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96

深圳擬頒布全國首部地方醫療法規

2015-02-28
来源:新华网
  醫療機構執業時應購買醫療責任保險;患者享有查閱、復印、復制病歷資料的權利,昨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草案)》多處規定涉及醫患關系處理,明確處理醫患糾紛的四種途徑,即自行協商、人民調解、仲裁和訴訟。
 
  作為全國首部地方性醫療法規,《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并沒有對醫療服務全面加以規范,僅就醫療服務事業中亟待規范和解決問題先行立法,主要涉及醫療資源配置、鼓勵社會資本辦醫、醫療服務規范、醫療責任保險、醫患糾紛處理、醫療監管和提高違法責任等內容。
 
  個人也可在深辦醫療機構
 
  為緩解深圳醫療資源嚴重不足,《條例》采取多種措施鼓勵社會辦醫。《條例》明確提出了醫療機構不分所有制形式、經營性質,在醫療服務準入、醫保定點、職稱評定、等級評審、科研、教學和學科建設等方面享受平等對待的基本原則,還就社會辦醫的財政補助、醫療用地、醫療服務收費及用電、用水、用氣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比如非公立醫療機構用電、用水、用氣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
 
  此外,《條例》全面放開醫療服務市場。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和個人均可在深圳投資舉辦醫療機構。在全面放開醫療服務市場的同時,《條例》明確規定應制定深圳的醫療機構標準,且該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標準。
 
  為解決醫師特別是優秀醫師不足問題,《條例》規定了醫師多點執業制度。在深圳注冊的醫師,可以在深圳范圍內任何一家醫療機構執業。市外的醫師,經備案后即在深圳范圍內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

  衛生行政部門不能參與調解
 
  《條例》將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作為處理醫患糾紛社會管理體系中的重要環節,要求醫療機構開展執業活動,應當購買醫療責任保險,并要求保險公司參與到醫患糾紛的調查、評估、協商、賠付等過程,減少醫患雙方的正面沖突,從而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中國保監會對此表示支持,并將通過授權深圳保監局的方式保障這一制度的落實。
 
  近幾年醫患關系緊張,接連發生傷醫案件。對此,《條例》作了細化和更具操作性的規定。包括:對門診醫師每日接診人數進行限制;明確患者享有獲得必要醫療服務信息的權利,享有查閱、復印、復制病歷資料的權利,享有封存病歷資料和檢驗樣本的權利;明確患者近親屬在法定時限內移送死亡患者尸體的義務;并對患者死因有異議或者死因不明的,明確了醫療機構和患者近親屬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承擔等。
 
  為構建和諧醫患關系,促進通過合法手段解決醫患矛盾和糾紛,《條例》規定解決醫患糾紛的四種途徑,即自行協商、人民調解、仲裁和訴訟。同時,考慮到衛生行政部門在行政調解中的中立性、公正性一直以來存在質疑,故《條例》取消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職能。
 
  為加快醫患糾紛的解決,《條例》規定只要患方選擇自行協商或人民調解解決醫患糾紛的,醫療機構都應當參與。同時,為了實現案結事了,避免醫患糾紛反復處理的現象,《條例》規定醫患雙方經協商達成調解協議后,應當到人民法院進行司法確認。
 
  醫院違法違規最高可罰30萬元
 
  《條例》要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醫療行業誠信服務體系,記錄醫療機構和醫師的執業信息,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并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條例強化了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管理制度,并把記分制度擴展到對醫療機構和醫師個人,促使醫療機構和醫師規范診療行為,保持自己的誠信記錄。除此之外,條例還補充了對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監管上的法律空白,衛生行政部門可依權限叫停應當停止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
 
  此外,現行有關醫療的法律責任,散見于各種法規中,法律責任體系不完善,處罰力度小,操作性不強。相關調查顯示,醫患雙方均認為應該加大違法違規醫療機構的處罰額度。對此,條例補充了現行法規未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內容,對違法情形進行分類分檔規定不同的定額處罰,處罰規定有19條。處罰額度最低1000元,最高可達30萬元,甚至更高。比如,明確規定有違法所得若高于2萬元的,處以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
 
  《條例》亮點
 
  個人也可在深圳投資舉辦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應當購買醫療責任保險
 
  限制門診醫師每日接診人數
 
  患者享有復印、封存病歷資料等權利
 
  患者近親屬在法定時限內須移送死者尸體
 
  取消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職能
 

  醫院違法違規最高可罰30萬元 

[责任编辑:邓煜闽]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