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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港基金互認今啟動 滿足條件均可申請

2015-07-01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將于7月1日起正式展開,中國證監會也在受理申請前一日就基金互認安排下的常見問題做出解答,包括24個問題,對申請條件及申請程序各方面細節做出解釋。

  基金互認的初始投資額度為兩邊市場資金進出各3000億元(人民幣,下同),有意在香港出售的內地基金需滿足的要求包括基金是根據內地的法律法規及其組成文件成立、管理及運作;基金是中國證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注冊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基金須已成立一年以上;基金的資產規模不得低于人民幣2億元或等值外幣;基金不得以香港市場為主要投資方向,以及在香港的銷售規模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不得高于50%。

  中國證監會解釋指出,初期內地市場中的分級基金、保本基金暫不納入互認范圍,內地互認基金若為香港投資者新設一類份額,基金管理人需要相應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文件,向投資者披露可能產生的風險,履行適當程序并報備中國證監會。

  內地基金通常按照持有期限長短適用不同贖回費率,而香港一般不收或收取固定贖回費用,對于這一差異,中國證監會表示,內地基金可以通過單設一類份額等方式面向香港地區投資者銷售,適用固定贖回費率,并依法計入基金資產。

  內地基金銷售數據實行電子數據傳輸,中國證監會指出,內地互認基金的香港銷售機構也可以向其指定機構申請銷售機構代碼。

  同樣,有意在內地市場出售的香港基金需滿足幾方面要求,即在香港注冊的公募基金(即持有證監會九號牌),成立一年以上;資產規模不低于2.5億港元;不得以中國市場為主要投資方向,以及在內地銷售規模占基金總資產比例不得超過50%。

  中國證監會公布的細節解釋進一步指出,香港基金申請資產規模是指基金在申請試點時的規模。同時,在基金互認初期,中國證監會將不會限制每家基金申請互認基金的數量,原則上滿足條件均可申請。

  在具體申購、贖回方面,在內地與香港同是工作日的情況下,跨境銷售的互認基金份額才可開放申購贖回,但不得影響互認基金在原地區銷售時投資者的相關權利。此外,內地基金管理公司作為香港互認基金代理人,可以銷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認基金。香港互認基金管理人應委托代理人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技術平臺(基金注冊登記數據中央交換平臺)與銷售機構進行數據交換,完成基金份額登記數據的備份。

  由于基金互認計劃要求香港基金在內地銷售規模占比不得超過50%,中國證監會指出,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申購贖回數據進行監測及預警管理,確保持續滿足內地銷售占比的要求。當基金在內地銷售的份額占比接近50%上限時,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必要的措施管理和控制,并向投資者披露。若超過50%,管理人應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并暫停該基金在內地的銷售。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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