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打造律師行業對外開放新高地——專訪海南省司法廳廳長鄭學海-香港商报

海南打造律師行業對外開放新高地——專訪海南省司法廳廳長鄭學海

2019-12-11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 吳軍暉 報導:12月9日,海南省司法廳廳長鄭學海在廣州應邀出席世界律師大會,並接受本報記者專訪。
 
 
  《海南經濟特區律師條例》(下稱《條例》)經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進一步加大了海南律師行業對外開放程度,允許港澳地區和外國律所駐海南代表機構從事部分涉海南的商事非訴訟法律事務、進行律所聯營等,受到業界廣泛關注。12月9日,正在廣州出席世界律師大會的海南省司法廳廳長鄭學海,應邀就《海南經濟特區律師條例》出臺的背景和亮點等方面接受本報記者專訪。
 
  記  者:請您介紹一下《條例》出臺的背景。
 
  鄭學海: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海南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海南要加快形成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其中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形成離不開律師制度的改革和律師作用的發揮。律師制度創新,立法要先行。
 
  可以預見,隨著海南自貿區自貿港建設的推進,涉外法律服務需求必然不斷增加。然而目前海南涉外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相對匱乏,引進國內外高端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足,本土涉外律師人才培養也缺少平臺,促使海南司法行政部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破除不利於深化改革發展的藩籬,加快推進律師專業服務規範發展。
 
  原《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條例》至今已經實施23年,許多條款內容與海南自貿區自貿港建設的需要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已經不相適應。在這個背景下,為進一步加強律師行業規模化專業化建設的現實需要, 打造海南自貿區自貿港高質量的法律服務營商環境,海南省司法廳配合省人大常委會啟動了《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條例》修訂工作。經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新的《條例》於10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確保黨中央和國務院建設海南自貿區自貿港的決策部署落地見效的重要舉措,為引進高水準涉外法律服務機構和國內外高端法律服務人才提供了堅實保障。
 
  記  者:修訂後的《條例》重點從哪些方面進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海南律師制度?
 
  鄭學海:修訂後的《條例》適應新時期海南律師工作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對原《條例》作了較大調整、補充和修改。新增、修訂條款40多條,從律師執業許可、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律師業務、律師執業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等諸多方面進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海南律師制度。
 
  一是創新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允許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註冊造價工程師、專利代理人等非法律專業人員成為特殊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但人數和出資比例均不得超過25%;借鑒新加坡做法,允許設立公司制律師事務所。
 
  二是根據《關於全面推進海南法治建設 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中法辦發〔2019〕8號)精神,允許香港、澳門和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海南代表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從事部分涉海南的商事非訴訟法律事務。
 
  三是借鑒北京、上海和粵港澳大灣區的經驗做法,《條例》新增了外國律師事務所與中國律師事務所的協議聯營的合作方式,以及港澳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海南開辦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等規定,助推海南律師行業對外開放達到新高度。
 
  此外,《條例》還強化了律師行業的誠信管理,為優化法律服務市場營商環境,吸引和留住律師人才,增加了享受律師人才引進優惠政策的規定等。
 
  記  者:修訂後的《條例》中新增加的涉外法律服務內容較多,請您著重介紹一下這方面的內容。
 
  鄭學海:是的,這次《條例》的修訂,增加了多項涉外法律服務內容,體現了中央對海南法治建設的重大支持。
 
  一是允許外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海南代表機構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從事部分涉海南的商事非訴訟法律事務,這是中央賦予海南的獨有政策,助推海南律師行業對外開放達到新高度。
 
  二是允許外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本經濟特區的律師事務所實行協議聯營;允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本經濟特區實行合夥聯營。
 
  三是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海南代表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與本經濟特區律師事務所互派執業律師擔任法律顧問。
 
  四是規定了內地律師事務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海南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
 
  五是規定了本經濟特區內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聘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擔任法律顧問,辦理已獲准從事律師執業業務的香港、澳門以及中國以外其他國家的法律事務。
 
  在此基礎上,11月1日,《海南省中外律師事務所聯營實施辦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海南律師事務所實行合夥聯營的試行辦法》、《海南省中外律師事務所互派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實施辦法》、《海南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試行辦法》已經印發施行,為切實履行《條例》提供可操作的規範性檔。
 
  記  者:修訂後的《條例》如何調整和完善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其主要考慮是什麼?
 
