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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宕五年 天士力贏回名譽

2014-09-17
来源:香港商报
  工程院院士李連達被判侵權 跌宕五年天士力贏回名譽
 
  【香港商報訊】記者邢寶華報道:天士力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昨日公布了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於天士力复方丹參滴丸名譽侵犯案的終審判決,終審判決維持了原有判決,認定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中醫科學院首席研究員李連達針對上市藥企天士力公司及其生產的复方丹參滴丸存在不實言論,構成名譽侵權,判令其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至此,這起涉及上市公司與工程院院士的名譽侵權之爭歷經5年終於塵埃落定。昨日下午五點半左右,記者撥通了中國工程院電話,問及該院對李連達院士敗訴一案怎麼看時,接電話的工作人員表示,尚不清楚這件事。并讓記者致電該院科學道德辦公室。
 
  誣稱藥有不良反應
 
  據悉,該案源於2009年初,媒體對時任浙江大學藥學院院長的李連達和他的課題組重大學術醜聞的揭露(《院士課題組多篇論文涉學術造假被國際期刊撤銷》,2009年2月3日)。上述學術醜聞事件本來與天士力公司無關,但深陷輿論漩渦的李連達院士卻混淆視聽、轉移矛盾,矛頭直指天士力、直指產品——天士力复方丹參滴丸。
 
  2009年2月5日,央廣「中國之聲」在跟進報道李連達課題組學術醜聞事件時,李連達把矛頭轉向天士力复方丹參滴丸,他在接受采訪時聲稱他自己做實驗了,證明复方丹參滴丸存在嚴重不良反應。李連達在知道天士力做過急毒、長毒實驗的情况下,竟然說,天士力公司根本就沒有對复方丹參滴丸做長期的毒性研究。
 
  身為工程院院士和中醫藥學界的權威,李連達對复方丹參滴丸的攻擊引發了軒然大波,一時間人們產生了嚴重的心理恐慌,導致天士力股票急驟下跌乃至被迫停牌等一系列連鎖反應,雖然該事件后經當時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得以澄清,但是企業已經遭受了慘重的經濟損失。
 
  終審判侵害名譽權
 
  不過,李連達院士一直沒有停止對天士力的攻擊,繼續在各類場合、各種媒體上持續貶低复方丹參滴丸。
 
  為此,天士力於2011年將李連達告上法庭。后經相關部門調停,天士力公司撤訴。但隨后在多種場合,李連達繼續詆毀天士力复方丹參滴丸。天士力在蒙受巨大損失的情况下,被迫於2013年2月第二次提起訴訟,2013年12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天士力勝訴,李連達不服提起上訴,2014年9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天津兩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均認定:李連達針對天士力公司及其產品复方丹參滴丸發表的不實言論,已構成對天士力公司名譽權的侵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李連達除停止侵權外,必須在全國範圍發行的報紙上刊登道歉聲明,并賠償天士力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
 
  李連達言論缺客觀性
 
  據了解,李連達提供的專家證人出庭作證時說,不良反應發生率一般是指臨床觀察得出的結論。而李連達并沒有對复方丹參滴丸進行臨床試驗,不存在李連達所稱「他做藥理實驗證明复方丹參滴丸不良反應發生率高」的事實。因此,李連達發表的涉及复方丹參滴丸不良反應發生率的言論缺乏客觀性。
 
  天津藥物研究院等機構對复方丹參滴丸所做的長期毒性試驗的證據也表明,李連達稱复方丹參滴丸未做長期毒性試驗的言論與事實相悖。且天士力公司生產的复方丹參滴丸被列入國家中藥保護品種,而申報中藥保護品種的條件之一,就是必須提供包括長期毒性試驗在內的毒理學研究資料。
 
  據了解,复方丹參滴丸是中國目前治療心血管疾病應用廣泛的「中藥保護品種」,去年銷售額近29億元,同時也是全球第一個通過美國FDA二期臨床試驗的复方中藥制劑,目前正在全球多個中心展開三期臨床試驗。
 
  保留再次追究權利
 
  天士力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劉俊峰說:「李連達作為國家工程院院士、中醫藥學的知名學者,更應當維護科學誠信。藥品不良反應信息應當是由國家權威機構監測并定期公布,不可以受任何人、任何不實言論的左右。李連達院士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况下損人利己,不斷地惡意貶損天士力公司和主要產品复方丹參滴丸的聲譽,不但違背了正直做人的原則,也違背了院士科學客觀的原則,更觸犯了國家法律,嚴重侵犯了企業名譽權。
 
  劉俊峰還說:「法律至高無上,但遺憾的是,經過兩審法院判定其構成侵權,工程院院士李連達不但不遵守法律,不履行法律義務,更肆無忌憚的無視法律,將已被法律程序確認毫無依據的不實言論,以『院士』及『一名老醫生』職業的幌子,繼續公開散布,繼續擾亂社會視聽,蒙蔽消費者,對於李連達公然無視法律、違犯法律的行為,我們保留進一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據了解,在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后,李連達9月11日在科學網個人博客上又發表了《复方丹參滴丸不良反應爭論的關鍵》等文章,其中提及天士力「隱瞞不良反應」、「誇大治療作用」等言論,對此,北京市萬思恆律師事務所李曉梅律師認為,在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當事人應有既判力意識,生效判決對當事人產生相應的拘束力。當事人如對法院判決不服、認為判決有誤,可以通過申請再審的程序,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否則,當事人不得再提出、尤其是公開發表有違於判決內容的主張。如李連達確實公開發表了有違判決內容的主張,可能會進一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责任编辑:刘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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