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66

2014,中國企業家的罪與罰

2014-12-17
来源:法治周末

  原標題:2014,中國企業家的罪與罰

  “金融企業家犯罪的罪名很多,其中最常出現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通過法院審理的情況來看,這兩個罪名占了金融犯罪的70%以上。”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副院長、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法學研究所所長胡獻旁說。

  法治周末記者陳磊

  12月15日一大早,記者打開中央紀委監察部官網,“中國聯通網絡分公司副總經理張智江接受組織調查”一條消息即進入視線。

  法治周末記者獲悉,法制日報社《法人》雜志(今年發布主體變更為法制日報社中國公司法務研究院)和中國青年報社輿情監測室即將聯合發布《2014中國企業家犯罪(媒體樣本)研究報告》(以下簡稱《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官網和本報資料統計,今年1月1日至12月15日,包括張智江在內,共計超過150位國企高管人員被查或受審。

  今年以來的民營企業家犯罪或者涉嫌犯罪數據還有待統計,根據法制日報社《法人》雜志和中國青年報社輿情監測室聯合發布的《2013中國企業家犯罪(媒體樣本)研究報告》,2013年,國有企業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為87件,約占當年企業家涉案全部數量的四分之一。

  西北政法大學校長賈宇教授向法治周末記者表示,企業家犯罪數量日漸增多,原因之一是,依法治國背景下,經濟領域的規范化,要求嚴格查處企業家的不規范行為;另一個原因是,反腐敗風暴導致眾多政府官員落馬,他們背後“基本上都有企業家尤其是民營企業家”的身影。

  “折戟沉沙的高潮”

  12月15日,中央第八巡視組進駐中國聯通集團公司第19天,張智江被調查。

  隨後,中國聯通集團公司黨組宣布,免去張智江中國聯通網絡分公司副總經理兼網絡建設部總經理的職務。

  資料顯示,張智江為陝西人,1994年在中山大學計算機系獲得科學計算與計算機應用專業博士學位,其後負責完成了多項國家和部委重大科研項目,是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

  2004年,張智江曾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一項。此外,他還獲得省部委科技進步獎16項,獲得國內外發明專利10項。

  2011年,張智江擔任中國聯通技術部總經理、中國聯通研究院院長,後任現職。

  法治周末記者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統計,12月前半月,除了張智江,全國共有6名國企高管被查,包括中石化石油工程技術服務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薛萬東,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長、黨委副書記楊進先,山西蘭花集團能源集運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武新福等。

  今年首個落馬的國企高管是福建省煙草公司原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孫佳和。1月10日,福建省紀委發布消息稱,孫佳和涉嫌犯罪問題,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其後每個月都有國企高管落馬消息發布,但每月落馬國企高管數量不一。

  統計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的消息發現,今年1月和2月,各有兩名國企高管人員落馬,是今年落馬國企高管最少的月份。

  綜合公開資料統計顯示,國企高管人員落馬數量較多的月份包括6月(至少22人)、9月(至少22人),國企高管人員落馬高潮發生在今年8月,全國范圍內至少有39位國企高管人員被查或受審。

  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官網和本報資料統計,今年1月至今,全國范圍內共計超過150位國企高管人員被查或受審。

  對此,西北政法大學校長賈宇教授對法治周末記者說,企業家犯罪的問題,實際上是經濟領域法治狀況的一個反映。

  賈宇認為,企業家犯罪數量的增多,說明經濟領域的法治化程度有待提高,政府需要進一步減少對經濟領域的幹預,減少權力尋租的空間。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院長喬新生向法治周末記者表示,在中國改革開放的曆史上,有兩次企業經營者折戟沉沙的高潮。一次是上世紀90年代,由於中央實行集權式的改革,一大批企業的經營者相繼落馬;還有一次就是最近出現的企業家中箭落馬的現象。

  喬新生認為,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現象,一方面是市場經濟發育不健全,市場主體存在嚴重的問題;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在粗放式發展的過程中,許多企業的經營者混水摸魚,容易東窗事發。

  央企是“重災區”

