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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京輝:建議河南省依法恢復服刑假釋制度

2020-01-13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 王皓萍 報導:1月12日,在河南省十二屆政協三次會議上,省政協委員、鄭州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北京隆安(鄭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趙京輝建議,由省政法委對省高法、高檢及司法廳出臺專門恢復假釋制度的指導文件,掃除河南司法機關內心假釋的陰影;將轉化服刑人員,鼓勵服刑人員的假釋適用與監獄及幹警績效考核直接掛鉤。
 
河南省政協委員、鄭州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北京隆安(鄭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趙京輝
 
  “假釋在我國刑法中是壹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地適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復歸社會、有利於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趙京輝表示,適用假釋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根據中國《刑法》第81條規定,適用假釋必須遵守下列條件:法定的對象,並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適用假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累犯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員,不得假釋。除此以外的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服刑人員可以成為假釋對象。
 
  法定的實質條件,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法定的刑罰執行時間條件,假釋只適用於已經執行壹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壹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可見這是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均已成熟且具有積極意義的壹項制度,何談“恢復”?“我們都希望讓犯罪分子都可以爭取更好地表現獲得減刑,獲得假釋,一方面是因為歷史原因、設計與建設的局限,看守所(也有短刑期的服刑人員)及監獄人滿為患,另一方面是讓服刑人員能夠在合法的框架下通過努力改造得到鼓勵的,假釋制度激勵的希望之門長期緊閉,同時也遮蔽了服刑人員心頭及早自新的曙光。而難以發揮制度本身的積極作用。不僅違背依法治國,這本身還是河南司法資源的浪費。”
 
  趙京輝建議,由省政法委對省高法、高檢及司法廳出臺專門恢復假釋制度的指導文件,掃除河南司法機關內心假釋的陰影;將轉化服刑人員,鼓勵服刑人員的假釋適用與監獄及幹警績效考核直接掛鉤。
 
[责任编辑:薛正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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