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黔南中院
8月24日,貴州省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党委原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自力受賄案,對被告人劉自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六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币100萬元;對劉自力受賄所得財物折合人民币1854萬7762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劉自力利用擔任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党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之便,在獲得茅台酒經營權、批準購酒指標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妻子、女兒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币1854.7762萬元,其中人民币1772.1501萬元、美元10萬元、英鎊2.3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自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獲取茅台酒經營權、批準購酒指標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币1854.776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劉自力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線索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當庭認罪悔罪,係坦白。案发後,積極協助辦案機關退繳部分贓款,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應予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香港商報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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