  在被問及對2014年企業家犯罪的直觀印象時,中國政法大學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教授告訴法治周末記者,今年以來,央企的企業家相繼落馬,是一個“重災區”。

  最令人關注的落馬者之一是宋林。

  4月17日晚,中央紀委監察部官方網站公布,華潤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宋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一個月後,宋林被撤銷全國政協委員資格。

  4月15日下午,新華社《經濟參考報》記者王文志實名舉報宋林包養情婦,並涉嫌貪腐。4月16日,宋林在華潤集團官網發布聲明稱,舉報內容純屬捏造和惡意中傷。但不到一天,宋林即被中紀委宣布調查。

  今年6月,中央巡視組繼上輪巡視央企中糧集團之後,再次巡視央企——中國一汽集團公司。兩個月後,中國一汽集團公司原副總經理安德武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同時,吉林省檢察機關對一汽集團另外兩位高管人員李武與周純進行立案調查。

  11月18日,今年中央的第三輪巡視啟動,劍指央企,對包括中石化、南方航空、中國船舶、中國聯通等8家中央企業在內的13家單位進行專項巡視。張智江是此輪巡視的第二位落馬者。

  首位落馬者來自於中石化。中央巡視組11月24日入駐中石化,同樣在第19天,中石化石油工程技術服務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薛萬東涉嫌違紀接受組織調查。隨後,中石化黨組免去薛萬東職務。

  賈宇教授的直觀印象是,能源、交通領域企業家犯罪案件多發,“他們掌握著各種資源,想給誰就給誰,一句話就能決定財富的流向”,因此,落馬的幾率非常大。

  法治周末記者不完全統計證實,國企總共150多位落馬者中,一成屬於能源和交通行業。

  能源行業落馬者達11人,例如山西蘭花集團能源集運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武新福、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謝洪先、陝西有色金屬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汪漢臣、河南鄭煤集團黨委常委祁亮山等。

  今年另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是,地方銀行的高管密集落馬。

  法治周末記者統計發現,今年以來,已經有北京農村商業銀行副行長司偉、內蒙古銀行原董事長楊成林、河南許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兼董事長高志民、廣東發展銀行原董事長李若虹等11名行長級高管落馬。

  今年6月,中國人民大學反腐敗與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暉在接受法治周末專訪時指出,金融領域實際上是資金總量最大的一個領域。哪個地方資金集中,哪個地方腐敗的風險就大。

  毛昭暉當時預測,在銀行業,從腐敗的風險、嚴重程度來看,股份制商業銀行、信用社,相對四大銀行來說,腐敗的風險更大。從統計結果看,恰好印證了這一預測。

  “沒有無緣無故的犯罪”

  根據《中國企業家犯罪研究報告》,2012年,國有企業高管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有85例,占比超過三分之一。2013年,國有企業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為87件,占比約為四分之一。

  連續5年的大量案例顯示,媒體曝光的企業家犯罪越來越集中在民營企業家身上,從最初的與國營企業家基本持平到數倍於後者。在今年國有企業領導落馬數量激增的情況下,這一趨勢是否繼續,尚需拭目以待。

  例如,山西蘭花集團能源集運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武新福,任職期間,違反財經紀律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小金庫”款項;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為親屬從事經營活動謀利。

  初步的追究結果顯示,晉城市紀委決定給予武新福開除黨籍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前述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表示,目前的反腐敗力度很大,也很必要,但不能解決根本問題,更值得關注的是犯罪背後的制度問題——“個人怎么就通過組織實施了犯罪”,組織內部又是怎樣運作的,組織內部的監督制約在哪裏。

  賈宇教授認為,國有企業的企業家犯罪“比較嚴重”,是因為他們官商一體,配置市場資源的權力太大,缺少應有的制約。統計也顯示,對國有企業家犯罪來說,腐敗一直是第一大因素。

  賈宇對法治周末記者說,“沒有無緣無故的犯罪”。要降低企業家的犯罪率,最根本的是厘清政府與市場之邊界,“減少政府審批權力,把市場的還給市場,讓市場調節資源配置,而不是讓官員調節市場資源配置”;同時,企業家們也應該意識到違法經營的風險,轉向合法經營。