  鄭學海:完善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充分發揮律師事務所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重要職能,實現律師事務所的健康和諧發展,是推進律師制度的改革,促進整個律師行業和諧發展的基礎環節和關鍵環節。
 
  本次條例關於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的修訂,其中一個重要內容是允許設立公司制律師事務所,這種組織形式有利於發展更具規模的律師事務所,提升國際競爭力。允許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註冊造價工程師、專利代理人等非法律專業人員成為特殊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一方面為本所律師提供專業諮詢,輔助律師提供更專業的法律服務;另一方面也可以為客戶提供會計、稅務、造價、專利等與商事活動相關的專業服務,為國內外客戶提供一站式專業服務,更好地滿足客戶對於服務便利化的需要。
 
  記  者:修訂後的《條例》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比,降低了律師事務所設立門檻,是基於什麼考慮的?
 
  鄭學海:律師事務所與其他公司、企業不同,為客戶提供的是以專業法律服務為主要內容的智力勞動成果。為吸引優秀律師特別是優秀青年律師來瓊執業,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增加法律服務供給,《條例》在三個方面對司法部規定的合夥律師事務所設立條件進行了變通:
 
  一是對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出資額由30萬元降低到10萬元。
 
  二是對特殊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數由20名以上降低到10名以上。
 
  三是對特殊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出資額由1000萬元降低到100萬元。
 
  這樣,通過減少律師事務所設立所需資金以及設立人數的措施,使得設立律師事務所更容易了,對於將來海南設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就更具吸引力,特別對於那些缺少資金的優秀年青律師來海南設立律師事務所恰逢其時。
 
  記  者:修訂後的《條例》充實了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內容,主要原因是什麼?
 
  鄭學海:律師執業權利,是律師依法正確履行職責、實現其使命的必要條件。修訂後的《條例》進一步完善了律師的具體執業權利,將散見於多個規範性檔的內容集結在一起,固化在《條例》中,更好的維護和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特別是進一步完善了關於律師會見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的規定,增加了律師申請調查令、代理生效案件申訴中享有的權利,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合法權利的規定。為改善海南律師執業環境,充分發揮律師的職能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記  者:修訂後的《條例》在“放管服”方面作出了那些調整?
 
  鄭學海:修訂後的《條例》調整了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監管職能的層級配置,將行政處罰權擴大至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強化了市縣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的日常監督管理職能,目的是充分調動地方各級特別是基層的行政資源,提升基層司法行政部門的管理水準,強化對律師執業的監督。同時,提高審批效率,減少審批層級,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審批由兩級審批改變為一級審批;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審批審核時限由原來的30日分別縮短為2個工作日和3個工作日。
 
  記  者:世界律師大會此次在中國舉辦,您此行有何計劃?
 
  鄭學海:世界律師大會是中國第一次作為主辦國舉辦的世界性律師盛會,也是我國律師制度恢復重建40年來全國律協首次主辦的大型國際性律師交流活動,是我們向海內外推介《條例》的非常寶貴的機會。
 
  通過我廳前期在北京、上海等地推介《條例》的經驗來看,《條例》在國內外律師代表中均引起了極大反響,《條例》推行的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對他們觸動很大。借助此次規模盛大世界律師大會,我們將進一步加大對《條例》的宣傳力度,通過多種方式,向前來參會的海內外律師業界人士大力推介《條例》。
 
  我們熱忱歡迎國內外有實力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來海南自貿區自貿港執業!共用海南自貿區自貿港建設發展的紅利。
[责任编辑:薛正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