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联手为粤港澳大湾区 送来个税优惠大礼包-香港商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手为粤港澳大湾区 送来个税优惠大礼包

2019-03-16
来源:香港商报网

  2018年10月24日,港珠澳大桥正式通车运营。资料图片

  【香港商报网讯】今天上午,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两个通告,联手为粤港澳大湾区送来个税优惠大礼包。

  31号文件通知指出,包括港澳台人员在内的境外人士,其来源内地所得,可以享受税负差额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该通知适用粤港澳大湾区,有五年执行期限。

  同时发布的34号公告,对港人高度关注的183天境内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给予明确。该公告适用范围不局限于粤港澳大湾区,但港人为主要受益群体。境外人士享受免税优惠条件进一步放宽,比如境外所得免税由原来不满五年延长为连续不满六年,一次离境超过30天,即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财政部官方网站发布的大湾区最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指出,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该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该个税优惠政策适用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同时发布的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公告显示,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称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如下:

  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与此同时,财政部税政司和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就粤港澳大湾区个税优惠新政也回答了记者提问。(记者 齐晓彤)

[责任编辑:肖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