  前述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對此表示贊同,他告訴法治周末記者:“針對企業家犯罪,實際上並不能找到一套獨特的、有效的解決方案。”

  減少企業家犯罪的根本出路,還是要從制度著手,政府通過好的公共政策和好的政府治理(善治),引導社會的變動方向,解決或者化解犯罪現象背後的社會問題——界定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的歸政府,市場的歸市場。

  賈宇教授特別提醒說,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法治指的是制度,德治指的是教育,就防范企業家犯罪來說,最迫切的是制度防范,同時教育也要跟上。

  “事實是最好的教育,那么多的企業家落馬,今年的‘獵狐行動’還把跑到境外的幾百個(犯罪嫌疑)人抓了回來,這是最好的教育。”賈宇向法治周末記者表示。

  2014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預發布(二)

  “金融企業家犯罪的罪名很多,其中最常出現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通過法院審理的情況來看,這兩個罪名占了金融犯罪的70%以上。”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副院長、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法學研究所所長胡獻旁說

  法治周末記者蒲曉磊

  12月4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消息稱,黑龍江省紀委對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長、黨委副書記楊進先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至今為止,銀行業至少已有5位正廳級行長先後落馬。

  與此同時,互聯網金融也是不利消息頻傳。愛網貸、騰信嘉華、拉手貸等8家平台在同一天出現提現困難或限制提現,江蘇無錫P2P平台恒融財富人去樓空直接導致千餘名投資者1億多元的投資款無法收回……僅在2014年,倒閉、跑路、提現困難等各種問題平台數量就多達上百家。

  無論是落馬高管還是抓獲回國的外逃經濟犯罪人員,金融系統都算得上是犯罪的重災區。就在楊進先被宣布立案調查的同一天,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專項行動辦公室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截至目前,“獵狐2014”專項行動已先後從60個國家和地區抓獲外逃經濟犯罪人員428名。

  重慶某銀行支行行長餘國蓉潛逃境外14年後在泰國被緝拿歸案,涉嫌經濟犯罪的上海泛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怡在斐濟被押解回國……在抓獲的外逃經濟犯罪人員中,金融企業家的身影並不少見。

  “近幾年來,金融企業家犯罪對象呈現出年輕化、智能化,且高學曆者和一線操作人員居多等幾大特點。”知名經濟學者宋清輝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

  “金融企業家犯罪的罪名很多,其中最常出現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通過法院審理的情況來看,這兩個罪名占了金融犯罪的70%以上。”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副院長、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法學研究所所長胡獻旁告訴法治周末記者。

  法治周末記者獲悉,法制日報社《法人》雜志(今年發布主體變更為法制日報社中國公司法務研究院)和中國青年報社輿情監測室即將聯合發布《2014中國企業家犯罪(媒體樣本)研究報告》,對此將提供更多的分析樣本。

  金融系統成犯罪重災區

  無論是從橫向的領域進行細分,還是對縱向的職位分布作出統計,金融系統犯罪的“重災”特性也都極為顯著:橫向來看,犯罪企業家分布於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多個行業;縱向來看,從基層到高層都有管理者深陷犯罪泥淖。

  在金融系統犯罪的企業家中,又以銀行業為“重中之重”。

  上海財經大學公布的500強競爭力指數名單上,銀行業盈利指數位列第一,賺錢的前10名都是銀行。

  作為金融系統中最為盈利的行業,銀行業也出現了金融領域中數量最多的落馬企業家,其中不乏董事長或行長級別的管理者:內蒙古農信社原主任武文元(正廳級)、內蒙古銀行董事長楊成林(正廳級)、郵儲銀行原行長陶禮明(正廳級)、成都銀行原董事長毛志剛、許昌銀行董事長高志民、龍江銀行監事長楊進先(正廳級)、李若虹(正廳級)在今年先後落馬。

  銀行業中的“老虎”落馬固然讓人震驚,基層的支行行長的犯罪數據同樣讓人觸目驚心:6月13日,建行浙江紹興城西支行行長陳惠君,涉嫌非法集資3億元被警方“控制”,之後被批捕。11月24日,雲南省紀委同時通報了富滇銀行昆明銀光支行行長周愛國、富滇銀行昆明正義路支行風險總監蘇建勳、富滇銀行村鎮銀行管理部總經理張炬3人受賄行為……

