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事講場】夏博義抹黑國安法是雙重標準

2021-01-28 01:03
來源:香港商報

 資深大律師夏博義日前在無競爭下當選為大律師公會新任主席,外界原來期望他能夠扭轉戴啟思「治下」,大律師公會愈走極端、愈來愈政治化的局面,但令人失望的是他甫當選即大放厥詞,指國安法部分條文「官方權力凌駕於法律及基本法之上」,故他會盡力「協商」,希望政府同意修改部分香港國安法條文云云。夏博義更大言不慚地聲稱很擔心香港的自由,會繼續在其崗位嘗試保護香港的自由;承諾會盡力,但不知道自己會否成功。

 國安立法是必要之舉

 夏博義的說法不但是公然扭曲、抹黑國安法,更無視香港的憲制秩序,無視大多數國家都有訂立國家安全法例的事實,對香港國安法胡亂指控,但對於西方國家比香港更加嚴厲的國家安全法例,卻沒有一句批評,反映了夏博義的雙重標準,更暴露其政治掛帥,毫無一個法律人士應有的操守。香港國安法不但沒有損害香港的自由,更為香港社會帶來安定和秩序,讓市民重新享有免於「黑暴」恐懼的自由,香港的自由不需要夏博義保護,他既然認為國家安全立法並無必要,這樣他最應該回到自己祖國去反對,去保護自己祖國國民的自由。

 夏博義身為大律師公會主席,但對於國安法的批評和抹黑,完全無視最基本的法理邏輯,更妄言修改香港國安法。首先,訂立國家安全法例合情合理合憲,世界上100多個國家的憲法都規定,行使基本權利和自由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平集會自由、接受公開審判等項權利都可基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原因受到必要限制。

 從法理而言,國家安全立法從來屬於一國主權和中央事權。中央政府對維護國家安全負有最大和最終的責任。全國人大是中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根據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規定,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既是堵塞香港國家安全法律漏洞、切實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之舉,更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具有不容挑戰的法律效力。夏博義妄言修改,這樣的胡說八道出於大律師公會主席之口,故意誤導公眾,無疑令人失望。

 夏博義針對香港國安法

 從道理上講,全世界大多數國家包括夏博義的祖國,都有訂立國家安全法例,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等國均建立了維護國安的嚴密法律體系,在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方面毫不手軟。現在香港國安法僅針對四類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遠少於美英等國動輒幾十項的國安罪名。有關法律明確約束國安執法,要求所有執法行為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符合法定職責、遵循法定程序,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有關法律還規定,駐港國安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其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這樣的規定不但顯示香港國安法已是極為溫和,更是充分平衡了國家安全和市民的權利,夏博義如果批評香港國安法侵害人權,這樣他更應該指摘歐美的國安法,更應該要求修改歐美的國安法,但他有這樣做嗎?他敢這樣做嗎?夏博義的指摘根本是雙重標準,是針對香港國安法而來,這恐怕並非一個法律界人士、一個大律師公會主席應有的態度。

 夏博義指很擔心香港的自由。然而,他關心的又是什麼自由呢?在「黑暴」期間,市民稍有意見不同就被暴徒襲擊、侮辱甚至火燒,店舖被破壞、商戶被狙擊更是不斷發生,市民及商戶都失去了免於恐懼的自由,這時夏博義在哪裏?大律師公會又在哪裏?有沒有出來保護港人的安全自由?沒有。現在國安法一法定香江,市民終於免於「黑暴」威脅,夏博義反而走過來攻擊國安法,要修改國安法,這樣的雙重標準,這樣的大律師公會主席,不過是丟人現眼而已。(何子文)

[責任編輯: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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