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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馬者的“中國式越獄

2015-05-18
来源:新民周刊 作者:姜浩峰 杨江

  反腐的“最后一公里”

  反腐敗絕不是把老虎蒼蠅關進籠子就了事。

  通過假釋、減刑,貪官提早出獄儼然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現象,你好不容易抓了一只老虎,才被關了不到一半刑期就“王者歸來”了,這不是在和反腐敗唱對臺戲嘛!

  夠了,我們見慣了一些貪官減刑的種種奇葩理由,比如寫了一本根本沒公開銷售的書,申請了幾個小學生級別的發明。這太不嚴肅了,這是在懷疑全民的智商,還是在羞辱司法的尊嚴?為了杜絕監獄中的腐敗、解決反腐敗“最后一公里”的問題,中央高層重拳出擊。

  貪官的獄中的生活長久以來充滿神秘,傳言也因此頗多。然而,相比獄中生活,貪官的獄后生活則更顯神秘,有人回到腐敗的“組織”,東山再起;有的被視為“恩公”,笑納“坐牢補償費”。當然,也有接受人生重大落差,一把藤椅,守著老宅安度晚年。

  貪官浮生,“秦城”內外這兩章節,監督也不能缺席。

  “當即上訴,當即退款,當即減刑!這叫什么事嘛?”這是北京延慶縣教師圈最近最熱門的話題。5月2日從北京房山法院傳出消息,延慶縣教委原主任馬鐵鈴索賄受賄一案,由一審時判處有期徒刑11年,改判為有期徒刑7年!此案為近年來官員、公職人員等職務犯罪獲減刑,又增加了一個例子。

  去年早些時候,中央政法委出臺《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意見》),要求在刑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框架內,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主要指保外就醫)充分體現從嚴精神,從嚴規定實體條件,從嚴規范程序,從重追究違法違規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律、紀律責任。時間已過去一年,此項指導意見究竟執行得如何?減刑官員的救贖之路走得如何?目前來看,喜憂參半!

  民憤與法理之間

  從房山法院的判決書中可以看出,馬鐵鈴在任縣教委主任期間,為他人中標延慶縣的學校工程提供幫助,收受或索取他人賄賂共計174萬余元。之所以北京市二中院終審改判其有期徒刑7年,是因為馬鐵鈴在一審獲刑11年后上訴,并在二審期間全部退贓。

  按說馬鐵鈴官不大——處級干部,貪得也不算多,比起動輒上億者,他不過才“區區”百余萬,可東窗事發后,仍成為北京遠郊延慶縣域內街頭巷議的焦點。畢竟,誰家沒有孩子?誰家孩子不上學?家家戶戶不見得都與縣長打交道,但都得與教委打交道,教委主任出事,能不關心?最令延慶群眾憤慨的是,馬鐵鈴在上訴書中否認索賄。“這也太不老實了!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一審不退贓,二審看苗頭不對了才退贓,對于這樣的滑頭,卻給予減刑,是何道理?”有群眾如此喟嘆。

  在北京市二中院的二審判決中認定,馬鐵鈴為自己及其子買房欠款總計160余萬,有能力歸還卻不予歸還,索賄意圖明顯;他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唐某弟弟掛靠的公司中標工程,屬于典型的“權錢交易”,符合受賄罪的本質特征。一審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唯二審期間出現新的退贓情節,致量刑失當,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終審判處馬鐵鈴有期徒刑7年。

  雖說對馬鐵鈴之終審判決,嚴格來說系改判而非減刑,可延慶縣內照樣有人在大呼:“這樣的‘減刑’太便宜馬鐵鈴了!”有人甚至公開稱,教委辦公室主任經手為馬鐵鈴買煙酒的公款就有80多萬,馬鐵鈴受賄豈止百余萬?更有人估算稱,因為羈押期間也算刑期,要不了五年,馬鐵鈴就該放出來了。總之,對馬鐵鈴只在牢里呆這么些時間,許多人感覺不滿。

