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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高官殺人動機為“激情”?

2015-03-24
来源:搜狐

  導語:趙黎平涉嫌殺人的槍聲瞬間震動了輿論圈,原公安廳長、作協會員、殺人嫌犯,竟然集中在一個人身上,讓人匪夷所思。現年64歲的趙黎平不僅是一名副省部級高官,更是一名高級警官,曾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廳長7年,他為何會親手殺掉一名28歲的女性?其攜槍追殺、提前踩點,究竟是激情殺人還是蓄意謀殺?

  “激情”殺人≠激情犯罪

  從媒體公布的作案細節來看,這既像是一起精心策劃的“謀殺案”——出事前一晚兩人還住在酒店,第二天趙黎平曾到拋屍處踩點;也像是一起“激情殺人案”——警界高官開兩槍,未能致命,年輕女子攔車逃亡,趙開車追擊後再槍殺拋屍。關於趙黎平的殺人動機,警方目前未透露更多消息。綜合多位接近內蒙古警方人士消息,疑因被害女子要“揭發”趙,雙方未談妥,趙“激情殺人”。從到拋屍處踩點這個細節看,作為一個從基層搞刑偵出身的警界高官,趙黎平應該是有准備、有計劃的“謀殺”。但涉嫌故意殺人的消息傳出後,又讓內蒙古公安系統內的一退休警官感到難以理解,他向媒體表示,“犯罪(手段)太低級了,沒文化的人才會那么幹。”但上述說法未得到官方證實。

  激情殺人是刑法理論上激情犯罪的一種,曾在幾年前的藥家鑫案件中,為人熟知。激情殺人,是指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激情殺人也是故意殺人,只是在主觀上由於情緒的影響,引起認識的局限和行為的控制力上減弱,對於行為的性質、後果缺乏必要的考慮而產生突發性犯罪。激情殺人必須具備幾個條件:一是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二是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三是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激情狀態與實行行為之間無間隔的冷靜期。從公開的報道看,這起殺人案在四五個小時內,經曆了槍殺、逃亡、報警、追擊、再槍殺、逮捕等全過程。而起因很可能是因為被害女子要揭發趙黎平,雙方沒談妥。

  然而,與有預謀的故意犯罪不同,激情犯罪行為人沒有長時間的犯罪預謀,沒有預先確定的犯罪動機,也沒有事先選擇好的犯罪目的,主觀惡性不如有預謀的故意殺人大。不過從媒體報道我們發現,趙黎平曾到拋屍處踩點“有個羊倌在山上住,家裏有攝像頭,羊倌說趙黎平曾經來過這個地方,甚至還跟他放了一會兒羊。”從事實上來講趙的行為有“激情”的因素,但是事實上的激情不等於刑法中的激情犯罪。

  趙黎平的“激情”對量刑有何影響

  縱貫各國刑法,較為普遍地明確規定激情犯罪作為減輕罪責的情節,除美國之外,屬英美法系的加拿大、新西蘭、新加坡、尼日利亞、喀麥隆等國的刑法明文規定了“激情殺人”或稱“挑釁殺人”,並且細致地規定了判定這種情形的具體條件。我國現行刑法雖未明確規定“激情犯罪”,但是否包含這項內容呢?回答是肯定的。無論法定情節還是酌定情節,刑法中都有依據,只不過,前者具體,後者概括。激情犯罪正是我國刑法未具體規定但包含在酌定量刑情節概括性規定中的一種輕刑情節。我國司法實踐中往往把基於被害人過錯而在突發情形下的“大義滅親”以及被害人主動挑釁、挑撥而造成的情急之下殺人歸入“激情殺人”,並按照“情節較輕”而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理解這一法定情節呢?有人指出,“激情犯罪的發生,既有外界刺激的客觀因素(包含被害人的過錯),也有個體內在心理缺陷的主觀因素。激情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相對一般犯罪要較輕一些,其再犯可能性也低一些。這是可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重要原因。”但是,激情犯罪是一個專業色彩濃厚的概念,有犯罪學的激情犯罪與刑法學的激情犯罪之分。犯罪學揭示激情犯罪,目的在於對症下藥地防止這一特殊類型的犯罪。所以說犯罪學是從揭示原因的角度去理解“激情犯罪”。而刑法學是規范學科,一方面,給立法設置罪與刑提供科學根據;另一方面,為司法定罪和量刑解讀刑法標准。前者是從預防出發確定的特殊犯罪類型,後者是要說明罪責的輕重。所以從原因上講,趙可以說是因該女子意欲舉報他的行為激怒了他,所以激情犯罪,但是從刑法的角度來說,其有准備、有預謀的犯罪行為很難左右量刑。這樣看來,上述對激情犯罪定義中的“外界刺激”和“心理缺陷”都缺乏限定,意味著任何“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促成的“激情犯罪”都能影響罪責,從而將犯罪學意義上的“激情犯罪”事實與刑法規定的“激情犯罪”標准等同。

  如果真的這樣理解的話,趙的行為則是可以歸納為激情犯罪的,我國刑法沒有激情犯罪的具體規定,不能不說是一個欠缺,當年圍繞藥家鑫殺人是否激情犯罪的爭議,就已經反映出我國司法實踐存在著考慮激情犯罪及其衡量標准的需要。如今趙黎平一案,再次有人提出激情殺人這一概念,讓這種需要顯得更加迫切。

  追殺滅口背後究竟有何隱情

  顯然,誰也沒想到,退休後的趙黎平會以這樣的方式重回公眾視野。趙黎平今年64歲,在內蒙古公安系統浸淫33年之久,從2005年開始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廳長,2012年7月卸任,改任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副主席。被槍殺的女子28歲,內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從事服裝生意,與趙黎平的關系被爆料為“情人”,但內蒙古警方未確認此說法,而是稱趙黎平與被害女子“關系特別親密”。一個退休高官,竟然就這樣攜槍駕車赴異地追殺一弱女子,背後有怎樣的隱情?

  去年以來,坊間一直有趙黎平被調查的傳聞。在去年一起案件的庭審中,趙黎平還被供出卷入一起“公款送禮案”。2014年12月11日,曾牽涉到“公款行賄大案”的內蒙古杜文案一審重審開庭。庭審中,杜文首次供述:2010年3月末,內蒙古公安廳前廳長、自治區政協前副主席趙黎平以看好一尊銅鼎需購買後向北京送禮為由,從杜文手中拿走130萬元。杜文提到一個細節,他給趙黎平送錢時,趙好像正在同一名女性通話,“對方讓他檢討什么。”從正常邏輯看,趙黎平在被杜文舉報後就應該被調查,而不是現在因為殺了人被抓。如果趙之前就被有關部門控制起來的話,也就不會發生此後的命案。如此看來,趙因殺人被抓,僅僅是個開始,被害女子究竟想舉報何事,其背後是否還有級別更高的官員為其撐腰,這都需要有關部門調查清楚後,給我們一個答案。

  值得一提的是,趙黎平主管內蒙古公安廳期間,對外主推“速決戰”工作機制。他曾表示,內蒙古警方大部分案件都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偵破,命案必破,破案率達95%。至今仍震動全國的呼格吉勒圖案,就是其任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期間發生的。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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