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鑪峰遠眺】新選制完善「一國兩制」

2021-04-01 00:52
來源:香港商報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與修訂前的兩個文件相比較,有下列主要區別。

 一、新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對行政長官候選人、選舉委員會會員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實施全流程資格審查。

 這一機構將由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組成,高級別,具權威性。這一機構,確保「拒中抗共」政治勢力無法混入選舉委員會和立法會,沒有機會參選行政長官。這一機構的工作,將獲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支持,體現選舉制度改革與完善,同實施香港國安法相輔相成。這一機構的工作,不受香港司法機關干預,既為了避免選舉委員會選舉、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選舉遭人為干擾而被迫延遲,也體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制度不是「三權分立」,而是行政主導。

 二、重組原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改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委員會,由原來的1200人增至1500人。其職能不僅選舉產生行政長官候任人,而且負責提名立法會議員候選人,並且直接選舉產生立法會全部議員90名中的40名,與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30名和分區直選產生的20名比,佔大多數。

 在選舉委員會中,新增加的「第五界別: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以及調整原來4個界別、增加愛國愛港團體,旨在確保中央主導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產生和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候任人是符合高標準的堅定愛國者。

 選舉委員會直接選舉產生40名立法會議員,加上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的候選人均經嚴格審查,確保愛國者主導立法會。

 三、區議員退出選舉委員會,也不再參選立法會,使區議會回歸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七條關於其是香港區域組織的職能。在當前,是粉碎「拒中抗共」政治勢力把持第六屆區議會絕大多數議席、企圖奪取第七屆立法會一半以上議席進而奪取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相當多席位之陰謀。在中長期,則是遏止區議會政治化,廓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架構。

 四、立法會構成的調整,以及立法會表決程序的修訂,確保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建立既相互督促也相互合作的關係,有利於特區政府提高管治水平和施政效率。

 修訂前的立法會表決程序是: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為通過。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經功能團體選舉和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

 修訂後的立法會表決程序是: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為通過。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經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

 由於90名立法會議員將均是愛國者,政府提出的法案將容易獲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支持而通過,另一方面,立法會議員以個人提案方式修訂和完善政府議案,如確有利於香港,也將容易通過。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的法定程序做了調整。

 經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均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立法會產生辦法以及立法會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的修改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修改前,以適當形式聽取香港社會各界意見。今後,不再實施「五部曲」。香港政制發展將完全由中央主導。這符合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大趨勢,也順應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繼續深入。(周八駿)

[責任編輯:徐麒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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