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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粵60萬車主受惠3億元

2019-06-25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報網訊】今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將正式實施,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車輛購置稅法》施行後,車輛購置稅的稅率沒有變化,仍為10%,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與《暫行條例》相比,《車輛購置稅法》主要在調整徵收範圍、取消最低計稅價格、新增免稅項目、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計稅依據不再包括價外費用、新增退稅條款、強化配合機制等七方面進行了調整。據悉,該法實施後,廣東60萬名車主購置車輛不用繳交購置稅,直接受惠3億元。
 
  利好車輛購置納稅人
 
  《暫行條例》規定,車輛購置稅的徵收範圍是汽車、摩托車、電車、挂車、農用運輸車。《車輛購置稅法》規定,車輛購置稅的徵收範圍是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挂車、排氣量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記者了解到,調整徵稅範圍後,將減輕車主稅收負擔和稅務機關辦稅工作負擔。7月1日後購置150毫升及以下排氣量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以及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起重機(吊車)、叉車等特種設備,不再需要申報納稅。廣東省平均每年僅摩托車就有約60萬台被排除在徵稅範圍之外,約佔同期應稅車輛總量的20%。60萬名車主購置車輛不用繳交購置稅,直接受惠3億元。
 
  取消最低計稅價格、計稅價格不再包括價外費用,利好車輛購置納稅人。現行規定中,對於納稅人申報購車價格(不含增值稅)低於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需要按照最低計稅價格計算繳納稅款。《車輛購置稅法》取消最低計稅價格、計稅價格不再包括價外費用後,稅務機關直接按照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支付給銷售方的全部價款(不含增值稅)或者進口自帶車輛關稅完稅價格加關稅加消費稅,計算應納稅額。
 
  取消紙質證明 實現多方共贏
 
  全面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實現稅務機關、公安機關、納稅人「三贏」。納稅人在全國範圍內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時,稅務機關不再打印和發放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依法辦理車輛註冊登記。納稅人如需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可由納稅人通過本省(市)電子稅務局等官方互聯網平台查詢、打印,亦可向車輛購置稅徵收機關提出為其打印《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電子版)》。
 
  《車輛購置稅法》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將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企業或者銷售企業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將退稅條款從部門規章上升到法律級次。與此同時,《車輛購置稅法》新增了兩項免稅項目,一是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二是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
 
  粵多措確保稅法落地
 
  為充分利用大數據,加強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單位的征管協作配合,提高征管效率,《車輛購置稅法》規定,稅務機關和公安、商務、海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建立應稅車輛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機制,及時交換應稅車輛和納稅信息資料。
 
  據了解,為推動廣東各地切實做好車輛購置稅法實施前期準備工作,確保車輛購置稅法順利實施,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制定了貫徹實施車輛購置稅法工作方案。加強車輛購置稅法實施工作的統籌協調和部署推動,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從對內和對外兩個方面開展了一系列準備工作:
 
  對內,細化車輛購置稅法貫徹實施工作任務,明確責任分工,序時推進。研究制發車輛購置稅法貫徹實施配套文件,擬定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完成金稅三期稅收征管系統、電子稅務局等本地個性化系統的功能升級改造,做好金稅三期稅收征管系統及其外部信息交換系統、電子稅務局等系統的運行監控,確保系統功能平穩運行。
 
  對外,加強培訓輔導,組織編寫培訓指引材料,全面開展培訓輔導,特別是對重點機動車經銷企業進行針對性培訓,做好新舊政策銜接輔導工作。同時,及時做好熱點、重點、難點問題的審核研究工作,統一各渠道諮詢解答口徑。推進稅收共治,建立車輛購置稅完稅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車輛稅收聯動管理機制。(林麗青 岳瑞軒)
[责任编辑:赵书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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