  而這些還僅是正處於調查中的銀行行長,如果再加上今年已經受審的銀行行長,銀行業犯罪的企業家數量已經達到了一個驚人的數量。

  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0月29日至11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原行長陶禮明涉嫌受賄、挪用公款一案,中郵儲另外兩名高管因涉嫌挪用公款、貪汙與陶禮明一同受審。經查,2002年4月至2012年5月,陶禮明非法收受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534萬元、美元99萬元、歐元1萬元。

  有受賄的銀行行長,也有行賄的銀行高管。11月19日,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團公司原副總經理、安徽幸運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李潔之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賄犯罪,被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在檢察機關指控李潔之涉嫌58起受賄事實中,其中涉及到銀行支行的行長、副行長到銀行客戶經理、營業部主任等銀行高管有31人之多。

  證券行業也有高管淪陷。在上海首例投資銀行高管犯罪案件中,招商證券投資銀行部原執行董事李黎明因犯職務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並處沒收個人資產200萬元,涉案金額5260萬餘元。

  基金行業的“老鼠倉”案也是多次進入公眾視野。1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提出抗訴,我國最大“老鼠倉”案——博時原基金經理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再生變數。12月14日,華夏基金“老鼠倉”案再度升級,被調查出“老鼠倉”行為在任和離任員工約6至7人,這一突變使得華夏成牽涉人數最多的基金公司。

  金融系統成為企業家犯罪的重災區,也體現在今年的“獵狐2014”行動中。

  某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原行長餘國蓉,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違法發放貸款和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等犯罪,涉案金額達28億元,潛逃境外14年後被抓獲並押解回國;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原主任高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8.02億餘元,潛逃8年後回國自首……在“獵狐2014”行動抓獲的罪犯中,犯罪的金融企業家名字並不少見。

  國家社科基金《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的調查顯示,金融系統和國有大中型企業,是攜款潛逃的重災區。外逃貪官中,金融系、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約占87.5%,其他部門約占12.5%。

  “在攜款潛逃的犯罪人員中,以金融系統企業家的人數、金額為最多,他們犯罪前往往經過周密策劃,將家人移民國外或將財產非法轉移國外,一旦時機成熟便逃之夭夭。就根本利益來說,金融腐敗的最大後果是極大地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危害國家的金融穩定和經濟良性。”宋清輝對記者說。

  互聯網金融發案總量上升

  近幾年,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入推進和互聯網技術的不斷進步,第三方支付、P2P網貸、眾籌融資、網上理財等互聯網金融高速發展,我國已經成為全球規模較大的互聯網金融市場。

  央行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9月末,我國共有第三方支付機構269家,前三季度共發生支付金額24.1萬億元;全國P2P網絡借貸平台有大約1400餘家、融資餘額超過1100億元,全國范圍內活躍的股權眾籌平台超過20家。

  互聯網金融在迅猛發展的同時,安全問題也隨之而來,其中又以P2P平台跑路尤為明顯。

  銀監會業務創新監管協作部主任王岩岫透露,在全國可查的1200家P2P中,到7月份為止跑路的已經有150家,每個月有六七家跑路。

  而P2P平台跑路趨勢在年底之前有愈演愈烈之勢。12月11日,兩起P2P平台跑路事件先後曝光,涉案金額連續刷新:位於浙江寧波的P2P網貸公司“聯創財富”跑路,800多位投資人的5000多萬元血本無歸。江蘇無錫P2P平台恒融財富人去樓空,直接導致千餘名投資者1億多元的投資款無法收回。

  據網貸之家統計,僅11月份就有39家P2P平台出現風險事件,其中包括12家P2P平台“跑路”,另有24家P2P平台出現提現困難,還有3家停止運營。第一網貸資料顯示,倒閉、跑路、提現困難等各種問題平台,1至11月份共新發生178家,比2013年全年75家增長137.33%。

