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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欺詐上市的公司應直接退市

2015-04-22
来源:京華時報

  《證券法》修訂草案前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至此,《證券法》正式進入第五次修訂程序。

  此次《證券法》修訂草案中,為注冊制改革護航的內容無疑是最大亮點。《證券法》修訂草案既取消了發審委,將IPO審核權下發到交易所,同時也降低了企業新股發行的門檻,對信息披露的有關問題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但同樣也存在重大不足。比如,對投資者非常關注的欺詐發行上市公司的處理問題上,修訂草案規定,如果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

  與現行的《證券法》相比,修訂草案確實加大了對欺詐發行的處罰力度。因為現行《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修訂草案對欺詐上市公司的處罰力度提高了很多。

  但筆者認為,這種處罰力度仍然是不夠的。尤其是已經成功發行證券的,若欺詐上市僅僅只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這對于欺詐發行上市行為來說,是沒有任何震懾力的。比如一家公司上市融資10億元,對其最高的罰款也就是1億元。

  筆者以為,對欺詐發行上市的公司應直接退市。這實際上是目前市場上廣大投資者共同的心聲,也與證監會目前實施的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相匹配。如果修訂草案對欺詐發行上市行為仍然只是“以罰代管”,以罰款代替退市,那么,修訂草案難以為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的實施保駕護航。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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