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报创刊65周年】港基本法 落力宣講-香港商报

【香港商报创刊65周年】港基本法 落力宣講

2017-11-30
来源:香港商报

  1984年12月19日,中英簽署聯合聲明,解決了香港主權歸屬問題。香港進入回歸前的過渡時期,制定香港特區基本法,就是過渡期內務必完成的最重要工作,必須將「一國兩制」設想所形成的政策,用法律形式規定下來。從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1985年7月1日成立,到1990年4月基本法在全國人大會議通過,再到之后歷次的「人大釋法」,《香港商報》對於基本法的方方面面一直高度關注和詳盡報道,成為基本法的「優秀宣傳員」。記者鍾俠

  特派記者

  赴京采訪高度關注

  1985年4月10日,六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作出決定,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於1985年7月1日正式成立并開始工作。59人的起草委員會中有36位是內地委員,23位香港委員,后者包括工商、文化教育、法律、工會、宗教、行政、立法兩局議員和法院按察司等,照顧到香港各個方面各個階層,代表性廣泛。起草委員會制定了工作規則,初步確定了基本法結構,設立了中央與香港關系、居民基本權利義務、政治體制、經濟專題和科技文體宗教等五個專題小組,負責具體研究并起草相關條文。起草委員會成立了總體工作小組,負責對草案各章節條文進行調整和修改。1988年4月,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布,歷時5個月在香港和全國廣泛地區及部門聽取意見,然后進行修改。

1988年4月29日,《香港商报》以大篇幅全文刊登了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對基本法起草工作,《香港商報》一直保持高度關注,并屢次詳盡報道。其間,本報兩名特派記者吳水生(1990至1999年擔任香港商報副總經理)和張小鳳,先后趕赴北京夜以繼日工作,有時候凌晨時分發來專電,務求傳來有關基本法的最新報道。其時,本報經常連續幾天用頭版頭條帶來熱點報道,給全港市民最快最新的信息。1985年7月初,本報頭版報道的起草委員會相關新聞,就是由兩名特派北京記者專電傳回香港。

1985年7月6日《香港商报》头版报道起草委员会的新闻。

  廣泛徵詢意見

  1989年1月9日至15日,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廣州召開第八次全體會議。委員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對基本法草案及有關文件逐條逐件進行討論表決。同年2月15日,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向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關於香港基本法草案相關文件的報告。2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在公布基本法草案及相關文件的同時,委託起草委員會繼續主持徵求意見工作,并對基本法草案作進一步修改。

本报紧贴追踪起草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图文并茂报道选出香港特区区旗与区徽图案的新闻。

  千錘百煉

  群策群力字斟句酌

  1989年12月中,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各專題小組先后開會,在對諮詢期內各界人士對基本法草案的意見和建議作了深入研究后,着手對基本法草案提出若干修改建議。翌年2月中,起草委員會在北京召開第九次全體會議,討論各專題小組的修改提案。會議以不記名投票方式對專題小組提出的24項修改議案進行表決,24項提案均獲得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會議還選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旗區徽圖案。基本法草案先后作了100多處修改,其中一半以上來自於諮詢港人的意見。經歷四年多辛勤努力,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圓滿地完成了全國人大交予的任務,制定出一部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著作。香港基本法,可謂是群策群力、字斟句酌、千錘百煉之作。

  基本法獲高度評價

国家领导人邓小平(前左)在一九八七年会见在京召开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全体委员。

  1990年2月17日,國家領導人鄧小平等會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全體委員。鄧小平對基本法起草完成給予了極高評價。同年4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三個附件),以及香港特區區旗、區徽圖案;同時,通過了《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關於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的決定》。《香港商報》在4月5至7日連續三天介紹了基本法的主要章節內容。

1990年2月18日,本报头版报道邓小平赞扬基本法具历史和国际意义。

  緊貼報道回歸廿載五度釋法

  香港回歸祖國20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五次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簡稱「釋法」)。1999年: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問題(香港政府請求)

99年6月27日,《香港商报》刊登了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乔晓阳,就“释法”作出的说明全文。

  1999年1月29日,香港終審法院就「吳嘉玲案」宣判,指出所有香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均可行使居港權。惟這一判決將會給香港社會帶來沉重的人口壓力。為此,特區政府向全國人大尋求釋法。同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指出只有香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婚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非婚生子女及出生時父或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2004年:特首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問題(人大自行釋法)

  2003年底,第三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成為香港社會爭拗話題。2004年4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對香港基本法附件1及附件2的解釋,明確表示在基本法框架下修改選舉條

  例的建議必須得到人大支持。同年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否決了香港2007年行政長官及2008年立法會的普選。2005年:特首辭任后繼任人任期問題(香港政府請求)

05年4月28日,本报头版报道人大常委对释法问题进行表决的结果。

  2005年3月,行政長官董建華因病辭任,社會各界為下一任行政長官的任期爭論不休。同年4月6日,香港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提請全國人大就基本法第53條作出解釋。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釋法問題進行表決,一致通過補選行政長官任期為前任餘下任期。2011年:香港絕對外交豁免權問題(終審法院請求)

  2011年,剛果民主共和國向中國中鐵批出開礦權,期間被一家美國基金公司以債權人身份要求截取中鐵投資作為抵債。剛果以「絕對外交豁免權」阻止追債,卻被香港法院上訴庭判為敗訴,而剛果方面不服判決。為此,香港終審法院同意剛果要求,向全國人大提出釋法。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決議,明確香港對外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故此香港特區必須跟從中央政府,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實施「絕對外交豁免權」。2016年:香港公職人員宣誓問題等(人大自行釋法)

  2016年10月,香港第六屆立法會選舉與議員宣誓過程中,一些參選人和候任議員公然煽動「港獨」,一小撮候任議員在宣誓儀式上侮辱國家和民族,破壞莊嚴的宣誓儀式,干擾立法會正常運作。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就香港基本法第104條作出解釋,并於2016年11月7日全票通過。釋法闡明了宣誓的立法原意,劃清了法律紅線,明確指出:香港特區公職人員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嚴地宣讀包括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等內容的法定誓言。故意歪曲誓言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同時明確規定: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此次釋法就是為了遏制「港獨」思潮,明確在「港獨」問題上中央政府絕不退讓,「一國兩制」的底線絕不容挑戰。2016年11月8日《香港商報》以三個整版報道和給予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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