  “有史以來,中國網貸出現問題平台的數量是286家,這是我拿到的最新數據。”網貸之家首席研究員馬駿在“2014互聯網金融創新與監管行業峰會”上說。

  宋清輝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相比傳統金融系統,我國互聯網金融犯罪當前呈現出發案總量不斷上升、惡性複雜案件、涉眾性犯罪比重增幅較大等特點。

  浙江警察學院經濟犯罪偵防研究中心主任袁小萍指出,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犯罪作案形式複雜,犯罪類型較為集中,大多打著互聯網金融旗號進行經濟犯罪活動;作案模式具有合夥性、組織化、複合化、產業化程度越來越高、犯罪主體文化程度較高、年輕化傾向明顯、受眾對象不特定性等特點。

  “目前,P2P基本上沒有對應的監管部門,監管缺失是P2P頻繁出事的最主要原因,其次還有如資金被挪用、平台運營出現問題等原因。對此,我建議運用大數據思維,在政府監管大幅度缺失的情況下,整合社會數據資源進行防控。”宋清輝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多重誘因導致犯罪頻發

  專家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造成金融企業家犯罪的因素中,除了企業家自身的行為之外,整個外部環境與企業制度也至關重要。

  胡獻旁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外部環境是導致金融企業家犯罪的重要因素:

  第一,國家金融政策的不穩定造成了企業家融資的不穩定。2008年金融危機的時候,在國家“4萬億投資拉動”刺激經濟複蘇一系列政策牽引下,地方政府依托政府信用和優勢壟斷資源,紛紛建立了眾多投融資平台,金融企業家也獲得了大量的資金,進行大量的投融資活動。兩三年之後,國家突然收緊政策,大量陷入資金瓶頸的企業家只得通過民間融資的渠道來融資,這也導致了之後幾年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案件頻發。

  第二,經濟處於調整時期。因為處於行業升級和結構調整階段,大量企業面臨資金和發展瓶頸,此時企業家需要向社會借貸大量資金,也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所長吳曉求認為,我國金融在結構、市場化程度和開放度上均存在著缺陷。金融體系的市場化程度較低,融資、投資活動以及定價機制離市場化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這就為權力尋租提供了巨大的空間。

  此外,公司管理制度不規范也是重要原因。

  “公司管理制度不規范,使得大量吸收進來的資金無法做到合理使用,在盲目投資的情況下造成了效益低下和虧損,沒有產生應有的經濟效益,最終導致資金鏈出現斷裂。”胡獻旁對記者分析道。

  “大部分金融機構的風險監控系統是很完善的,問題就在於一些內部監察往往流於形式,特別是對易發案件的風險點和重點部位的自律檢查質量不高,使一些本該檢查發現的問題未能及時發現,在一定程度上,滋長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宋清輝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專家認為,要想更好地防范企業家犯罪,需要“對症下藥”。

  宋清輝建議,可以從四個方面來防范金融企業家犯罪風險:一是提高金融隊伍素質;二是建立一套完善、有序的金融行為運行機制;三是健全內控制約機制,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四是加大懲治力度,讓金融系統犯罪者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一方面,企業家必須了解國家政策的發展趨勢。如果不了解行業政策,如果與行業政策相違背,就會帶來很大的風險。另一方面,要加強企業制度上的管理。有些企業在規模升級之後,相應的管理並沒有隨之升級,這就導致了制度監管的不到位。”胡獻旁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2014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預發布(三)

  企業家犯罪報告這六年

  呂斌

  前五份沉甸甸的報告,意味著千餘位曾經叱吒商海的弄潮兒,不幸淪為階下之囚。如今,第六份報告即將出爐。

  我們無意對任何觸犯刑法的企業家表露輕蔑之意。相反,我們內心困擾、掙紮、疑惑。

  這正是我們堅持第六年發布年度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的主要原因。與大多數讀者一樣,我們希望通過曆年的統計、分析與歸納,找到為何那么多優秀的企業家會涉案?為何曾經優秀的企業在企業家涉案後會一蹶不振?為何在依法治國已成為治理主流的當下仍有企業家犯罪的案例不斷曝出?為何體制與機制仍需完善?為何部分企業經營者仍對法律沒有敬畏之心……

