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民間社會中的公正之神-香港商报

華人民間社會中的公正之神

2021-03-29
来源:香港商报

 中國古代是宗族禮法社會,長幼有序的宗族制度、三綱五常的倫理秩序深入人心,家族內部成員、鄰里之間產生糾紛,多數通過宗族調解、鄉鄰調解和里長、保甲長調解來解決,裁決依據主要是在公序良俗原則指引下,依照鄉約鄉俗、家規家訓來執行。

 《大明律》規定,凡里,各有鄉約之規定……每當會日,里長甲首與里老集合里民,講諭法令約規,莫敢無故不到者,或者置有申明亭,里民不孝不悌,或犯奸盜者,榜示姓名於上,發其羞惡之心,而改過自新者則去之;里老於婚戶田土細故,許其於申明亭勸導而解決之。

 清康熙帝頒《聖諭十六條》明確要求:「敦孝悌以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爭訟,息誣告以全良善」。

 這種禮法結合、調解優先的司法傳統,對及時解決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升級,增進宗族鄰里和睦相處,減輕當事人涉訴負擔,穩定民間社會秩序,起到了顯著的成效。

 自宋代開始,隨着關帝崇拜的日益興盛,關帝忠義正直的高尚人格,威震華夏的英雄形象,受到了上至朝廷,下至民間的頂禮膜拜、廣泛推崇。祭祀關帝的祠廟在宋元時期已經遍布全國各地。

 元初大儒郝經在《漢義勇武安王廟碑》中說:「(關帝)英靈義烈遍天下,故所在廟祀。福善禍惡,神威赫然,人成畏而敬之,而燕趙荊楚尤篤,郡國、州縣、鄉邑皆有廟。」

 宋代時出現中國歷史上最早的鄉約,內容分為四大綱領:「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建構了一套禮儀化的鄉民自治互助模式,成為宋代乃至明清鄉約鄉禮、家規家訓的範本。

 因關帝忠義節烈、護國保民的形象備受宋儒理學、民間百姓的推崇,關帝由此成為鄉約制度中主持公道,揚善懲惡,進行道德教化的全方位神明及公正之神。

 如清乾隆三年(1738年)山西永濟南郭村因村民盜竊而公議禁約,勒石記事,《南郭村公議禁約以厚風俗序碑》碑文雲:「爰與鄉約會各甲之人俱在關帝老爺廟中,公議禁止,立為條規。嗣後如有不法之人,損人利己者,拿住罰銀五錢;不服者,公舉送官。或本村傷損鄰村或鄰村傷損本村者,依此公罰處置。倘有徇情私放及退縮不前者,或懷挾私仇誣假為真者,亦依此公罰處置。」

 隆澳是廣東南澳島四個大澳之一。雍正年間,隆澳前江建起了關帝廟。每年農曆正月十八日,隆澳13鄉鄉民就會聯合舉辦一年一度的關帝巡境活動。關帝是隆澳13鄉鄉民共同祭祀的神明,鄉村之間有矛盾糾紛,就會齊聚關帝廟,在關帝像前立誓,申訴緣由。調解或裁決結果,也會被鄉民欣然接受並嚴格遵守。

 古人接受調解,而不願意爭訟,是將爭訟看成不可輕易為之的凶險之事。《周易訟卦》卦辭雲:「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意思是,即使贏得訴訟,也不讓人佩服。

 尤其古代法律制度不健全,訴訟起來費錢、費時、費力。民間俗話說「衙門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依靠民間調解、關帝公正監察,就成了民間社會解決糾紛的重要途徑和手段。

 尤其對商人來說,地方官對商人的敲詐勒索,致使商人訴訟成本極高,訴訟過程極長,常常一案下來,官司終結之日,也是家資耗盡之時。

 各地商業會館將關帝奉為主祀之神,除借助關帝所代表的忠義、誠信等傳統美德,宣揚「誠信為本」、「以義取利」的商業道德、價值觀外,還將關帝視為見證盟約、裁決糾紛、警示奸邪、懲治不法的商業公正之神。

 洛陽山陜會館《關聖帝君儀仗記》雲:「帝君之忠義神武實是以震浮起扉,為萬世則故。既載諸祀興祭其德而極其功,而又推其磊落光明之慨以風示商賈,使熙熙攘攘競刀錐子母者,日夕承於帝君之旁,庶其觸目驚心,不至見利忘義,角乖張而尚狙詐也。」

 海外華人異鄉為客,出現利益紛爭,也是通過共同的關帝崇拜,建立起互信互諒、以和為貴的溝通機制,實現精誠團結、共謀發展的創業局面的。海外華人聚居地,無不在宗祠、鄉祠之上共建關廟,以彰虔敬。

 弘揚關帝文化  彭允好

[责任编辑:黄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