  回看一年前,中央政法委之所以會出臺《意見》, 某種程度上說,亦是因為某些職務犯罪者輕易獲得減刑、假釋,由此飽受百姓詬病。在2014年的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廣東代表團全體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直指:“2009年,廣東省江門市原常務副市長林崇中因犯受賄罪被判刑10年。然而,法院宣判后,他沒有坐過一天牢,搞了個假的保外就醫,住別墅、開寶馬。”

  比起沒坐過一天牢的林崇中,案犯張海獲得減刑一事,引起民間更大反響,張海曾是健力寶掌門人。張海2005年因涉嫌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被刑拘,兩年后被佛山市中院判刑15年。2008年9月,廣東省高院認定張海在看守所檢舉他人有立功表現,改判有期徒刑10年。2014年1月,監獄管理部門證實,張海在獄中的兩次減刑均屬造假。廣東省高院隨后表示,二審改判張海有期徒刑10年的依據——檢舉他人立功,涉嫌違法,為此對張海案立案再審。由此,張海減刑亦被稱為“中國式越獄”。

  也就是在張海減刑案成為媒體焦點之際,中央政法委出臺了《意見》。比照《意見》,二審時的馬鐵鈴倒確實屬于有悔改表現者。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嚴格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這三類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應著重考察三類罪犯是否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民憤再大,根據馬鐵鈴的二審判決書來看,他確實退贓了。至于是否消除了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似乎沒有標準答案。

  《意見》出臺一年多來,檢察機關亦時常認為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仍有不容忽視的問題與漏洞。今年2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廳長袁其國就曾對此表態稱:“從存在問題來看,突出表現在職務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涉黑犯罪罪犯等罪犯中的‘有權人’、‘有錢人’身上。他們較之普通罪犯減刑間隔時間短、減刑幅度大,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有的罪犯采取假計分、假立功、假鑒定等手段違法獲取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通過最高檢主辦的正義網,袁其國公開稱,從薄弱環節來看,就減刑、假釋而言,主要是計分考核、立功受獎環節,容易出現假計分、假立功等問題;就暫予監外執行而言,主要是疾病診斷鑒定環節,容易出現假鑒定等問題。袁其國舉例——如河北省檢察機關立案查辦了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原副局長孫海等人涉嫌受賄、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案,貴州省檢察機關立案查辦了貴州省冊亨縣原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劉賢銘等人涉嫌私放在押人員案。

  袁其國認為,減刑、假釋案件實行開庭審理,檢察機關同步監督,有助于推動刑罰變更執行公開、公平、公正,實現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換言之,開庭審理,有助于公眾更了解案情,由此亦能讓陽光成為最好的“防腐劑”,在民憤與法理之間尋找到支點。

  減刑“模范”

  袁其國介紹,陸俊減刑案是檢察機關同步監督的一個典型案例,檢察機關從監獄提請減刑,一直到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進行了全程監督。

  作為1991年就成為國際級裁判員,并曾執法過韓日世界杯的中國足球裁判界翹楚,陸俊于2011年鋃鐺入獄。起因系被曝在2003年中國足球甲A聯賽中收受35萬賄金,幫助申花贏得冠軍。2011年12月,陸俊案開庭,陸俊在庭上供認其接受了81萬元的賄賂。2012年2月16日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前足球裁判陸俊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

  2014年6月,北京審判信息網公布北京二中院公告,稱陸俊獄中表現良好建議對陸俊減刑一年。2014年7月2日,北京市二中院在司法部燕城監獄對陸俊減刑案進行公開開庭,并當庭作出對罪犯陸俊減去一年有期徒刑的裁定。在當庭做最后陳述時,陸俊表示,感謝管教警官這幾年對他的教育和幫助,如果能夠減刑,自己不久就能回歸社會,出去后會做守法公民。“不管功過都過去了,最黑暗的時候過去了。我相信以我的能力,出去會過得很好。”陸俊說。2014年9月2日,曾經的“中國金哨”陸俊提前出獄,開始了新的生活。