  年關將至,法制日報社《法人》雜志(今年發布主體變更為法制日報社中國公司法務研究院)和中國青年報社輿情監測室即將聯合發布《2014中國企業家犯罪(媒體樣本)研究報告》(以下簡稱《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我們與眾多讀者一樣,期待著報告的再度推陳出新。與此同時,我們願與業內專家及讀者分享這六年來的心得,不為其他,只為在這節點之時,與諸位共勉。

  第六份企業家犯罪報告

  在今年《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的撰寫中,我們無意追求數字上的迅猛增長,因為我們知曉,影響企業家犯罪數量上升的因素,並非單一的,且背景複雜。

  去年以來,反腐大勢蔓延政商兩界,有大批企業家因涉及腐敗案件而被調查,這是企業家犯罪案例有所上升的重要原因。

  此外,傳媒以及公眾對企業家犯罪現象的關注度在逐年增加,也會在一定程度上令受眾感覺到犯罪案例明顯增多。

  最重要的一條,以往很多案件在調查階段甚至司法階段都未對外披露。而近年來,執法過度的開明度越來越高,透明與開放成為執法主流理念,在這種背景下,很多案件在初發階段即被披露。

  我們認為,以上三個原因,是企業家犯罪案例數量穩步上升的重要因素,由此可見,犯罪案件數量的增多,並不意味著犯罪現象的必然擴大化與普遍化。與之相反,通過我們的研究與調查,實際上企業管理者守法意識是明顯上升的,經營合規、管理科學、運作高效、決策透明已經成為多數企業追求的目標,無論是國企還是民企。

  近年來,按照國資委等監管部門的要求,總法律顧問制度已經在大批央企中執行,且普遍運行良好,企業法務部門的職權在擴大,重要性在增加。

  在山東省商業集團法務部部長王茂松看來,近年來,國資部門一直在完善修訂與國有企業相關的責任追究機制,加之審計部門也逐年加大對企業財務、管理者任職等方面的審計力度,應該說目前的追責機制已經相當詳盡。

  眾所周知,年度企業家犯罪報告是在《法人》雜志每期《企業界犯罪媒體案例報告》的基礎上撰寫而成。作為定位於“一本企業管理的法律方案”的財經法律類新聞月刊,我們對國有及民營的管理者傾注了應有的關注。我們最初的關注點就是善意的,是希望通過年度犯罪報告對該年關注度較高的一些企業家犯罪案例的彙總分析,得出年度企業家犯罪特點、成因等方面具備實質性參考意義的結論。從而在民營企業融資環境、民營企業家原罪、國企管理透明化、合規化等多個方面,促進外部環境與內部治理的雙重完善。

  實際上,曆年的《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都產生了積極的社會影響,眾多媒體及公眾對於《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的內容給予了相當的關注。而很多業內專家、媒體同行包括普通讀者,也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給我們提出了寶貴的意見和建議,幫助我們不斷完善年度《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的內涵。

  《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的新變化

  我們坦然承認,鑒於這是一份國內首創的年度企業家犯罪研究報告,我們在過去五年間,一直處於摸索、探究的階段。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不斷完善,我國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各個領域都發生了深刻的變革。在這種新形勢下,《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試圖探求國有企業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新途徑,探索如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如何完善民營企業及企業家的生存與發展環境,如何讓更多的優秀企業家拿掉懸在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放手大膽地投向市場經濟的浪潮。

  通過對一些企業家犯罪案例這種反面教材的例舉和分析,我們希望為企業家提供鏡鑒,從而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盡一份綿薄之力,我們認為這種出發點是有積極意義的。

  前幾份《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我們在統計方法、研究方法、案例選取、用詞描述等方面的確存在不夠科學、不夠准確的問題。

  首先是搜集案件的手段和渠道單一。一些案例包括一些很典型的案件,往往由於種種原因未能被公共傳媒關注和報道,此外,一些涉案金額較小、社會影響面不大的小案件通常也不能引起媒體關注,因此在《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中,案例選取的科學性和嚴謹性難免有所欠缺,可能會影響案例的代表性。

