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披露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在元朗7.21事件中被廉署調查的消息,被廉署控告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今日(26日)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4個月。
裁判官葉啟亮判刑時指,同意控方所述條例訂立原意,是為了避免走漏風聲,讓受調查人知悉而破壞調查進度,而被告向公眾交代游乃強被調查,會令受調查人有所警惕,被告雖未有披露受限內容,但仍會影響調查。葉官續指,被告稱披露游乃強受查是為了公眾利益,但卻直接或間接讓受查人知悉調查正在進行,此舉反而威脅到公眾安全、秩序及公眾利益。裁判官認為,被告行為不是唯一、有效方式,亦無助防止破壞公眾安全、秩序或利益行為,因此不接納辯方辯解。
林卓廷提出上訴,獲准以5000元現金、不得離港等條件保釋,不過他因涉及「35+初選」案須繼續還押赤柱監獄。
被告林卓廷(44歲),被控違反《條例》第30(1b)條披露受調查人身份,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即游乃強。(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