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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無人機經營管理辦法或暫緩執行

2016-02-02
来源:證券時報

  記者 阮潤生

  記者從業內人士處獲悉,2015年12月中國民用航空局運輸司頒布的《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開展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或將暫緩執行。按照進度安排,《暫行辦法》計劃于2月1日正式執行,但目前該條意見稿已經沒有顯示在民航局意見征集欄。

  《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對無人機開展通用航空經營活動設置了十條準入條件,其中“需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以及“購買或租賃不少于兩架的無人機,該無人機應當在中國登記、取得適航證”等條款在行業內引發較大爭議。意見稿頒布后,以全球鷹(深圳)無人機有限公司為代表的上百家無人機公司1月份聯名建議,取消“通用航空經營許可”和“適航證”等前置條款,制定適應無人機行業特點、具備可操作性的新辦法,并建議新政策執行給予緩沖期。

  作為聯名意見反饋的發起人,全球鷹(深圳)無人機有限公司總經理余景兵昨日在接受證券時報·蓮花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自遞送反饋意見后,沒有收到民航方面回復,也沒有收到執行《暫行辦法》的通知。

  截至發稿,民航局運輸司尚未進行回復,官方網頁也沒有公告暫緩執行通知。據接近民航局人士透露,該《暫行辦法》可能暫緩執行。

  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國內無人機數量已經超過10萬,從事研發、生產等無人機企業已經超過400家。另一方面,無人機安全事件也層出不窮,一度發生消費級無人機“遇上”戰斗機事件,國防部強硬表態“無人機不能無人管”。

  余景兵表示,歡迎對無人機的監管,并強調凡是可能威脅公共安全的無人機飛行行為都應該納入監管,但僅參考通航管理頒發“適航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等方式并不合適。

  據介紹,“通用航空”主要指的是除公共航空運輸業務以外的“有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活動,而無人機適航目前缺乏相關法律法規。原有通航辦法中,存在“不是企業法人就不能辦經營許可,辦不了經營許可就不能成為企業法人”的循環矛盾。另外,無人機實際應用場景中,九成都是25kg以下小型消費級無人機,應當成為監管重點。

  作為改進措施,余景兵建議無人機適航認證應該按照應用場景分類監管,比如農林植保無人機由農業部農機所負責,警用無人機由公安部下屬研究所負責,電力線巡線路、架線無人機由國家電網下屬科研所負責。

  具體飛行中,包括消費級無人機,需要超視距飛行的,操作者都應該持有駕駛證,無人機外觀標示出制造方和機主等信息,內置連接監管平臺的GPS芯片定位;另外,飛行過程中也應該聯網,通過設置電子圍欄避開敏感地區等。“這方面相關監管意見已經出臺。”余景兵指出。

  去年11月26日,民航局飛行標準司頒布了《輕小型民用無人機系統運行管理暫行規定》咨詢通告,以規范民用無人機發展。對無人機重量、飛速等進行分類,并制定了民用無人機機長的指責和權限,甚至對禁止無人機酒駕等行為也作出規范,被稱為“無人機交通規則”。

  不過,也有無人機專家對證件化監管無人機表示反對,表示如果設置過高門檻,可能會限制了行業發展。

  無人機航拍攝影師宋南向證券時報·蓮花財經記者表示,目前行業中,航拍用人單位對是否持證并不十分關切,但長遠來看,“持證上崗”是必然趨勢。

  據了解,在無人機系統管理的咨詢通告中也提出使用無人機云監管,以優化監管。中國航空器擁有者及駕駛員協會去年已經上線“U Cloud”的無人機監管系統,主要針對重量在7-25公斤,飛行高度在150米以下的無人機,監控其航跡、高度、速度、位置、飛行任務等信息,預計2016年開始正式運行。

  另外,大疆創新負責人此前向記者表示,已經向監管層展示了研發的無人機安全系統,監管機構可以與飛行人員即時溝通,掌握空域態勢,發生事故后進行責任追究。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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