  其次是統計方法、研究方法有待進一步改進。《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曾經涉及的大量案件中,有些案件是剛剛被調查,有的則是一審階段,有的是二審階段,有的則已蓋棺定論。而有些案件,可能已經進入下一階段,但外界不為所知。案件進展階段的複雜性,導致在歸納統計時,會出現一定偏差。

  還有在報告用語方面。對於涉嫌犯罪而未最終由司法定性的案例,不宜描述為犯罪,一般來說,企業家被調查甚至被起訴,並不一定意味著犯罪行為的必然存在,在最終的司法審判結果出現前,用詞的嚴謹性與准確性,是我們曆年報告都在不斷改進的。

  近年來,我們一直在努力糾正以上可能存在的問題,而今年的《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與往年相比,將發生更多重要的變化。

  做精品、做高端、做有積極意義和典型作用的年度企業家犯罪現象研究參考,是我們一直追求的目標。在此背景下,今年我們對於案例的甄選工作,做了重要而富有挑戰性的調整。

  首先,不刻意追求案例數量的增加,在案例甄選過程中,我們始終秉持真實、准確、清晰的原則,對於一些不清楚來源、事實描述不准確的案例,我們不做選擇。與此同時,一些涉案金額極小、涉案人級別不高的一般性職務犯罪,我們將不做選擇。

  其次,案例選取秉持著經濟犯罪為主的原則,對於一些情殺、暴力犯罪等現象,純屬個人犯罪的范疇,並非我們研究的對象,對於整體企業家犯罪現象的研究意義也不大,我們作了相應的剔除。

  第三,對於案例來源的選擇,盡管同樣是以公共傳媒的報道為基礎,但對於媒體的選擇,我們今年做了更為精准的計劃,我們選擇更加權威、信譽度更高的媒體如新華網、人民網、各大傳統新聞門戶及傳統知名報刊、廣電等,對於新媒體我們也特別做了選擇,如廣受關注的財新傳媒、新近崛起的澎湃新聞、今日頭條等新媒體,我們也列入了來源范圍。

  第四,對於案例描述的准確度,我們特別做了仔細甄別。往年的報告中,含有部分“某公司總經理”“公司老總王某”等描述的案例,盡管可能是媒體在轉載時考慮案件尚未最終裁定前提下的個人隱私權保護等問題,但我們本著事實清楚、准確的角度出發,今年將剔除這些案例。

  依法治國背景下的企業家犯罪

  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定》將依法治國理念置於全新的高度。意味著接下來“法治”的影響力將更加深入人心,而依法治國背景之下,對於企業和企業家的影響不可小覷。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必須要靠法律的權威、法治的理念貫徹始終。只有依法治企才能把企業管好、做大,才能讓企業管理者放心大膽地去創新。

  企業和企業家、公司高管和公司負責人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中的任何一次違規行動,任何一次涉嫌犯罪的事件,都可能引起嚴重的後果。而我們的《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就是希望以新聞媒體的方式去了解真相、去探求發生的原因、去發現其中的警示意義和鏡鑒價值。

  “現在我們國家的法律體制在不斷的完善,監管體制也在不斷的加強,而有些企業家還是拿著以前的經驗在現行的體制下行事。”王茂松告訴記者,現有的法律法規已經加強了,而一些企業家的思想還沒有轉變過來,這也是部分企業家涉案的重要原因。

  當然,客觀的分析企業家犯罪的原因,既有企業家個人的原因即內部因素,也有外部環境因素的影響。

  一位在某著名地產企業任職法務總監的專業人士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即表示,從一些領域來看,目前的司法環境有些過於嚴厲“一位企業家曾說,很多企業家不是在監獄裏就是走在通向監獄的路上,這樣講雖然過於言過其實,但企業家的確屬於高危群體。”該法務總監說道。

  這位專業人士的話,頗具代表性,在過去一段時間內,相關的問題確實存在,之前的《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也在犯罪現象研究中進行過深刻的分析。不過我們欣喜地看到,法治環境正在慢慢改善,行政機構、司法機構對於依法治國的認識和執行,一直在朝著積極的方向發展。

