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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開舉:建議廢止收容教育相關的法律規定

2019-03-12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 王皓萍 報導:「廢止收容教育制度是維護中國法治和人權的大勢所趨。」在全國兩會上,參加全國政協十三屆二次會議的全國政協委員、鄭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開舉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建議,廢止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與國務院制定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停止執行收容教育相關的法律規定。
 
  據沈開舉介紹,收容教育是一項嚴厲的行政處罰手段,收容教育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據是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該《決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據此制定了《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對實施中的問題做了具體規定,這是目前公安機關主要的操作依據。
 
  「鑒於收容教育制度的形成有着特殊的時代背景,隨着我國法治水平的逐漸提升,社會各界關於廢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呼聲也愈發強烈。尤其是,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凸顯了收容教育制度的問題,加快了廢止收容教育制度的進度,也意味着廢止收容教育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沈開舉說。
 
  沈開舉強調,廢止收容教育制度是維護中國法治和人權的大勢所趨。廢止收容教育制度是維護法制統一的要求。廢止收容教育制度有利於實現行政執法的公平公正。由於收容教育制度缺乏完善的法律體系,全國各地對收容教育制度的認識與操作都沒有統一的標準。收容教育制度教育挽救功能嚴重不足,已經沒有存續的必要性。由於收容教育所普遍缺乏對「教育」的關注,收容教育相比高額罰款與行政拘留,對教育挽救賣淫嫖娼人員、遏制賣淫嫖娼活動並沒有獨特的優勢。社會各界對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經達成共識。據統計,近些年全國被收容人員與收容教育所的數量整體呈明顯減少的趨勢,安徽、江西、青海等地已經不再設施收容教育所,行政執法主體對收容教育制度的認可度仍在逐漸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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