  陸俊出獄后說,他入獄前的身份是一家私人公司的總經理,業余當裁判。判刑后開始在遼陽監獄服刑,2012年9月5日來到燕城監獄,原在園林組負責綠化、剪草坪和剪枝,后調崗到衛生組,打掃樓道環境衛生,曾獲得過五次監獄表揚。據悉,罪犯日常表現通過五個方面考核,包括遵守監規、認罪悔改、三課學習、文明禮貌和生產勞動,每積累180分可獲得一次監獄表揚。同時,陸俊還透露,法院追繳的78萬元和沒收10萬元罰金,他都繳納完畢,能按監獄的標準完成交給的任務,自認為表現不錯。

  有報道稱,被移送到燕城監獄后,陸俊與足球圈一眾罪犯謝亞龍、南勇、楊一民、蔚少輝等都在第五監區服刑,并與南勇住同一間監舍。

  今年1月26日的北京市政協小組討論會上,有關謝亞龍減刑的情況,又受到了媒體關注。此前,2014年12月26日,刑罰執行機關以謝亞龍獲得表揚6次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去一年。2015年1月12日,北京市二中院宣布謝亞龍減刑一年。以該減刑決定來估算,預計2020年7月謝亞龍將刑滿。

  謝亞龍,曾任中國足協副主席,中國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黨委副書記。就足管中心主任來說,其身份確為國家工作人員。根據2012年6月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做出的一審判決,謝亞龍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于1998年至2008年6月,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折合人民幣136.38萬元。其行為侵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

  北京市政協委員趙靜作為市檢察院監督員,在謝亞龍減刑案公開審理時,于1月12日出席旁聽。“當時有監獄的工作人員出庭作證,拿著很厚的一摞資料,6次表揚是什么時候取得的,是怎么取得的,都要向法庭一一出示。”趙靜說。那天的庭審中,有一個細節令趙靜印象至深——罪犯、河北省駐京辦原主任王福友與謝亞龍是獄友,亦是謝亞龍所在組的勞動組組長。王福友舉例說,謝亞龍有一次受到表揚,是因為本來院子應該兩個人掃,但由于其中一個罪犯進來后精神上出了問題,需要治療,謝亞龍一個人干了兩個人的工作,且沒有向組織上提出加人。那名精神出了問題的罪犯住到監獄醫院不能控制自己,大小便失禁,謝亞龍還主動照顧他,幫他洗涮,弄得自己也是一身。“這個在以前是完全不可想象的事情,但是他為了能夠早一點出來,努力地去表現。”趙靜說,“除了幫助獄友,謝亞龍還寫檢查,檢查也寫了很多篇。”

  值得關注的一點是,謝亞龍獲減刑,得到了民間更多的同情之聲。這在某種程度上源自謝亞龍案審理期間,有媒體披露其曾遭“刑訊逼供”。

  監獄里的“發明家”

  和謝亞龍類似,另兩名獲刑的前中國足協副主席南勇、楊一民都獲得了減刑。比如楊一民因受表揚4次,獲得減刑8個月,預計2019年7月刑滿。然而,比起陸俊、謝亞龍這樣的減刑“標兵”,南勇所獲減刑受到了更多的質疑。南勇申請發明專利4項、出版12萬字小說。難怪有媒體謔稱南勇是監獄培養的“新型復合人才”。

  《新民周刊》記者調查發現,南勇的小說《孤獨的祭陵者》,12萬字,署名“聞言”,由華齡出版社出版。華齡出版社的公開信息稱,其為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中國老齡協會)直屬副局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是全國唯一以老年人和老齡工作者為主要讀者群的綜合性專業出版社。年逾五旬的南勇在這樣的出版社出一本書,本也無可厚非。然而,在華齡出版社的網站“華齡網”上,卻又看出另一些端倪。該網大都販售華齡出版社出版的諸如周易、養生之類讀物。經檢索該網站圖書出版目錄,無論是輸入“南勇”“聞言”,還是“孤獨的祭陵者”,得到的答案都統一是——“對不起,沒有您要找的圖書”。在當當網、卓越亞馬遜網等圖書銷售網站,均無《孤獨的祭陵者》或者署名南勇、聞言的圖書銷售。