  我們堅信,越來越多的人和組織關注企業家犯罪現象,對於減少和預防企業家犯罪,增強企業及企業家守法、合規意識,保護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等大有助益。

  對我們而言,我們有信心也有能力把這項工作堅持下去,無論遇到何種困難,遇到何種挫折,我們都將繼續走下去,不斷發展並傳播我們開創的這份年度《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通過對一個個真實案例的系統研究,為更多的企業高管提供一個鏡鑒,從而更好地促使其防控法律風險,做到未雨綢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防控單位犯罪是公司法務的必修課

  專訪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欒少湖

  法治周末記者蒲曉磊

  12月12日至13日,第四屆2014中國公司法務年會(華南)在深圳市舉辦。法治周末記者就公司面臨的法律風險話題,專訪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刑事業務委會員副主任欒少湖律師。

  法治周末:如何看待當前的單位犯罪形勢?

  欒少湖:從刑法修正案中對於單位犯罪的規定來看,立法擴大打擊的背後原因在於單位犯罪的激增蔓延。

  在前8個刑法修正案中,有6個都涉及到了單位犯罪,一共有多達17處的規定,其內容或作明確規定,或作擴大解釋,呈現出加重單位犯罪懲處趨勢。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涉及的單位犯罪內容,再次傳達出擴大范圍和加重刑罰的信號,例如擬將原刑法第285條、第286條、第287條所涉及的計算機和網絡犯罪均增加規定單位犯罪。對在308條中擬新增規定“泄露不公開司法信息罪”等。

  單位犯罪在立法上呈現逐步擴大的趨勢,一定是由於在實踐當中出現了單位犯罪的若幹新情況、新問題。由此看來,單位犯罪已經成為阻礙公司正常發展的最大的一塊絆腳石。對於公司法務而言,防范單位犯罪的風險變得尤為重要。

  法治周末:單位犯罪有什么特點?

  欒少湖:我們通常說的單位犯罪,是指依法設立的各類公司、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單位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單位犯罪主要有兩個特點:

  第一,單位犯罪有明確的條文規定。這種規定必須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國務院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都不可以的,規章更不可以。而且,單位犯罪基本上就集中在故意犯罪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是可以預知、預見的。

  第二,單位與個人雙罰。單位犯罪對於刑事責任的追究是有一個面上的處罰,這和個人犯罪不同,不是說誰犯罪誰擔責,在單位犯罪的追責中,可能你在不作為、無作為的情況下,或者你應該做而沒去做的情況下,都是可以追究的。追究責任的人除了行為的直接實施者,還會有單位的責任人、主管人、直接責任主管人。單位犯罪對單位和個人進行雙罰,體現在單位的追罰上,就是對法定代表人的追罰。所以說,對於那些對公司法制或者對法務人員不夠重視的老板們而言,單位犯罪其實是一個陷阱。

  法治周末:如何防范單位犯罪風險?

  欒少湖:其實,單位犯罪是可防可控的。所謂的風險和威脅,最可怕之處在於其不可預知性。但是單位犯罪則不同,在充分了解單位犯罪的特點後,公司法務在應對風險時可以大有作為。

  單位犯罪罪名條文法定化特點使其看得見摸得著,因此可防可控,這就要求公司法務要做好法律風險排查工作。具體到排查路徑的操作方法上,可以采用企業管理流程、組織架構和業務流三位一體的方法,以此來排查法律風險。通過排查可以全面了解企業面臨或潛在的法律風險,從而為法律風險評估、解決方案的制定與實施提供基礎資料。

  公司法務完全可以結合本單位的經濟和公司實際發展的情況,通過采取審查合同流程一樣的方式,在流程上各個主要的結點和環節上把法律風險卡住。因此,對於公司法務而言,需要建立一種可預警的單位犯罪防控系統,把它鑲進我們原有的一些民商事法律風險、合同審查的日常法律流程中。

  公司發生了單位犯罪,單位和直接人員負刑事責任,公司法務人員與律師應當負失職、瀆職與道德責任。因此,對於公司法務而言,防控單位犯罪變得尤為重要。既是公司法務的必修課,也是考驗公司法律風險防控能力的第一張試卷。

[责任编辑:郑婵娟]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