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前瞻】陳曼琪建議完善公職人員任用機制 倡設資格審查委員會

2021-03-03 02:56
來源:香港商報

 全國兩會即將在北京召開,公職人員應符合「愛國者治港」原則,引起社會熱議。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今年將會提出5項建議,當中包括《建立和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資格審查的法律和執行機制的建議》。她建議設立公職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並建議特區政府各司局級的常任秘書長、廉政專員、申訴專員、平機會主席、選管會主席等職位,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出任。

 可採納港法例定義公職人員

 陳曼琪建議,擴大香港國安法第6條所規定,香港居民在參選或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聲明或宣誓的適用範圍。公職人員的法定定義可涵蓋獲賦予為公眾利益而須行使或履行的權力、職能、職責或酌情權的人員、不論他們是否受聘於特區政府或是否受薪。公職人員除了包括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等,還須包括法定、非法定和民間機構組織、特區政府所有諮詢委員會成員。她認為,公職人員的法定定義可採納香港法例《防止賄賂條例》有關「公職人員」的釋義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有關「訂明公職人員」的釋義,以及在香港普通法的公職人員定義中列出具體清單。

 重要職位人員須無外國居權

 她還建議,將特區政府各司局級的常任秘書長、公務員敘用委員會主席、廉政專員、申訴專員、金融管理局行政總裁、廣播處處長、律政處刑事檢控專員、法援署署長、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香港機場管理局主席、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等的就職就任資格,提升至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第62條、第67條,以及基本法第1條、第12條、第18條和附件三,以及香港國安法第6條及第35條,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訂立屬全國性法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資格審查法》,將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由香港特區在香港公布實施。

 由行政長官擔任審委會主席

 陳曼琪又倡議,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按照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及建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資格審查法》,對行政長官、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立法會及區議會等選舉的候選人及當選人、當選或獲委任的其他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資格審查,向行政長官及其授權人提供公職人員資格審查的意見,委任選舉主任和監誓人員等。她認為,相關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保安局局長、內地及政制事務局局長、民政事務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入境處處長等。

 此外,特區應當盡早完成根據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及建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資格審查法》規定的公職人員的法定聲明和宣誓的內容、形式和要求、違反聲明和宣誓的罪行和處罰。(記者 黃雪峰)

[責任編輯:徐麒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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