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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片 | 5中大生暴動等罪罪成 被判囚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

有片 | 5中大生暴動等罪罪成 被判囚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

責任編輯:蔣璐 2021-10-19 11:24:36 來源:香港商報網

(視頻 黃麗盈)   

    黑暴分子於2019年11月非法佔據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並將大量雜物從橋上擲落馬路及路軌,癱瘓交通。其後5名中大生當場被拘捕,被控暴動、違《禁蒙面法》等罪。5人早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今日(19日)於西九龍法院被判監禁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判刑時表示,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本案被告在前3次衝擊警方防線時已在場,惟事件當時被廣泛媒體報道,他們沒有可能不知道。儘管如此,眾被告依然穿深色衣服、戴口罩到場,反映他們有意圖參與或者鼓勵他人參與暴動。雖然5名被告只涉及第4次衝擊,但本案暴動因不斷有人加入而得以維持近一個多小時,故法庭量刑時不應只專注第4次衝擊。

    張官指出,案中參與暴動人數不多,爲數十人。惟警方多次作出警告「示威者」仍無散去,甚至揚言要對警方使用武力。他們舉起雨傘、戴上口罩、身穿黑衣等,意圖逃避法律責任,且攜帶各種裝備,顯示是有備而來。暴動歷時一個多小時,「示威者」共投擲23枚汽油彈,雖然本案涉及的第四次衝擊只維持2分鐘,惟該次衝擊中,「示威者」強烈攻擊,並投擲5枚汽油彈,導致濃煙四處,火光熊熊,現場猶如「戰場」。再者,汽油彈對現場環境必然造成損毀,事件雖然沒有造成人命傷亡,但法庭不能忽視汽油彈對現場人士的安危構成風險。雖然沒有證據顯示眾被告有擔任帶領角色,或有實際參與暴力行為,不過張官援引上訴庭案例,指暴動不能只考慮個人行為,而是整個群體做的事。

    綜合以上述多項因素,張官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項。考慮到本案暴動規模、人數、暴力程度、對公物及警員造成的傷害等,遂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張官表示,雖然刑罰會對各被告的學業及前途有影響,但他們必須為其行為負擔責任。

    對於辯方稱眾被告同意了大部分承認事實,節省法庭時間,但張官不接納其為減刑因素,解釋這些承認事實均為媒體拍攝所得的片段,看不到任何理由辯方會不承認。法庭明白眾被告等候案件審訊達兩年,會造成一定壓力,但這並非是控方不合理的延誤。相反,次被告符凱晴是在另一宗非法集結案獲保釋期間干犯本案,實屬加刑因素,故將其刑期上調2個月。5名被告均年輕、沒有案底,獲額外扣減3個月刑期。

    至於各人另被控的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張官判監禁3個月。次被告符凱晴、第5被告許貽顓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則囚6個月。由於本案所有控罪均源於同一事件,張官批准所有刑期同期執行,除符凱晴需服刑4年11個月外,另外4人的刑期均為4年9個月。

    5名被告案發時均為中大學生,依次為劉晉旭(23歲)、符凱晴(23歲)、高梓斌(23歲)、陳歷釋(20歲)及許貽顓(22歲 )。5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期間使用蒙面物品包括防毒面罩等。符凱晴與許貽顓另被裁定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螺絲批、一個金屬鎚頭及一把士巴拿,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有暴動在中大環迴東路和二號橋發生,「示威者」共發動4次衝擊,警方施放多發催淚彈驅散,向前推進時拘捕5名被告,他們當時身穿黑衣及戴上面罩等「示威」物品。其中第二被告符凱晴及第五被告許貽顓,亦管有金屬鎚頭、螺絲批及士巴拿,早前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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