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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立會垃圾桶 楊逸朗囚2年同謀判勞教

2017-03-23
来源:香港商报

被告楊逸朗

被告葉卓賢

  【香港商報网訊】立法會前年年底就版權(修訂)條例進行二讀當晚,立法會示威區發生垃圾桶爆炸事件,兩名男子被控一項串謀縱火罪。早前已認罪、負責「睇水」的首被告葉卓賢,及經審訊後被裁定縱火罪成的次被告、樹仁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楊逸朗,昨於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王詩麗指案情嚴重,直斥兩被告行為自私、魯莽、愚蠢及危險,須判處阻嚇性的刑罰;又指無論政治理念有多崇高,若以非法方式表達不滿亦需受法律制裁,以顯示無人可以凌駕法律之上。最終將葉判入勞教中心接受嚴格的紀律訓練;楊被判入獄2年。

  首被告葉卓賢(21歲)及次被告楊逸朗(23歲),被控於2015年12月9日串謀他人,用火損壞立法會外示威區一個垃圾桶。

  以噴火槍縱火及火酒助燃

  王官判刑時指案件嚴重,兩被告當日與他人有計劃犯案,各人有不同角色,但都有相同目的。他們用噴火槍縱火及用火酒等助燃,是存心製造破壞及爆炸,楊先將助燃物品放入垃圾桶內,後來葉及另一人走近垃圾桶並點火,整個過程不足5分鐘。

  就葉自辯指當時有盡力確保不會傷及他人,但王官指出,案發地點附近有多名公眾人士及保安,一直有人在垃圾桶旁經過,而垃圾桶被縱火後出現熊熊烈火,後被燒至變形,桶蓋飛彈,牆身亦被熏黑。所幸火勢沒有蔓延,事件中沒人受傷只是僥倖,無人可預測火勢的威力,若火勢失控引起公眾驚慌及混亂,後果不堪設想。

  法官斥行為魯莽愚蠢危險

  王官直斥兩人的行為自私、魯莽、愚蠢及危險,若非如此亦毋須爆炸品處理組到場,浪費人力物力。被告雖不是一早籌謀縱火,但他們的行為亦非隨機,被告與他人有商量及按步驟行事,證據亦顯示兩被告早在當晚8時前已有預謀縱火,他們已有充足時間思量,但最後仍然決定犯案。

  強調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

  王官直言,無論政治理想有多崇高,即使對某施政或議題有看法,亦不應用非法手段表達,否則只有一個後果,就是受到法律制裁。王官稱無人可以凌駕法律之上,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發出不可用非法或危險手法表達不滿的信息,以反映市民對案件的關注、擔憂及憎厭。

  王官認為,案中並無特別情況可判葉非禁閉式刑罰,不同意判處緩刑,但採納其勞教報告的建議,認為勞教中心的嚴格紀律訓練適合助葉培訓守法觀念,又能起阻嚇作用。而楊在案發時已是成年人,處事手法理應比葉更為成熟,但他卻以危險手法宣洩情緒、表達不滿,故需阻嚇他人仿效他的行為,因此判其監禁2年。

  根據懲教署資料,勞教中心重嚴格紀律、勤勞工作和心理輔導。受訓生會被收納至低度設防的沙咀懲教所,其中21歲起但不足25歲的受訓生,在中心的羈留期限由3個月至12個月不等,獲釋後亦須接受12個月的監管。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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