也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責任和公安機關的調查責任作出了規定。《民法典》的施行對遏制高空拋物行為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本案的裁判,旗幟鮮明地表達出向高空拋物等不文明行為說「不」,倡導公眾講文明、講公德,樹立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此外,剛剛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高空拋物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保障文體活動健康有序開展,民法典確立自甘風險規則

 1月4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民法典》施行後北京市的第一起案件。

 案件中,原告宋先生與被告周先生都是羽毛球業餘愛好者,2020年4月28日,原告、被告等人在朝陽區紅領巾公園進行羽毛球比賽,比賽中,周先生擊打的羽毛球擊傷宋先生右眼。宋先生以周先生侵犯其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為由訴至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周先生承擔侵權責任,賠償醫藥費等損失,並認為,即使周先生不存在重大過失,也應適用公平責任分擔損失。

 而周先生認為,宋先生受傷前已連續參加三場比賽,其應知道自己是否適宜繼續參加比賽及其風險。且其沒有重力扣殺,是平打過去的,自己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生活中,羽毛球運動中因意外傷害導致的民事糾紛不在少數。有律師表示,在《民法典》實施之前,對於在文體活動中受傷的案例,一般適用《侵權責任法》和其他相關的司法解釋,但這些法律未做明確具體的規定,所以處理方式也不同,有的會按照《侵權責任法》中的公平原則來處理,判決雙方都承擔一些責任,有的則會依據自甘風險的法學理論來處理。

 而現在,《民法典》對此做了明確的規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正式確立了自甘風險規則:「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原告參加羽毛球運動應該清楚此項運動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而其自願參加比賽,應當認定為自甘風險。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及關於《民法典》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專家表示,《民法典》確立的自甘風險規則,保證了人民群眾參加文體活動的積極性,確保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參與者不被「多少賠點」誤傷,對於司法裁判尺度的統一,以及文體活動的健康有序發展,都具有積極意義。

 加大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民法典明確格式條款提供方的義務

 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適用《民法典》二審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判決貸款機構在貸款合同中負有明確披露實際利率的義務,因貸款機構未披露實際利率而收取的超過合同約定利率的部分利息應予返還。

 本案中,原告田某、周某與被告中原信託有限公司於2017年9月簽訂貸款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借款600萬元,貸款期限8年,貸款利率具體以《還款計劃表》為準,平均年利率為11.88%。還款方式為分次還款,《還款計劃表》載明每月還款本息額和剩餘本金額。

 根據合同約定,田某、周某按期歸還了15期本息。隨後,田某、周某提前還款,實際支付本息740餘萬元。田某、周某認為實際利率高達20.94%,遠高於合同約定的11.88%,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原信託退還多收的利息及相關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還款計劃表》列明每一期還款的本息合計金額及剩餘本金,亦由借款人簽字確認,故不存在隱瞞利率的事實,判決駁回田某、周某的訴訟請求。田某、周某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格式條款提供者應當採取合理方式提示對方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並明確未履行該義務時的法律後果。本案中,《還款計劃表》僅載明每期還款本息額和剩餘本金額,既未載明實際利率,也未載明利息總額或其計算方式。《還款計劃表》不足以揭示借款合同的實際利率。

 借款合同首部載明平均年利率11.88%,同時載明還款方式為分次還款。借款人主張以11.88%為利率,以剩餘本金為基數計算利息,符合一般理性人的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習慣和誠信原則,應予支持。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中原信託返還田某、周某多收取的利息84萬餘元。

 對於此案,上海金融法院審判團隊負責人沈竹鶯介紹,近年來,我國零售貸款業務快速增長,2019年僅消費貸款規模即超過13萬億元。零售貸款的借款人均為自然人,多為普通消費者、小微企業主。實踐中,一些貸款機構利用與借款人在專業知識上的不對稱,通過只展示較低的表面利率等方式,掩蓋較高的實際利率。近年來,我國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不斷加大,本案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等規定,認定貸款人負有明確披露實際利率的義務,對規範貸款業務,促進金融機構落實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政策要求具有積極作用。

 保護生態環境,對污染生態的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1月4日,江西省檢察院指定浮梁縣檢察院管轄的某化工公司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在浮梁縣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法院適用《民法典》依法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

 2018年3月至7月,某化工公司生產部經理吳某民將公司生產的硫酸鈉廢液交由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吳某良處理,吳某良僱請李某賢將1124餘噸硫酸鈉廢液運輸到浮梁縣壽安鎮八角井和湘湖鎮洞口村的山上傾倒,造成土壤和地表水污染,妨礙了當地1000餘名村民飲水、用水,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經鑑定,兩處受污染地塊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216.8萬元,環境功能性損失費用5.7萬餘元,並產生應急處置費用53.2萬餘元,檢測鑑定費用9.5萬餘元。

 浮梁縣檢察院在辦理吳某民等人涉嫌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認為,僅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不足以形成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嚴厲懲戒,不能有效修復生態環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吳某民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為最大程度實現對生態環境的修復,應當追究其所在單位某化工公司的環境侵權民事責任。

 最終,浮梁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某化工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復、環境功能損失、應急處置及檢測、鑑定等費用共計285萬餘元,另承擔環境污染懲罰性賠償17萬餘元,同時判令該化工公司就其污染環境的行為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該化工公司也充分認識到傾倒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嚴重損害,真誠認錯悔過,當庭表示服判認罰,願意承擔檢察機關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深入學習公民民事權利的「使用說明書」,自覺落實到具體工作中

 各級黨和國家機關要帶頭宣傳、推進、保障《民法典》實施,加強檢查和監督,確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執行。紀檢監察幹部應充分認識到《民法典》頒布的重大意義,在執紀執法中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增強法治意識,保障公民權利,自覺在紀檢監察工作中推動《民法典》精神落地生根。

 「紀檢監察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能、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民事權利不受侵犯、促進民事關係合法有序。」北京市朝陽區紀委監委幹部趙國強表示,比如監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這些規定是與《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之規定相銜接。

 實踐中,一些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往往與民事行為交織在一起。「《民法典》為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審查調查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紀委監委幹部李瑜說,近年來在執紀執法過程中經常遇到被審查調查人高息放貸問題。對此,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和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等內容,查清違紀違法問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民事權利的實現,有賴公權力的規範運行。」山東省乳山市紀委監委幹部孫琳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對此,孫琳認為,這有利於加快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將為新業態、新領域的發展提供活力,為產業轉型升級提供創新保護機制。紀檢監察機關要立足「監督的再監督」,監督檢查在支持創業創新等方面是否存在政策措施落實打折扣等問題,為營造良好政策環境提供堅強紀律保證。

[責任編輯: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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