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共同犯罪」是否定罪由法官根據案情釐定

2021-03-26 11:29
來源:香港商報網

 律政司早前要求上訴庭釐清,「共同犯罪」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上訴庭昨日(25日)頒下判詞,指有關原則應該適用於兩罪,裁定不在現場的人同樣可以入罪。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日(26日)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共同犯罪」原則及參與行為,要由法官根據案情去釐定,如果屬於「主要元素」,有機會干犯暴動罪。

 湯家驊指,被告一齊參與干犯違法的事,有共同目的,某程度上就是共同參與。他說,引用「共同犯罪」原則,要證明相關人士與其他違法人士有共同目的,亦要證明這個人在某一程度上有參與犯罪,但何謂參與不能一概而論。他說,「共同犯罪」原則及參與行為,要由法官根據案情去釐定,如果屬於「主要元素」,有機會干犯暴動罪;如果一個人同意干犯暴動,但最終只留在家,就未必會定罪;而在現場的急救員亦極大可能被裁定沒有犯罪意圖。

 被問到如果有人在社交網站鼓勵和宣傳現場行為,又或者轉發或給予like算不算共同犯罪,湯家驊表示,如果屬於事後在社交網站發放相片,認同有關行為,並不屬於「共同犯罪」。

 對於今次上訴庭的釐清帶來的影響,湯家驊表示,相關法律原則一直存在,只是有法官錯誤引用,因此不會有額外影響。外界有人關注會否出現濫告,他強調絕對不會,指一切視乎法律辦事,大家不應該找「窿罅」逃避法律。

[責任編輯: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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