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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富豪限購時買4套別墅 如今退房還得退錢

2015-01-29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3年佛山限購期間,陸某通過房地產仲介一次性下定四套別墅,支付定金及購房款200萬元。事後,陸某不要這四套別墅了,以開發商“一房兩賣”為名要求退款。日前,佛山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根據佛山限購令相關規定,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佛山戶籍居民家庭不具有購房資格,陸某、房產仲介對涉訟房屋買賣關係依法應予以解除,依據公平原則,房產商需退還陸某定金及購房款。

  定4套別墅後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在2013年佛山限購令期間,突然有個買主一次性買下4套別墅,銷售仲介估計會被突如其來的幸福砸暈。佛山三水能潤置地房產公司(簡稱“能潤房產”)就在2013年5月遇到了這樣的大買家,不過事後卻也因此遇到大麻煩。

  買主陸某在2013年5月13日在能潤房產售樓部支付了100萬元定金,用於購買山水龍盤海堂雅築4套別墅,第二天又轉帳100萬作為購房款。事後,大買家陸某卻報警,在2013年9月上訴至法院,要求能潤房產雙倍退還定金200萬元,以及退還誠意金100萬元及利息。

  將能潤房產告上法庭的陸某稱,他支付誠意金後,于當年5月簽訂買賣檔時發現別墅已被銷售給了介紹他買房的仲介人陳某,他從來沒有授權陳某將他的200萬誠意金當成購樓款,也沒有授權在欲買的別墅所有人一欄上寫陳某的名字。

  該案一審法院佛山三水區法院在審查時發現,涉訟的4套別墅總價超過3000萬,陸某如果沒有和開發商協商好總成交價、購房款及簽約的情況下交付定金和購房款,是不符合常理的。另外,陸某在當天刷卡買單,說明已知曉情況,且根據陳某、開發商的銷售證明,陸某現場授權陳某代其簽署商品房確認書。陳某之所以代簽,是因為陳某作為准業主,代簽可獲得價格折扣,而開發商也確實批復了該折扣。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署的是非正式買賣合同,涉訟的房產也未辦理網簽或房產證,售賣的事實未形成,故駁回了陸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以“限購令”討回200萬

  其後,陸某上訴至佛山中院,稱自己在佛山做五金生意,對限購令的狀況不瞭解,而在購買這4套別墅前已在佛山有了5套房子。但能潤房產作為房地產經營商,對限購令應當非常清楚,在收取他的200萬元時並未告知限購令的當前規定。

  能潤房產則解釋,按照商業習慣,開發商允許購房人在簽訂認購書後、政府網簽前進行一至兩次“轉名”,購房者簽訂認購書也有之後再“轉名”的預期。“轉名”的做法符合行業慣例,在房價上漲時,有炒房客和開發商簽訂多份認購書,再“轉名”加價賣出去。

  能潤房產表示,陸某在2013年5月13日簽訂了4份別墅的確認書,當時約定的房價是23000元/平方米,現在即2015年1月只能賣到14000元/平方米,由於打官司,四套別墅一直空置未售,如果按目前的房價,開發商將損失800多萬。能潤房產反問,如果房價上漲,“陸某還會申請退還定金和購房款嗎?”

  佛山中院判決認為,佛山限購令於2011年開始實施,陸某購房時已實行有兩年時間,陸某不可能不知曉。雖然在買賣過程中陸某未向能潤房產告知其房產狀況,但能潤房產一次性收取陸某四套房定金及後續購房款的行為,明顯與當時的限購令相違背(佛山限購令明確規定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佛山戶籍居民家庭不具有購房資格),因此房屋買賣關係依法應予以解除。由於雙方存在過錯,依據公平原則,能潤房產需退還陸某定金及購房款200萬元。

  判決後,能潤房產大喊“說好的公平原則,這怎麼能叫公平,我們不但房價要虧800多萬,現在還要退還陸某200萬”。

  佛山禪城區政協委員、廣東邦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徐玉發認為,該判決意味著在限購令期間通過各種不合法手段購房的炒房客,在目前佛山樓價下跌的環境下,不僅可以和開發商解除買房合同,還能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

  時間軸

  2013年5月13日

  陸某在能潤房產售樓部支付100萬元定金,用於購買山水龍盤海堂雅築4套別墅,第二天又轉帳100萬作為購房款。

  2013年9月

  陸某以開發商“一房兩賣”為名上訴至法院,要求能潤房產雙倍退還定金200萬元,以及退還誠意金100萬元及利息。

  一審陸某敗訴

  一審法院認為,陸某和能潤房產簽署的是非正式買賣合同,涉訟的房產也未辦理網簽或房產證,售賣的事實未形成,故駁回陸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陸某勝訴

  佛山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根據佛山限購令相關規定,陸某、能潤房產對涉訟房屋買賣關係依法應予以解除,依據公平原則,能潤房產需退還陸某定金及購房款200萬元。

  聲音

  佛山限購令2011年開始實施,陸某購房時不可能不知曉。雖然陸某未向能潤房產告知其房產狀況,但能潤房產一次性收取陸某四套房定金及後續購房款的行為,明顯與限購令相違背,因此房屋買賣關係依法應予以解除。由於雙方存在過錯,依據公平原則,能潤房產需退還陸某定金及購房款。 ——— 佛山中院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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