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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三子遭預約拘捕 被控3罪最高判7年

2017-03-27
来源:香港商报网综合

  「佔中三子」曾經到警署自首。資料圖

  【香港商报网讯】據港媒消息,2014年非法“占中”多名參與者今(27日)早分別接到警方通知預約拘捕,包括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民主黨李永達、社民連黃浩銘等9人。消息指,“占中三丑”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也涉3項罪名被預約拘捕,3人于2014年9月發起非法“占中”行為。

  據了解,“占中三丑”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需于今日到警署報到,如三人今日不現身警署,警方將于明午5時上門拘捕。據了解,三人分別涉嫌涉嫌串謀公眾妨擾、煽惑他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罪名。

  非法“占中”發起人、“占中三丑”之一的陳健民今日確認,3名非法“占中”發起人都收到警方通知,他表示他們將會應警方的要求,晚上到灣仔警署。其余被通知會被落案起訴的,包括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李永達、前“學聯”成員張秀賢、鐘耀華和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以及兩位立法會議員邵家臻和陳淑莊。

  立法會議員陳淑莊會見傳媒,表示會與占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及邵家臻,在今晚7點半,到灣仔警署接受落案起訴。她表示,經確認后,今次被起訴是普通法中的《公眾妨擾罪》,最高是囚7年,星期四(30日)會到東區法院。她表示,今早自己在立法會開會時得悉,警方致電其事務所,談及其2014年非法行動,將會以普通法中的《公眾妨擾罪》起訴。她又表示,根據香港法例,如果一位議員被判監禁三個月或以上,其實要進行一些程序,可能會失去議員資格。

  邵家臻則指今早收到一名姓盧督察,邀請落案,表示關于占中,問他能否于今日下午到警。邵表示,自己預料有刑責要負。

  羅冠聰稱,“學聯”前常委鐘耀華、張秀賢均接到警方電話,因非法“占中”而被控以公眾妨擾罪,今日將到灣仔警署被捕。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稱,今早接獲警察致電,將起訴他2014年9月28日在金鐘分域碼頭街涉嫌觸犯《公眾妨擾罪》,要求他到灣仔警察總部。另外,據悉民主黨前議員李永達亦接獲通知。

       目前已知將被起訴者包括:

  1. 「佔中」發起人:戴耀廷——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2. 「佔中」發起人:陳健民——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

  3. 「佔中」發起人:朱耀明——牧師

  4. 「佔中」集會司儀:邵家臻——社福界立法會議員

  5. 「佔中」參與者:陳淑莊——公民黨立法會議員

  6. 「佔中」參與者:鍾耀華——「學聯」前常委

  7. 「佔中」參與者:張秀賢——「學聯」前常委

  8. 「佔中」參與者:黃浩銘——社民連副主席

  9. 「佔中」參與者:李永達——民主黨前議員

  對于包括“占中三丑”在內的9人將被警方起訴普通法下的“串謀公眾妨擾”、“煽惑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香港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上述罪行都屬于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public nuisance),刑罰不輕,最高可判處7年監禁,控罪元素主要指其行為對公眾造成傷害,包括人身、財產或安寧。陸偉雄指出,若律政司認為公安條例或刑事罪行條例等成文法不適合用以檢控,可用普通法控告。

  普通法下的妨擾罪不同于簡易治罪條例中的“公眾妨擾罪”,后者刑罰較輕,最高刑罰只判處罰款500港元及監禁3個月,此罪行的范圍極廣,由“發射氣槍”、“奏玩任何樂器”、“將任何腐肉、污垢、泥土、稻草、糞便,或其他臟物、廢料、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拋擲或放置在任何公眾地方”都有,但較少用來控告集會示威。

资料图

  據了解,2014年9月28日凌晨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等人發起非法“占中”,該非法集會迅速由金鐘蔓延至旺角、銅鑼灣等多個香港商務街區,期間發生大量阻街、襲警、破壞公物、阻差辦公及違反法庭禁制令等刑事罪行。在非法“占中”多日后,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在2014年12月3日,聯同非法“占中”參與者,共65人到香港中區警署自首,承認“參與未經批準的公眾集會”罪名,所有人當日都沒即時被捕,完成辦理報案手續即能離開。

非法“占中”    资料图

  【小资料】什麼是妨擾罪?

  關於「串謀公眾妨擾」、「煽惑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上述罪行都屬於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public nuisance),刑罰不輕,最高可判處7年監禁,控罪元素主要指其行為對公眾造成傷害,包括人身、財產或安寧。若律政司認為,公安條例或刑事罪行條例等成文法不適合用以檢控,可用普通法控告。

  普通法下的妨擾罪不同於簡易治罪條例中的「公眾妨擾罪」,後者刑罰較輕,最高刑罰只判處罰款500港元及監禁3個月,此罪行的範圍極廣,由「發射氣槍」、「奏玩任何樂器」、「將任何腐肉、污垢、泥土、稻草、糞便,或其他髒物、廢料、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拋擲或放置在任何公眾地方」都有,但較少用來控告集會示威。

  實際上,在2015年1月,警方曾對30多名參與「佔中」行動的核心人物、「搞手」進行「預約拘捕」行動,但當時多名涉案者到警署接受「預約拘捕」後均拒絕保釋,而且很快被釋放。

  另外,根據《基本法》第79(6)條,立法會議員遭判監一個月並經立法會在席議員二分之一通過議案,即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

        综合自:海外网、香港荟、巴士的报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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