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高院的微信公眾號發布的一篇文章《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引起爭議。
該文章稱,最新司法解釋明確:出軌不屬於同居行為,不能據此要求離婚。面對司法實踐中的爭議,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文章提到,根據該司法解釋:雖然出軌婚外異性,但是沒有長期、穩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認定為同居行為,就不能以此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為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別的異性開房證據,但這不屬於長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離婚。」
比如:賓館開房的證據,這個就不屬於「同居」。賓館是臨時性場所,不屬於共同居住。拍到配偶與他人牽手逛街,這個也不能證明是「同居」。拍到配偶與他人在外租房照片,但是不能是一次兩次,必須是長期居住的證據,不然也不屬於「同居」。
對此,北京德翔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律協民法專委會副主任安翔表示,該文章表述不太嚴謹。
「嚴謹來講,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屬於嚴重的出軌行為,是法定的離婚條件和損害賠償條件,但僅有一般出軌也並非不能起訴要求離婚,法院也並不必然駁回離婚請求,而是要結合案情,綜合判斷是否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如果人民法院認為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的,亦應當準予離婚。」
安翔認為,微信公眾號發布的僅是觀點性文章,不能超越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成為裁判依據。(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