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外律師事務所互派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實施辦法-香港商报

海南省中外律師事務所互派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實施辦法

2019-12-11
来源:香港商报网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互派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以下稱互派法律顧問),是指中國律師事務所與外國律師事務所以協議方式,由中國律師事務所向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海南代表機構派駐中國律師擔任中國法律顧問,由外國律師事務所向設立在海南的中國律師事務所(或者分所)派駐外國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在各自執業範圍、許可權內,採取分工協作方式開展業務合作。
 
  第二條 申請互派法律顧問的中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成立滿3年;
 
  (二)採用合夥形式;
 
  (三)有專職執業律師20人以上;
 
  (四)具有較強的法律服務能力,內部管理規範;
 
  (五)近3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
 
  (六)本所設在海南,或者本所設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且已在海南設立分所。
 
  第三條 申請互派法律顧問的外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在海南設立代表機構滿3年,或在中國境內其他城市設立代表機構滿3年且已在海南設立代表機構;
 
  (二)已設立的代表機構近3年內未受過中國監管部門行政處罰。
 
  第四條 派駐到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海南代表機構擔任中國法律顧問的中國律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在中國專職執業經歷;
 
  (二)具有較強的辦理內地及涉外法律事務的能力;
 
  (三)近3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
 
  中國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及其分所負責人不得作為派駐律師到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海南代表機構擔任中國法律顧問。
 
  第五條 派駐到設立在海南的中國律師事務所(或者分所)擔任外國法律顧問的外國律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在外國律師執業經歷;
 
  (二)具有較強的辦理所在國及國際法律事務的能力;
 
  (三)近3年內未受過執業地所在國及中國律師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
 
  外國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及其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不得作為派駐律師到中國律師事務所(或者分所)擔任外國法律顧問。
 
  第六條 一家中國或外國律師事務所只能與一家外國或中國律師事務所建立互派法律顧問的法律關係,互派法律顧問應當報海南省司法廳備案。
 
  各方派出法律顧問的數量不得超過3名。
 
  參與互派法律顧問的中外律師事務所,不得與第三方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所或代表機構建立聯營合作關係。
 
  第七條 參與互派法律顧問應當由形成合意的中國律師事務所與外國律師事務所簽訂互派法律顧問協議。
 
  中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律師事務所擬由在海南設立的分所派駐律師,或者外國律師事務所擬由駐海南代表機構派駐律師的,也可以由取得本所書面授權的分所或者代表機構與合作方律師事務所簽訂互派法律顧問協議。
 
  第八條 互派法律顧問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律師事務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執業許可證(照)號,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海南代表機構、中國律師事務所(或者分所)名稱,首席代表、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姓名及執業證(照)號,住所地址;
 
  (二)雙方互派法律顧問的律師數量、名單、律師執業證(照)號;
 
  (三)雙方互派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期間的工作地點、執業範圍、合作方式及其權利義務;
 
  (四)雙方關於派駐律師的費用安排、合作收益分配安排及債務承擔方式;
 
  (五)雙方爭議的解決程式,變更、增派律師的條件和程式;
 
  (六)雙方合作的期限,違約責任及終止、延續合作的程式;
 
  (七)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互派法律顧問協議,約定的合作期限一般不得少於3年。
 
  第九條 中國律師事務所與外國律師事務所簽訂互派法律顧問協議後,應當共同將互派法律顧問協議、雙方律師事務所及派駐律師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報海南省司法廳備案。
 
  海南省司法廳應當自收到申請互派法律顧問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中外律師事務所及其派駐律師予以備案,向雙方派駐律師分別頒發中國法律顧問證、外國法律顧問證,並將相關資訊通報派駐所在地的市(縣)司法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備案並書面告知理由。
 
  互派法律顧問協議約定的合作期限屆滿,合作雙方決議延續的,應當在合作期屆滿前15日內,報海南省司法廳備案;合作期間雙方決議終止合作的,應當自決議之日起15日內,以雙方名義報海南省司法廳註銷備案。
 
  第十條 中國律師被派駐到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海南代表機構擔任中國法律顧問期間,除向接受派駐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及其代表機構提供中國法律資訊、法律環境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外,可以中國律師身份向客戶提供中國法律諮詢服務和涉及適用中國法律的民商事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的代理服務,可以分工協作方式與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海南代表機構合作辦理跨境或國際法律事務,可以就重大複雜法律事務提請所在的中國律師事務所與外國律師事務所合作辦理。
 
  外國律師被派駐到中國律師事務所(或者分所)擔任外國法律顧問期間,除向接受派駐的中國律師事務所(或者分所)提供外國法律資訊、法律環境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外,可以外國律師身份向客戶提供涉及外國法律適用的諮詢和代理服務,可以分工協作方式與中國律師事務所(或者分所)合作辦理跨境或國際法律事務。
 
  參與互派法律顧問的中外律師事務所及其雙方各自派駐的律師分別或者合作承辦法律事務的,應當共同遵守避免利益衝突的規則。
 
  第十一條 派駐到外國律師事務所代表機構的中國法律顧問從事本辦法所規定的業務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律師執業管理的有關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接受中國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監督指導。
 
  派駐到中國律師事務所(或者分所)的外國法律顧問從事本辦法所規定的業務活動,應當遵守《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和《司法部關於執行<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在派駐期間,不得從事或者宣稱可以從事中國法律服務,不得在名義上或者實質上成為中國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不得參與中國律師事務所(或者分所)的內部管理。
 
  第十二條 中國及外國法律顧問在派駐期間,因違法行為或執業過錯,給當事人或者接受派駐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海南代表機構及中國律師事務所(或者分所)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中國或外國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中外律師事務所可以依據各自規定,向有過錯的派駐律師追償。
 
  中國法律顧問與其所派駐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海南代表機構,以及外國法律顧問與其所派駐的中國律師事務所(或者分所)合作辦理法律事務,因共同過錯給當事人或者雙方律師事務所造成損失的,由合作雙方的律師事務所按照協議約定分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合作雙方的中外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對互派法律顧問的執業活動和合作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對合作中出現矛盾或問題的派駐律師,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或應對方要求及時予以更換,對雙方合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溝通協商解決。
 
  第十四條 在互派法律顧問期間,對雙方互派律師擔任中國或外國法律顧問的執業活動,以及合作情況,由海南省司法廳和派駐所在地市(縣)司法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監督、指導。
 
  第十五條 中國律師事務所向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海南代表機構派駐律師擔任中國法律顧問的執業情況以及與外國律師事務所派駐的外國法律顧問的合作情況,應當納入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和律師執業年度考核。
 
  外國律師事務所與中國律師事務所派駐的中國法律顧問的合作情況,以及被派駐到中國律師事務所(或者分所)擔任外國法律顧問的執業情況,應當納入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海南代表機構年度檢驗。
 
  第十六條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海南代表機構、中國律師事務所(或者分所)以及互派擔任法律顧問的中外律師,在互派期間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海南省司法廳會同派駐所在地市(縣)司法局進行查處。
 
  經調查核實,對於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涉及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海南代表機構及其派駐律師的,由海南省司法廳依照《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和《司法部關於執行<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的相關規定辦理;涉及中國律師事務所(或者分所)及其派駐律師的,由海南省司法廳和派駐所在地市(縣)司法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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