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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中國如何進行國際反腐

2014-11-17
来源:新京報

  外逃國家:南非等山西官員孔彬和朱玉傑出逃時攜帶900多萬,逃亡10年自首歸案。疑犯自述稱,飄蕩2年後,在南非辦了工作居留,花費100多萬美元買了別墅,卻遭一夥持槍歹徒闖入搶劫。

  外逃國家:美國2004年,中國警方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對被美國警方押送回國的犯罪嫌疑人、原中國銀行廣東省開平支行行長餘振東執行逮捕。 新華社發

  外逃國家:哥倫比亞2014年9月,涉嫌合同詐騙的犯罪嫌疑人吳某某從哥倫比亞被順利押解回杭州蕭山國際機場。

  二十國集團(G20)領導人第九次峰會在澳大利亞布裏斯班落幕。據俄羅斯媒體報道,峰會通過了一份聯合公報,二十國集團領導人通過了一份關於2015至2016年的反腐行動計劃。文件指出,“我們批准2015至2016年的G20反腐行動計劃,這將有助於經濟增長和提高穩定性”。公報指出,反腐行動將旨在加強相應機構的合作,包括擴大相互間的司法支持、搜尋和返回腐敗所得收入,以及嚴防出現腐敗官員的“安全避難所”。G20一直將反腐作為重點推動,中國通過什么機制進行國際反腐?

  反腐工作組G20“聯合”反腐

  在13日,外交部舉行的G20中外媒體吹風會上,外交部國際經濟司司長張軍表示,中方希望G20繼續推動各國加強反腐敗合作,構建追贓、追逃和反腐敗的國際合作網絡,避免G20成為腐敗官員的“避罪天堂”。

  張軍介紹,過去幾年來,G20一直將反腐作為重點推動,並專門成立了G20反腐敗工作組。G20十九個成員國之中,有十八個國家都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成員。當前形勢下,反腐敗最重要的方向就是建立世界范圍內的反腐敗網絡,特別是建立資產返回合作、追贓追逃、拒絕腐敗分子入境等。張軍表示,希望20國集團峰會能繼續推動在世界范圍內建立反腐敗網絡,“讓腐敗行為無處可存,讓腐敗分子無處可藏”。

  加入多個國際反腐合作條約

  在G20集團的大力推動下,包括中國在內的絕大多數G20集團成員已陸續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於2003年通過,2005年生效,截至2009年7月6日,已有140個國家簽署。

  該《公約》是聯合國曆史上第一個用於指導國際反腐敗合作的法律文件,G20集團成員的廣泛參與,為國際社會預防犯罪、追繳腐敗資產、提高反腐成效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李拓曾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2005年,中國就加入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積極參與反腐敗國際合作機制,並與有關國際組織和國家建立起執法合作、司法協助、人員遣返、涉案資金返還等機制,國(境)外緝捕追逃、防逃、涉案資產返還等工作也都取得了很大進展。

  對反腐敗國際合作,中國政府會同一些國家制定了有關國際合作條約,為反腐敗國際合作有章可循、規范合作和增強實效作出了積極努力。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中國政府打擊和控制跨國腐敗犯罪的能力。國際合作條約除《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外,還包括《引渡條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和《移管被判人條約》等。

  國家間反腐機構合作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李拓在采訪中介紹,目前,中央紀委和國家監察部已與8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反腐敗機構開展了友好交往,與68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106項各類司法協助條約。而據2010年公布的《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白皮書,作為打擊腐敗的主要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後與8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機構簽署了檢察合作協議;公安部與44個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機構建立了65條24小時聯絡熱線,同59個國家和地區的內政警察部門簽署了213份合作文件。

  今年以來,針對貪官外逃的問題,中央紀委以及相關部門采取種種措施予以加強。據李拓介紹說,今年1月召開的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明確要求,加大國際追逃追贓力度,決不讓腐敗分子逍遙法外;中央紀委監察部在3月整合成立了國際合作局,明確了加強國際合作、切斷貪官外逃之路的思路;公安部最近開展的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的“獵狐行動”已經追回102人;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將成立國際追逃追贓和違法所得沒收工作協調領導小組。

  四種方式海外反腐

  北京師范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向新京報記者表示,具體的追逃和追贓會按照我們以往的一些做法和經驗,利用我們現有的國際法律手段來開展,目前中國海外追逃一般有四種方式,最主要的是引渡,此外還有引渡的三種替代手段:遣返、異地追訴、勸返。

  這四種方式也決定了我國和國外合作的方式。

  在與我國有引渡條約的國家,引渡是海外追逃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1993年,中國與泰國簽署引渡條約,這是中國與外國簽訂的第一項雙邊引渡條約。截至今年7月底,中國已與38個國家締結雙邊引渡條約,其中大部分是發展中國家。

  沒有引渡條約時,“我們可以援引多邊公約來開展引渡合作。”黃風介紹,比如中國和澳大利亞的雙邊引渡條約尚未生效,和加拿大之間沒有引渡條約,但三個國家都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成員,“這些公約裏面也有引渡條款,中國可以援引國際公約的引渡條款開展合作。”

  國際引渡合作,面臨很多限制,比如政治犯罪例外原則,死刑不引渡原則等等。而且,“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和世界上所有國家都締結引渡條約,這是有難度的。”黃風說,美國目前和100多個國家簽署有引渡條約,但即便如此,也無法做到和世界上每一個國家都簽署。

  遣返通常是以違反移民法規為由,將經濟犯罪嫌疑人作為非法移民遣返回國。而異地追訴是引渡的另一種替代手段,由中國主管機關向逃犯躲藏地國家的司法機關提供該逃犯觸犯該外國法律的犯罪證據,由該外國司法機關依據本國法律對其實行緝捕和追訴。中國銀行開平支行特大貪汙案逃犯的追逃過程中,異地追訴就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相對而言,勸返是一種相對高效的手段。黃風說,引渡、遣返、異地追訴等形式,其處理時間長、手續繁瑣,而且也面臨限制。相比之下,勸返則更加高效,也將主動權握在了我們自己的手裏。

  在黃風看來,“勸返”有一舉三得的效果。對於辦理案件的司法機關來說,勸返成功就意味著追逃目的已經實現;對於逃犯躲藏地國家來說,外國逃犯自願回國接受審判,既有利於節省為開展國際合作或者國內法律程序而需花費的資源,又有利於本國的秩序和安全。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於2003年通過,2005年生效,截至2009年7月6日,已有140個國家簽署。

  中央紀委和國家監察部已與8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反腐敗機構開展了友好交往,與68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106項各類司法協助條約。

  公安部最近開展的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的“獵狐行動”已經追回102人。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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