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95

法律人士:萬科工會訴寶能案暫無實質影響

2017-02-08
来源:中國證券報

  萬科工會訴寶能系一案繼續發酵。2月7日,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深圳羅湖法院、深圳中院及多位律師后得知,此案還在審理中,具體開庭時間還未確定,深圳中院的裁決只是裁定羅湖法院對此案具有管轄權,而不是判定萬科工會勝訴。有業內人士表示,此案預計短期難有結果,寶能短期內也不能減持萬科股份,所以暫時對寶萬之爭難以形成實質影響。

  管轄權裁決引業內爭議

  2016年7月4日,萬科工會起訴寶能系的鉅盛華、前海人壽、南方資本、泰信基金、西部利得損害股東利益責任,請求包括判令5名被告增持萬科A股票的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等,案件被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受理。

  2017年2月6日,中國證券報記者獲得的一份裁決書顯示,寶能方面曾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訴,認為深圳羅湖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但遭深圳中院駁回。北京人富律師事務所執行合伙人楊濤表示,深圳中院的裁決只是確定羅湖法院對此案具有管轄權,而不是判定萬科工會勝訴,并不代表任何層級的法院對案件實體問題作出判斷或據以揣測法院的審判思路。

  深圳中院認為羅湖法院對此案具有管轄權,給出的理由主要有兩點,一是萬科工會未提出給付金錢的訴訟請求,二是鉅盛華的住所地位于羅湖法院法院轄區。

  楊濤表示,此類案件在實務中并不多見,且請求司法確認公開市場競價完成的股票交易行為無效是否可行,原本就存在爭議,所以寶能方面稱此案是新類型法律問題,案情復雜,是有道理的。而且一旦最終實體判決支持了萬科工會訴請,則寶能將面臨必須減持所持數百億市值萬科股票的情況,所涉及財產利益巨大。另外,萬科股票的大量、集中減持對A股市場的穩定所造成的影響也是巨大的。

  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馮夏認為,深圳中院的裁定合理、合法。她指出,管轄權異議的理由不能以案件結果為假設,而是應當考慮到原告起訴的訴訟請求及理由,寶能提出的理由是在法院支持萬科工會訴訟請求的前提下,才可能涉及巨額的資金,但僅就萬科工會起訴的內容上看,并無具體的訴訟標的金額。

  萬科工會存“身份”問題

  2月7日,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深圳羅湖法院及深圳中院后得知,此案目前還在審理中,具體開庭時間還未確定。記者就此事采訪萬科及寶能,均未獲得回復。不過有業內人士指出,起訴寶能時,萬科工會是否可以作為起訴主體也存在爭議。

  據了解,證監會2002年曾發文指出,工會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其身份與工會的設立和活動宗旨不一致,可能會對工會正常活動產生不利影響。在證監會出臺規范性文件后,國內曾存在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有股權的上市公司幾乎都已經按規定清理規范,萬科至今則依然存在工會持股。根據萬科2015年半年報,萬科工會持有萬科A股為6716.85萬股,持股比例為0.61%。

  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指出,工會在本案中是否可以做主體值得商討。因為工會屬于限定目的主體,此案中究竟是股權代持的主體,還是自身就是股權主體需要明確。如果是前者則不適格,如果是后者則意味著認可工會可以隨意買賣股票,這又和工會的從業范圍沖突。

  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馮夏認為,萬科工會起訴要求確認民事行為無效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范圍,但工會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而萬科工會屬于歷史遺留問題,從法律層面可能面臨證監會的行政干預,具體來講有可能被要求強制轉股,清退工會的股東資格。

  對于這起案件,究竟萬科工會和寶能誰的勝算更大,目前并沒有肯定的答案。不過,在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看來,本案與2015年*ST新梅原大股東起訴開南系一案頗為類似。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人士表示,由于寶能系提出管轄權異議,所以此案的審理周期變得更長,“估計在萬科3月即將進行董事會改選之前,本案都難以做出判決,所以暫時對寶萬之爭難以造成實質影響,寶能拋售萬科股票也暫時難以成行。”此外,寶能最后一次購入萬科A的時間在2016年7月份,而根據規定,第一大股東持股未達到30%也需遵守12個月鎖定期的規定。這也意味著,寶能系解禁萬科股票至少需等待至2017年7月。

[责任编辑:蒋璐]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