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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索賠黃金事件續:45860克黃金被退還

2015-05-25
来源:新京报

  新京報快訊(記者林斐然)13年前因攜帶買賣黃金被捕,多次受審最終被判無罪,幾經周折后吉林商人于潤龍索賠黃金事件日前告結。今日(5月25日)上午,新京報記者獨家獲悉,于潤龍已于5月19日下午,在銀行完成了國家賠償交接手續,順利取回了45860克黃金。

  追討黃金前后歷時13年

  2002年,于潤龍因攜帶黃金被吉林市公安局攔截,46公斤黃金被上繳罰沒。不久后,國家政策調整,個人收購、買賣黃金行為將不再構成非法經營罪,當地檢方也認定他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之后于潤龍多次討要黃金未果。

  2012年8月,于潤龍又因“非法經營罪”再陷囹圄,直至2013年7月,再審判決無罪。多次改判,但黃金始終未能賠還。

  今年1月4日,吉林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同意支付給于潤龍賠償金384萬余元。于潤龍對黃金折價數額不滿,提出了刑事賠償復議申請。

  這一要求得到吉林省公安廳的認可。3月6日,吉林省公安廳出具《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決定撤銷吉林市公安局原賠償決定,由賠償義務機關按照調解協議在3個月內返還賠償請求人于潤龍46384克黃金。

  順利完成黃金交接手續

  于潤龍稱,5月19日下午,他按照吉林市公安局要求,在當地交通銀行一網點內完成了賠償交接手續,順利從窗口領取到了黃金。

  “黃金有小盆那么大,事先已經包裝好了。”于潤龍稱,交接全過程進行順利,領取到的黃金共計45860克,他用袋子裝好帶回了樺甸市,并存入了銀行。據了解,該批黃金上印有“交通銀行”和“沃德金”字樣,并附有編號。

  于潤龍賠償案件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鐵雁介紹,之所以最后沒有領取到46384克黃金,主要是由于吉林省公安廳此前曾進行過調解,稱當初上繳的黃金在純度上有瑕疵,“重量上被折掉了500克左右,這一提法得到了我們認可。”

  事實+

  核心詞匯: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對于刑法未明確規定的某種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為,若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該行為是一種經營行為,即應理解為是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活動,包括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等經營活動;

  該經營行為非法;

  該非法經營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騰訊新聞綜合報道)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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