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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記報告義務將受處罰

2020-02-14
来源:香港商報網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 劉曉寒 報導:14日,記者從雲南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獲悉,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進行,依法懲治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2月11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和省司法廳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懲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記報告義務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明確告知單位和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應當遵守的義務,以及違反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發佈會現場
 
  據介紹,《通告》共八條,內容主要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條,重申了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應當主動如實報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史等情況,強調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
 
  第二部分是第二至第五條和第八條,進一步明確了新冠肺炎患者、病源攜帶者、疑似患者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史,違反隔離觀察、隔離治療規定,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參與人員聚集活動,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措施等,造成新冠病毒傳播或有傳播危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部分是第六、第七條,明確了房屋承租人、旅店業經營者、復工單位等在疫情防控期間應當履行的主動報告義務,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對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工作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警告、罰款或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處罰。
 
  目前雲南省已出現了不同類型的涉疫犯罪案件,如妨害公務、擾亂社會秩序、銷售假冒偽劣的口罩、利用疫情進行詐騙等。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沈曙昆介紹,截止目前,全省檢察機關共受理和介入涉疫情案件23件25人,其中刑事案件15件16人,治安處罰案件8件9人。已立辦涉醫療廢物及廢棄口罩、走私、販賣、非法捕殺野生動物、食品安全等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72件。
 
[责任编辑:薛正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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