  至于南勇所申請到的專利,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查詢系統顯示,申請人標明南勇的專利有4項,分別為足球射門練習裝置、一種便攜式球門、移動終端支撐架、臺式電腦顯示器組合體,申請專利認證的時間分別是2012年12月和2013年12月。且不管足球射門練習裝置、一種便攜式球門這兩項專利,是否與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相悖——中國足協已于2013年2月終身禁止南勇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單就移動終端支撐架等來看,與之類似的專利就有不少。

  記者了解到,將專利與減刑掛鉤,始于1980年代。1989年最高法印發《全國法院減刑、假釋工作座談會紀要》,其中將服刑人員“在生產中有發明創造、重大技術革新”作為“重大立功”表現之一,可以予以減刑。之后,類似條目又被寫入了1997年版的《刑法》。一些地方的實施細則中,將“發明創造、重大技術革新”明確為: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2項實用新型專利,或3項外觀專利等等。

  專利減刑,確實于法有據,然而,這些如今連小學生都申請得到的專利,再給予人犯減刑,是否有不合時宜的“謬獎”成分呢?與同樣來自足球圈的“標兵”謝亞龍相比,南勇的減刑眾議頗多,有一大原因在于申請專利獲得減刑,是一些獲刑官員玩剩下的把戲。比如原浙江省奉化市衛生局黨委書記、局長梁劍興自2008年因受賄罪被判入獄后,截至2014年11月,6年左右的時間之內,共有11項發明獲得國家專利認證,其專利包括一種眼部按摩器、防PM2.5的一次性鼻套、藥片計數器等。2011年,梁劍興因在獄中表現良好,獲得減刑一年零三個月;原四川省某市交通局副局長樓衛剛,自2006年入獄后,在服刑期間,與獄友合作發明了壁掛式點煙架、水下澆筑砼導管埋置深度顯示儀共2項,并成功申請專利;原北京市國土資源地熱處處長陳建平,在服刑期間憑借其在能源領域的發明獲得專利認證……

  中國專利查詢系統顯示,服刑人員具備發明成果之后,委托知識產權代理機構代為申請專利認證,早已形成產業鏈。有一些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甚至明碼標價,為監獄服刑人員提供發明申請專利減刑服務。此種服務甚而可以度身定制——醫務工作者拿衛生領域專利,能源專家拿節能減排專利,合情合理符合想象。更有甚者,甚至有人為了減刑而購買他人專利。當然,比起很難申請到的發明類專利,為減刑者“服務”的大多是實用新型類專利。

  牢里是否“官”民有別

  上海市第一醫藥商店的全國勞模陶依嘉女士,參加上海市總工會勞模與犯人結對活動,已經有近三十個年頭了。她告訴《新民周刊》記者,她曾經幫助過一個小伙子,研究生畢業,入獄前是銀行工作人員,本來在某國有銀行做外匯管理工作,后來因為賭球挪用公款。獲刑后,在陶依嘉的幫助下,他開始轉變思想,安心服刑,主動提出為獄中的外籍犯人做翻譯,由此獲得了減刑。

  與陶依嘉接觸職務犯罪者不同,大眾出租車公司巾幗班組的楊麗娟在幫助犯人期間,接觸到的基本都是普通人犯。為了幫助犯人掌握知識,她和陶依嘉自費購買汽修、電腦等方面的書籍,還長期與一位女少年犯保持通信聯系。乃至該名女犯最終獲得減刑,也恰恰因為減刑而在18周歲前刑滿釋放,沒有從少管所轉送成年犯所在的監獄。

  在陶依嘉、楊麗娟和另一位也曾經是出租車司機的上海市勞模錢斌看來,獄中犯人獲得減刑、假釋的機會,總體上是均等的。錢斌說:“比如工作學習上的表現如何,比如積分多少——監獄搞演出,積極參與編排節目的,演出成功獲獎就能獲得4分,如果效果一般,往往也能獲得2分。還有演講比賽,講一些懺悔故事、重新做人的心得,都有可能獲得積分。”陶依嘉、錢斌都曾經作為監獄演講比賽的評委,參與評分。在錢斌看來,只要有減刑的欲望,有自我改悔改造的表現,就有可能被獄方挑選出來,與社會愛心人士結對。

