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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大灣區海洋專欄】深圳全球海洋中心城市:亟需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
2021-08-24 00:03    香港商报
 

 中國作為世界海洋大國,已擁有6800餘艘海運船隊,位居世界第一,合計載重噸約2.3億噸,位居世界第三。然而56%以上的船舶載重噸移籍海外,根本上阻礙了中國邁向海洋強國的步伐。從國際經驗和中國已有實踐來看,中資方便旗船舶回歸需要系統完善的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和落地。深圳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正建設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為此重大問題的解決帶來前所未有的契機和根本性條件,深圳也責無旁貸。 陳繼紅

 一、重大意義

 推進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和在深圳落地,吸引中資船舶回國登記對中國海洋強國建設和深圳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發展意義重大。一是中國海洋強國建設和中國積極參與全球海洋治理的實現方式。中國海洋強國建設和參與全球海洋治理歸根結底是提升中國在全球海洋發展中的話語權和主導權。國際船舶登記的體量是全球海洋發展中最國際、最核心的要素,對國際公約生效和遊戲規則制定起到決定性作用。二是新時代實現中國國防戰略和經濟安全的重大使命。海運船隊是應對海域爭端、區域局勢的重要軍事後勤補給力量,是全球大宗貨物和集裝箱貿易主要運輸方式。三是海事領域支撐深圳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關鍵路徑。國際船舶登記制度是中國長期以來有待創新突破的重大海事制度,將有力支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先試示範區的海事創新。四是深圳引領大灣區海事一體化發展的戰略方向。國際船舶登記推動海事相關產業發展在深圳集群融合和引領粵港澳大灣區海事服務協同。五是深圳未來建設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組成部分。深圳打造全球中心海洋城市,國際海事服務不可或缺,促進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要素形成。六是深圳港航功能和產業轉型升級的重要支點。深圳作為全球第四大集裝箱港口城市,港航物流生產運營世界領先。國際船舶登記是最基本、最關鍵的航運要素,對深圳港航功能提升和高端海事服務轉型升級有着先導性和根本性作用。

 二、現實障礙

 大量的中資船舶懸掛方便旗,對中國帶來系列負面影響,中國政府高度重視中資方便旗回歸問題。現實具體障礙可以大致概括為三個方面。一是國際化的監管理念不足。對回歸的船舶按照國內進口船舶處理,除流程複雜外,監管模式改革和國際化制度的實施就難以展開。二是稅收制度爭議與長期困擾。本來中資方便旗船舶並不涉及國內稅收問題,但一旦回歸中國,就受到稅收制度的困擾。三是完善系統的制度無法配套。稅收制度僅僅是船舶回歸的因素之一,船檢、保險、融資、船員、引航等系列制度配套十分關鍵。過去的特案免稅政策和自貿區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大多聚焦稅收問題改革,配套跟不上,所以政策也難以取得成效。

 三、國際經驗

 方便旗問題是世界海運業面臨的共同問題,各國(地區)為應對方便旗對本國(地區)安全和經濟利益造成的影響均採用了國際船舶登記等制度。挪威於1987年最早建立國際船舶登記制度,英國、法國、日本等國家也紛紛建立起自己的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從國際實施經驗來看,國際船舶登記一般都是根據本國國情和實際問題來設計,配套的政策制度不盡一致,他們重點解決了船員勞動力、稅收或者費用過重等不同問題。由於國情不同,我們不能簡單照搬經驗,中國的船舶登記問題不能簡單歸結為稅收問題,需要根據中國具體國情和現實情況進行系統創新。

 香港和新加坡作為當前全球第四和第五大船舶登記註冊地,其國際船舶登記的模式和航運服務十分成功,值得借鑒。他們實施優惠的政策和提供良好的登記服務,吸引船舶登記註冊,進而為船舶提供融資、保險、買賣、建造、檢驗、交易、經紀、船員服務以及物料供應等衍生服務,促進航運要素集聚和自由港快速發展,打造和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服務全產業鏈和發展體系。

 四、基本模式

 為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打造深圳全球海洋中心城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20年印發了《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明確提出深化國際船舶登記制度改革的戰略要求,為深圳開闢了國際船舶登記政策集成創新的特殊空間。

 (一)基本理念:推行「一船兩港」甚至「一船多港」。「一船兩港」或「一船多港」是依託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優勢,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和粵港澳大灣區一體化基礎上海事制度頂層創新設計。深港兩地和粵港澳大灣區打組合拳,建立海事聯辦制度,共同打造「中國深圳」「中國前海」和「中國香港」等國際船舶註冊港,構建粵港澳大灣區國際航運服務組合港和自由港,試點大灣區國際船舶註冊、引航、融資、服務、管理等海事一體化模式。

 (二)監管模式:開展「國際監管」與「免稅或退稅」。這是國際化監管的根本要求。在深圳國際船舶登記的船舶,建議參照2019年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船舶條例》最新船舶登記政策,按照境外船舶國際監管,對境外進口和境內建造的國際船舶,船用備件以及在船自用的燃料,按照有關規定免稅或者退稅。

 五、政策建議

 (一)配套政策:需要系統創新。例如,一是稅收制度改革。按照境外船舶的監管模式下,免徵船舶進口關稅、船舶購置增值稅等稅收。二是船檢市場開放。放開國際船舶檢驗服務,推進國際船舶檢驗品質認可制度,實現船舶檢驗自由。三是減少行政限制。取消船齡限制,在「一船兩港」模式下借鑒或者引用香港船舶註冊品質管理制度即可;同時接軌香港,取消國際船舶登記的船舶及其所屬公司的經營許可。四是推行保險自由。在按照境外船舶監管下,允許企業在全球範圍內自由航運保險而不受限。五是完善優惠政策。探索試點國際船舶登記下的船舶開展深圳港沿海捎帶、無強制引航、船員稅收優惠以及與香港高端航運服務融合等優惠政策。

 (二)相關建議:實施全面保障。一是立法保障,充分利用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加快推進《深圳經濟特區國際船舶條例》地方立法,真正對所涉國際船舶登記作出根本性、系統性的制度安排,探索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推進一攬子的綜合配套改革措施。二是組織保障,組建國際船舶登記及國際海事服務工作領導小組,推進深港兩地和粵港澳大灣區海事一體化和各方協調工作。三是智庫保障,借鑒境外和國內海洋城市依託本地高校建設相關涉海智庫基地的經驗,深圳市盡快依託深圳大學等本地高校和領軍人才團隊建立深圳海洋發展相關研究基地和政府智庫,為深圳及大灣區海洋事業發展、國際海事一體化、國際船舶登記和國際航運服務提供可持續的智庫研究支持。四是人才保障,積極引進海事高端專家人才的同時,務必在未來深圳海洋大學等高校設立國際海事學院,提供國際海事發展和國際航運服務專業人才支持。

 作者簡介:陳繼紅,國家社科重大項目(海洋強國)首席專家、深圳大學全職特聘教授、國際海洋期刊Ocean & Coastal Management主編、深圳中藍海洋研究中心首席專家、平安銀行特聘專家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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