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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戈平:人權公約不適用香港

2015-04-12
来源:香港商報

  饒戈平出席由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舉辦的「基本法25周年法律研討會」時指,香港有人指普選要堅持所謂的「國際標準」,這是建立在假設的法律基礎之上,即人權公約普選條款在香港適用。

  他說,人權公約第25條B款規定,締約國公民享有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政治權利。但因為英國當年的保留,人權公約的普選條款在香港從來不具有適用的法律效力。香港回歸後,由於中國的默許,有關保留實際上仍然維持效力。到目前為止,中國還沒有正式加入人權公約,不是公約當事國。中國既無權宣布撤銷英國的保留,也無權宣布維持英國的保留。

  饒戈平強調,自回歸那一天起,香港就脫離了對英國的條約依附關係。英國失去了就人權公約如何在香港適用採取法律行動的資格。保留是否取消,將取決於中國正式加入人權公約時的立場。在此之前,相關保留並未自動失效。

  饒戈平指,為了維護香港的穩定,中國政府尊重人權公約在香港回歸前的適用狀況,既不增加、也不減少在香港產生實際效力的公約條款。這一立場,在《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法、1997年中國政府致聯合國秘書長的照會中都有體現。其中,基本法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饒戈平說,香港回歸後人權公約繼續「有效」的條款,嚴格限於回歸前在香港適用的條款,不包括保留條款。回歸後,人權公約普選條款在香港不具約束力,不構成香港普選的法律基礎。

  人權事務委員會無權說三道四

  談及反對派經常提及的人權事務委員會審議結論等問題時,饒戈平表示,人權事務委員會並不是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而是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設立,旨在監督公約執行情況的一個條約機構。其職能包括審議各締約國提交的實施公約情況的報告,但無權就締約國的權利義務作出決定,無權決定是否撤銷保留,委員以個人身份參與。

  饒戈平強調,人權事務委員會不是司法機構。它的決定,包括其審議結論,不是「判決」,只具有建議性質。它的審議意見對中國、對中國香港沒有法律效力。中國不是人權公約締約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無權對中國說三道四;它也不足以改變人權公約第25條B款不適用於香港的法律地位。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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