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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100回应合法性质疑 拟再涉足收益权转让

2014-04-21
来源:每经

  4月9日,《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了财商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发起运营的网站“信托100”拆分信托计划,百元买信托引发业内质疑。16日,信托业协会发布声明向投资者提示风险,并称“信托100网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为证明其合法性,信托100披露了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信托100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运作事宜之“法律意见书”;有意思的是,该意见书第四部分“其他法律风险的相关论证”一栏,文字无法辨认,对此,记者就该问题已发采访提纲至信托100官方,等待确认,截至发稿时尚无任何回应。

  目前,信托100网站除继续销售信托产品外,还将推出收益权转让。大成律师事务所史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信托收益权不得向自然人拆分转让。

  百元信托仍在销售/

  在信托100网站上,百元信托项目正在创造新的销售纪录。本期精选项目是“厦门信托——天力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金额为300万元,投资期限为24个月,预期年收益为10.5%。

  按照信托100的方式,该项目被拆分为3万份,每份100元。募集进度显示,该项目募集金额达到200万元时,仅用了大概一天时间。

  将起点高达100万元的信托起购份额打散,用“凑份子”的做法并不能保证每个人都是“合格投资人”。16日,中国信托业协会提醒投资者,对各类信托产品宣传信息保持高度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非法信托活动。并直指“信托100”网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不过,在该协会发出警示后,信托100网站仍在继续销售百元信托。但在其关于信托100的合法性分析的声明中,信托100表示,“鉴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对合资格投资人的认定原则,信托100将自觉开展内部合规性审查,主动与相关监管部门和合作单位进行沟通,如有违反,将在本声明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调整,甚至不惜放弃涉及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史律师曾告诉记者,除不符合“合格投资人”原则,信托100认购信托产品的资金来源并非自有资金也违反相关规定。一位信托行业内人士指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认购风险申请书”,其中至少有一条为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显然,财商通认购信托的资金并非其“所有”。

  4月8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99号文),对于合规销售,“99号”文指出,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违规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

  将涉足收益权转让/

  信托100仍称其是 “依法合规”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为证明其合法性,信托100披露了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信托100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运作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由于“有限公司”的性质,财商通并没有披露法律意见书的义务。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则认为,如果不是其他非人为因素所致,该公司在自愿披露法律意见书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记者从官网上了解到,下一步信托100即将涉足信托收益权转让。据了解,《信托法》规定,信托收益权可以放弃、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信托收益权的转让是指,受益人将其享有的信托收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通过信托收益权的转让流通,可使转让人变现,受让人得到获得信托利益的预期。

  某信托公司内部人士李先生在与记者交流时表示,一般客户提前提出转让收益权申请后,由信托公司撮合交易,目前多家信托公司尝试信托收益权转让业务,具体转让流程各异。

  一位有信托收益权转让平台的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该公司为例,有两种信托收益权转让方式,一种是通过直接转让信托收益权获得资金;第二种是提供临时资金周转,如通过卖出回购方式临时提供2个月流动性。办理转让之后,领取《资金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书》,3~5天资金可到账。

  上述李先生指出,信托产品未到期客户提前转让,涉及重新定价问题,具体要结合当前的市场利率和该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根据产品模型测算估价。由于目前国内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完善,在信托产品非标准化的情况下,实现信托收益权流通变现,仍然较为困难,这也是几家产权交易中心“雷声大、雨点小”的原因。

  对于信托100将要涉足信托收益权转让,上述史律师认为,信托收益权不得向自然人拆分转让。此外,业内人士还指出,信托资金来源影响收益权转让效力。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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