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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取消銀行間債市交易流通審批

2015-05-27
来源:經濟參考報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9號(以下簡稱央行9號文),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批。業內人士指出,央行9號文放寬了諸多債券交易的限制,將大幅提高交易流通的效率。

  中債資信政策研究部總經理楊勤宇表示,根據公告,依法發行的各類債券,包括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完成債權債務關系確立并登記完畢后,即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人民銀行不再進行審批。同業拆借中心收到完整的債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后,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理債券交易流通手續,與此前20日內做出審批的規定相比,期限大幅縮短。

  與此同時,央行9號文還進一步放開了諸多交易限制,強化事后的信息披露。民生證券固定收益研究員李奇霖指出,放開自己發行的債券為標的資產進行債券回購交易權限,只需向同業拆借中心信息披露,而此前發行人禁止擅自或變相以自己發行的債券為標的資產進行債券交易。同時,放開與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以及自營賬戶與其資產管理賬戶進行債券交易權限,僅強調信息披露。

  楊勤宇也表示,取消債券交易流通審批不會有實質性影響。實際上,在調整前,人民銀行對于銀行間市場債券的交易流通審批主要是程序上的步驟,同時在實際操作中對于債券的交易流通審批已逐漸采取自動化方式。此次《公告》明確要求債券登記托管機構應在登記日以電子化方式將債券信息傳輸至交易系統。總體來看,此次人民銀行公告進一步促進了債券發行后上市交易流通效率的提高,也是適應銀行間債券市場不斷擴容、發行量不斷提高的重要舉措。

  一位債券業內人士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如果公告中所稱各類債券中的“公司債券”指的就是由證監會主管審批的上市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則這次變化或將意義更為深遠。“就中國的債券市場而言,先前以央行為主導的銀行間市場和以證監會為主導的交易所市場基本上是‘涇渭分明’的。在此之前,基本上沒有一單證監會審批的公司債只在銀行間市場來上市流通。如果這次央行所指的是所有債券都能無需審批,自由地進入銀行間市場,至少在流通環節向債券市場大一統方向上邁了一步。”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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