  錢斌所說演講比賽獲得積分,最后在減刑時起到一定作用,在職務犯罪者中亦有先例。前不久即曾爆出,公開在媒體上懺悔的服刑官員可能獲得嘉獎和減刑,這樣做,可能考慮到服刑人員“現身說法”的社會效果和教育意義。在中紀委網站《懺悔錄》欄目中,江蘇徐州市政協原副主席張引、遼寧廣播電視臺原臺長史聯文二人的懺悔書先后被刊載。回顧個人經歷、反思貪腐原因,是這兩名廳級干部懺悔的主要內容。同時,與懺悔書配合的案件反思報道,披露了“濫發索要獎金”“影視業潛規則”等細節。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陳步雷認為,綜合林林總總的官員悔過書來看,交代問題、剖析動機、反省告誡、提出訴求,往往是悔過書、懺悔錄內容中常見的“四要素”。由于官員是抱著系統梳理自身問題而寫的文字材料,因此,悔過書在鎖定違法犯罪證據、反思官員貪腐動機等方面,都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當然,一些“博取同情心”的悔過,在民間有更多爭議。比如安徽省委原副書記王昭耀曾懺悔道“我家祖祖輩輩是農民,我是農民的兒子”;貪污受賄被判處死刑的浙江杭州原副市長許邁永在悔過書中稱,“我16歲高中畢業后參加農業生產勞動,起早摸黑,螞蟥蚊子叮咬,勞動一天也只有幾角錢”。不贊同者認為,回憶過去時光與犯罪是否輕判乃至減刑無必然聯系。

  鏈接:官員減刑機會更多?

  職務犯罪者獲得減刑、假釋的機會是否更多呢?如果這樣的機會更多,憑什么?《新民周刊》記者采訪了上海大學法學院法社會學中心主任李建勇教授。

  《新民周刊》:為什么公眾特別關心官員減刑提前出獄的現象?

  李建勇:公眾關心的是法治國家是不是一視同仁。如果前官員因為曾經是官員,因為學歷高、學位高,而提前獲得假釋,甚至獲得減刑,那么法律的尊嚴何在?這樣的做法,于法無據。事實上也沒人敢公開贊同。

  《新民周刊》:職務犯罪者、官員犯罪者,是否在學歷、能力上擁有更多優勢,來獲得更大的減刑機會?

  李建勇:這不能籠統地稱之為優勢。減刑也好,假釋也罷,都是有基本條件的。比如確實有悔罪表現。這些悔罪表現可以體現在許多方面。比如通過以前學到的專業知識為犯人服務。比如通過努力,回報社會,同時改變原來犯罪時的行為。總之,要依法達到減刑的規定,才能有機會獲得減刑。不管進監獄前所為何業、為官為民,獲刑后如無悔改的行為表示,絕不應該獲得減刑。不能因為某人學歷高、能力強,憑一紙文憑一紙證書就給予減刑。

  《新民周刊》:客觀上,學歷低下、技能較少的犯人,獲得減刑的機會的確要少嗎?

  李建勇:獲刑前,每個人的能力本就有高低。獲得減刑者,許多人確實利用了自己掌握的技能為人服務,他們原來學習技能時,投入過精力,那些技能不是天生的。如果服刑者本身就不學無術,進來前就是“二流子”、“混混”,再加上在獄中不好好改造,當然沒有機會減刑。

  《新民周刊》:我們應該如何看待減刑官員?

  李建勇:無論是職務犯罪者還是其他犯罪者,無論是減刑、假釋者還是其他刑滿釋放者,社會上不能對之歧視。但如果在法定期限內再次作案,則屬于累犯。對于累犯,法律規定是要重判的。而假設出獄者出獄后,仍像獄中爭取假釋、減刑時那樣熱心公益,乃至于搞創造發明申請專利、寫作出書,那就是個好公民。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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